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消保處,1994年7月1日成立時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院本部單位,專責政策之研訂審議及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法》之解釋及研修、重大消費事件之協調處理等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Department of Consumer Protection(英語)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基本資訊
所屬部門行政院院本部
主要官員
處長劉清芳
副處長吳政學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94年7月1日
聯絡資訊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電話02-3356-6500
網站www.cpc.ey.gov.tw

簡介

依據1994年1月11日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條第2項明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每一任主任委員都是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另同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各項消費者保護工作。

行政院消保會為了便利消費者諮詢及申訴,設置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消費者有需要時,祇要使用按鍵式電話撥打「1950」,就可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服務。另在其官方網站上亦建置有線上申訴系統,消費者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提出申訴;系統將會協助轉送到主管之縣市政府去處理,消費者並可以隨時查詢案件處理之進度。

此外,為了讓消費者能有效因應日趨複雜的消費問題、維護自身的消費權益,行政院消保會特別結合在1996年推動的“消費者三不運動”及國際社會提倡的消費者八大權利及五大義務內容,於2004年7月1日發起「消費新生活運動」,彙整出消費新生活「三不、七要」十大守則。所謂的「三不」就是:危險公共場所,不去;標示不全商品,不買; 問題食品藥品,不吃。「七要」就是:消費資訊,要充實;消費行為,要合理;消費受害,要申訴;1950專線,要記牢;消保活動,要參與;爭取權益,要團結;綠色消費,要力行。為了加強宣導,並自2005年開始,每年舉辦橫跨全年度、多樣化、針對不同消費族群的一系列宣導活動,以提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沿革

  • 1994年1月11日,行政院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在全國各縣市政府依據各縣市自治條例,消費者保護業務屬地方自治事項,設置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 2000年,行政院開始的推動政府組織再造修法過程中,或有將行政院消保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合併,或有併入經濟部,或併入行政院院本部之議。
  • 2010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2月3日總統公布實施;設計上,由行政院主導消費者保護政策,原行政院消保會業務移入行政院院本部,不再由產官學共組委員會議主導消費者保護事項之決議。
  • 2012年1月1日,行政院消保會走進歷史,其業務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承接,辦公室從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基河大樓)遷回行政院院本部;另外,行政院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取代原行政院消保會之委員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惟該會議僅是提供行政院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之諮詢建議,並無決議權限。

歷任首長

消保會主任委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徐立德1993年2月27日1997年9月1日
2章孝嚴1997年9月1日1997年12月11日
3劉兆玄1997年12月11日2000年5月20日
4游錫堃2000年5月20日2000年7月27日
5張俊雄2000年7月27日2000年10月6日
6賴英照2000年10月6日2002年2月1日
7林信義2002年2月1日2004年5月20日
8葉菊蘭2004年5月20日2005年2月1日
9吳榮義2005年2月1日2006年1月25日
10蔡英文2006年1月25日2007年5月21日
11邱義仁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6日
代理張俊雄2008年5月6日2008年5月20日
12邱正雄2008年5月20日2009年9月10日
13朱立倫2009年9月10日2010年5月17日
14陳冲2010年5月17日2011年12月31日
消保處處長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劉清芳2012年1月1日現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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