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地方政府

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是马来西亚政府体系中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其最终支配权隶属各州和联邦直辖区管辖,而后者又隶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位于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州政府的专属管辖范围内,除了位于联邦直辖区的地方政府。马来西亚房地部在协调和规范各地方政府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它拥有征讨物业税、制定法律和地方法则的权利;同时它也负责对商业执照的申请和更新做出批准、处理废弃物、审核地方的发展计划及协调工作等。

地方政府的首长可分为获得城市资格的市长(Datuk Bandar)或乡镇资格及特别地方政府的主席(Yang di-Pertua/Presiden)。每个地方议会都会有市议员(Ahli Majlis),市议员由各州政府委任,顶限是24名。

地方政府和县署与土地局的差别是前者主要负责管理民生事务,后者则负责管理土地事务。乡区的县边界和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大致相同,但是在城市地区,县边界和地方政府管辖区域有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政府管辖多个县,反之亦然。

各州地方政府数量

马来西亚目前共有154个地方政府[1]

种类总计
市政厅(市政局)31111211331119
市议会64132241246237
县议会7611481022193494
特別地方政府1124
总计1612124712215125261273154

地方政府种类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实施后其实马来西亚只剩下城市和乡区两种地方政府种类。然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统治者会议可提升一个乡区县议会至市议会级别。同时,171法令也提到了其他机构可兼顾地方政府管理,组成特别地方政府,如布城等新建市镇。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四种地方政府种类。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153个地方政府,其中分别有:

  • 19个市政厅和市政局[2]
  • 37个市议会[2]
  • 94个县议会[2]
  • 5个特别地方政府[3]

在1973年地方政府法令整合前,马来西亚共有6种地方政府,总计418个,其中分别有:

  • 市政厅/市政局(City Council)
  • 市议会(Municipal Council)
  • 镇议会(Town Council)
  • 镇公所(Town Board)
  • 乡区议会(Rural District Council)
  • 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

资格标准

一个地方政府要达到大城市地位的最低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5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1亿令吉。而市议会的最低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5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2千万令吉。这是2008年6月制定的最新标准并沿用至今。[4]

旧有的大城市标准是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2千万令吉;而市议会管辖范围人口需要超过10万人,且年收入不低于5百万令吉[5]

参考资料

  1. .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Malaysia. [7 March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May 28, 2012) (马来语).
  2. ,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2011-02-24 [2011-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2)
  3. ,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Local Government, 2011-01-06 [2011-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20)
  4. . Local Government Department. 2011-06-30 [201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
  5. . Sepang Municipal Council. [201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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