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維新

金維新-1659年),本名金公趾初麟永昌府保山縣[1]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金維新是永曆八年(1654年)的舉人,個性忠信有謀略,跟隨李定國軍隊,獲授中書舍人。他曾從容地說服李定國,斥責孫可望等同董卓曹操,而其等同諸葛亮。李定國大為感動,說:「我不奢望成為孔明,只自勉為關羽張飛姜維而已。」於是李定國洗心革面,盡忠王室。次年李定國駐守南寧,軍隊疲弱,孫可望命令總兵張明志攻擊;他聯同曹延生進言:「張明志兵多,卻都是主帥舊部下,怎會互相敵對?若以奇兵從背後偷襲,對方意料不到就會驚潰。我軍乘勝前往安龍,迎接永曆帝到雲南,這樣大勢在我軍,孫可望無可奈何,名利兼收。」李定國聽從二人建議[1]

永曆帝在滇京,以扈從功勞打算陞金維新為大理卿。他感到不悅,出言侵犯吏部;馬吉翔扶綱張佐辰商議後擢人他為吏部右侍郎兼副都御史,很快改任左侍郎,署任尚書兼左都御史,和兵部的龔銘掌握兩部事務。馬吉翔被拘捕,向金維新和龔銘獻媚歌頌:「晉王功高,是二人的功勞。今晉王受封,二人亦應接受獎賞。如我可以服侍皇上,一定對他說。」二人非常高興,向李定國勸說,使得馬吉翔得再復用。自此,朝廷票擬閣臣昏暗,金維新和他敗壞朝政,馬吉翔藉為外援,文選郎中宋光祖受他們指使[2]

永曆十年(1656年),高勣鄔昌琦裴廷謨、許紹亮等人彈劾李定國,永曆帝命杖打各人一百五十次並除名,金維新勸說李定國:「高勣、鄔昌琦等人是有罪,但不可以讓朝廷蒙上殺害諫官的污名。」於是李定國聯同劉文秀解救他們恢復官職,之後他獲督理晉王軍事。永曆十三年(1659年),南明軍隊在炎遮河戰敗,朝廷商議入四川,李定國同意並宣示中外。當初王有德用一千五百兩銀賣走愛妾,被王自奇搶劫,王自奇死後妾侍屬於他;王有德哭著向李定國請求讓他歸還妾侍,李定國優待他,他不歸還,不久不得已才歸還。其時王有德鎮守建昌,他忌憚其而不敢前往;到達楚雄,他和馬吉翔苦勸李定國往永昌,不可為就入緬甸。李定國猶豫,他再說:「四川勳鎮林立,殿下以敗軍到袁宗第郝永忠巢穴,還能讓他們聽殿下指揮嗎?恢復荊襄後,能確保朝廷不再封他們為王,與殿下並立嗎?」因此李定國決定到永昌,金維新跟隨永曆帝到猛緬,他的財物都被士兵搶奪,很快李定國為了一些小嫌隙杖殺他[3][4]

引用

  1.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六·列傳第三十二》:金維新,本名公趾,字初麟,保山人。永曆八年舉於鄉。從李定國軍,授中書舍人。忠諒有志略。嘗從容為定國說王國,斥孫可望為董卓、曹操,而期定國諸葛亮。定國大感動,曰:「孔明不敢望,關羽、張飛、姜維所自勉也。」繇是革面洗心,盡忠王室。九年,定國駐南寧,軍弱不振。可望以總兵張明志等襲之,計無所出。維新偕曹延生進曰:「明志兵多,皆帥主舊部,安敢相敵?今以奇兵間襲其後,彼不虞我至,且驚潰。我乘勝至安龍,迎駕入滇,大勢在我,可望無如我何。美名厚實,兼收之矣。」定國從之。
  2.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六·列傳第三十二》:上在滇京,以扈從功,擬陞大理卿。維新不悅,語侵吏部。馬吉翔、扶綱、張佐辰定議,遽擢吏部右侍郎兼副都御史,尋轉左侍郎,署尚書兼左都御史。……二部啟事,必繇(金維新、龔銘)二人。初吉翔被拘,媚之自頌曰:「晉王功高,二公為之提絮。今晉王封,二公亦當不次膺賞。如吉翔得侍上,當為言之。」維新、銘大悅,言於定國,吉翔得復用。自是票擬閣臣陰相雷同,維新、銘恣行其私,吉翔藉為外援,文選郎中宋光祖惟其指使。
  3.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六·列傳第三十二》:高勣、鄔昌琦劾定國,被杖除名。維新言曰:「二人誠有罪,但不可有殺諫官名。」定國悟,救之復官。尋督理晉王軍事。炎遮河敗後,廷議幸蜀,定國然之,且宣示中外。初王有德以銀千五百兩賣愛妾,為王自奇所劫。自奇死,歸維新。有德泣請之定國。定國厚維新,不許,後不得已還之。是時有德鎮建昌,維新憚之,不敢去。及至楚雄,與吉翔苦勸定國走永昌,不可為則入緬。定國猶豫,復說:「川勳鎮林立,殿下以敗之餘遠至袁宗第、郝永忠之穴,能保聽節制乎?恢復荊襄,保不再封永忠等數王,以與殿下並立乎?」定國乃定幸永昌,維新從之猛緬,束裝財物盈路,皆為兵奪。後以小嫌,為定國杖斃。
  4. 《爝火錄·卷二十六》:丙申、大清順治十三年 永明王永歷十年、魯王十一年……秋七月丁未朔,晉王李定國、蜀王劉文秀時詣馬吉翔、龐天壽家,光祿少卿高績(勣)與御史鄔昌期(琦)患之;合疏言『二王功高望重,不當往來權佞之門;恐滋奸弊,複蹈秦王故轍』!疏上,二王遂不入朝。吉翔激王怒,命各杖一百五十,除名。定國客金維新走告定國曰:『績、昌期誠有罪,但不可使朝廷有殺諫官名』!定國即偕文秀入救,乃復二人官。

參考文獻

官衔
前任:
張佐辰
南明吏部尚書
1656年-1658年
(署)
繼任:
鄧士廉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