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官
司令部、集團軍、軍團、軍、師等高級單位,稱為「附員」;團、營、連、排等編制之部隊,稱「附屬官」,簡稱「團附」、「營附」、「連附」、「排附」等,以前國民革命軍有此職位,後廢除,今日中華民國國軍常常尊稱幕僚職的上士或中士為「排附」,意即本排的附屬官,如作家鍾肇政之子鍾延豪,有《金排附》一篇。「附屬官」編制在各地取消殆盡,「排附」一般常誤寫為「排副」,誤以為是「副排長」之意。
历史
起源于法军的「adjudant-major」,直译为“营长(少校)的助手”,由上尉担任,直接执行上级命令并负责训练教育、操演、纪律和内务等各种事务。1811年10月14日拿破崙發布敕令,法军每个战列步兵团或轻步兵团团部必须有一位上尉衔「adjudant-major」。
日本在1881年出版了《日法德英荷五國對照軍語字典》(五國對照兵語字書),把「adjudant-major」译作“联队副官又大队副官,相当大尉副官”。随着法军新设了“团副官”(adjudant du régiment)、“营副官”(adjudant de bataillon)职务。 1911年,日本《1911年改正法國軍官野外指南》(千九百十一年改正佛国将校野外必携)采取了不同译法,「adjudant-major」译作「附」,有「联队附」或「大队附」等,「adjudant du régiment/de bataillon」译作「副官」。
德意志地區各国把「adjudant-major」这个军职,对译为「Regimentsadjutant」(团的「附」)和「Bataillonsadjutant」(营的「附」)。
中国
早年清末的新軍就有「督队官」、「教練官」(又稱協行)等編制,國民革命軍(後改中華民國國軍)效仿德軍,將主管作戰訓練的參謀或助理官稱為附屬官,簡稱為「附」,故有「連附」、「營附」、「團附」等,在不設置副手的情況之下,附屬官在主官陣亡或離職時,可接替主官的位置,繼續戰鬥。
晚清新军在营级设上尉督队官,沿袭为上尉营附。民国时期军队也曾设连附、排附。军、师等高级别部队,不称军附、师附,而称少将附员、上校附员等。例如,张灵甫投奔第51师师长王耀武,担任师部上校附员。
舊日本軍亦有此職,如「大隊附」、「聯隊附」、「參謀本部附」等。
晚清新军与北洋政府时期军制,各支部队各级长期不设副职。晚清新军在标这一级设教练官(薪水為白银100两),沿袭为团附。阎锡山回忆录称:[1]
我回晋之初,被派为山西陆军学校教官,阅三月升任监督,旋为实际掌握新军,以种种努力,獲调山西陆军第二标教练官(中校团附),一年后升任标统(团长)。
1912年中华民国开始实行新军制,照搬1911年日军编制名称,正式在步兵团编制表中设团附军官一,中尉副官一。营附骑兵军官二。1921年组建的孙中山大元帅府警卫团,设中校团附李章达、少校团附邓定远。
國民黨北伐结束后,國民黨在步兵团、骑兵团中设中校、少校团附各一员;在炮兵团设中校团附一员。
抗日戰爭后增设副团长,但仍设团附。1940年版《陆军军官服务纲要》中,设团附、团副官、营附、营副官。具体规定如下:
团附之职务
- 团附秉承团长之命令拟定本团之训练教育一切计划事宜
- 团附辅佐团长整理本团之军纪风纪并帮同处理团之一切业务
- 团附监督指正各营之训练教育督促其按所规定之计划施行并对各营之内务装械之经理差视指导使之整齐一致
- 团附监督本团各官佐确实遵守法令忠勤尽职
- 团附秉承团长命令担任野外演习动员筹备等计划
- 团附辅佐团长进行或改善军官团之教育并拟具军官团之教育计划
团副官之职务
- 团副官掌管命令报告日记公文之传达及收发事宜
- 团副官将每日团内之事件拟定处理办法请示团长施行
- 团副官保管本团之图书器材机要文件关防門照车船票证护照公出证并消耗品兼严限共出纳
- 团副官管理本团兵舍阵营器具马匹之喂养卫生
- 团副官秉承团长之命令兼理军官团一切事务
营附之职务
- 营附按照团附职务之规定处置营之一切事务
- 营附担任本营人马一切之教育管理
- 营附秉承营长之命令处理人事公文及营内装械器材及一切教育用品及给养之分配事宜
- 营附秉承营长命令拟具本营之一切进行及改善计划
营副官之职务
- 营副官之职务按照团副官之规定帮同营附处理营之一切庶政事宜
- 营副官秉承营长命令随时查视各连准尉官之业务加以指导而报告于营长营附
引用資料
- 《阎锡山回忆录》三晋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ISBN 9787545703757 二、掌握山西武力与太原起义前后 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