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最高層級的最高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金門縣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各部會(主要為內政部)。金門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鎮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金門縣政府設有11個所屬一級單位、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12個下屬機關)、17個所屬二級機關、23所各級學校、1所幼兒園。此外,金門縣政府還經營5個縣營事業機構。
金門縣政府 Kinmen County Government(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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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資訊 | |
授權法源 | 地方制度法、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主要官員 | |
縣長 | 楊鎮浯[1] |
副縣長 | 黃怡凱 |
秘書長 | 陳朝金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11處 |
附屬機關 | 7個所屬一級機關(12個下屬機關) 17個所屬二級機關 23所各級學校 1所幼兒園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53年2月 |
聯絡資訊 | |
金門縣政府 | |
地址 | 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
電話 | +886 82 31-8823 |
網站 | www.kinmen.gov.tw |
沿革
- 民國4年(1915年)4月9日,奉批令成立縣治,設縣知事。
- 民國26年(1937年),對日抗戰時期日軍佔領金門,金門縣政府暫時搬到大嶝鄉上租借民房辦公。
- 民國38年(1949年)11月,古寧頭戰役結束後,金門縣政府建制被撤銷,金門全境實施軍管,地方自治暫停。
- 民國42年(1953年)2月結束軍管制度,改實施軍政一元化的戰地政務體制,金門縣政府恢復建制,但地方行政的決策與指揮監督由金門防衛司令部下設「政務委員會」負責,以軍領政。
- 民國81年(1992年)11月7日,戰地政務體制結束,恢復地方自治。
行政組織
金門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2],金門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置縣長1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 置副縣長1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 置秘書長1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
- 置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
- 置參議,承縣長之命,並受副縣長及秘書長督導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處局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 置消費者保護官,承縣長之命,並受副縣長及秘書長督導辦理本縣消費者保護事項。
所屬一級單位
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設有11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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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
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設有7個所屬一級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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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二級機關
金門縣政府設有17個所屬二級行政機關,由金門縣政府各處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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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一級機關所轄機關
金門縣文化局設有1個所屬機關、金門縣警察局設有6個所屬機關、金門縣衛生局設有5個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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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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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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