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章律

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刘邦鉴于全国形势,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1],于是令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者,作律九章”[2]。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3]加上《户律》(户籍赋税婚姻的法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法律)、《厩律》(牛马畜牧、驿传的法律),共九章,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律之一。

注釋

  1.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2.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引扬雄的《解嘲篇》:“甫刑靡敝,秦法酷烈,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一說是皋陶,《论衡·谢短篇》中说:“九章谁所作也?彼闻皋陶作狱,必将曰皋陶也……或曰萧何也。”
  3. 《晋书·刑法志》

參考書目

  • 中国法制史》,蒲坚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六章第三节
  • 胡银康《萧何作九章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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