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及列外事項
在英國,保留事項和例外事項是指被英國國會保留的其在蘇格蘭、北愛爾蘭和威爾士進行立法所擁有權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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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位於威斯敏斯特的中央政府下放某些領域的權力給這三個國家,使其可以自行制定法律。但某些領域的立法權限則保留在中央政府。
這些被中央政府所保留立法權限的事項被稱為保留事項,並作為指引來表明哪些領域的事項是被下放到這三個國家,哪些不是。這些規定分別由這三個國家不同的法律以及隨後的修正案進行說明:
- 《1998年蘇格蘭法案》及其修正案《2012蘇格蘭法案》
- 《1998年北愛爾蘭法案》以其修正案《2006年北愛爾蘭法案》
- 《1998年威爾士政府法案》及其修正案《2006年威爾士政府法案》
在蘇格蘭,《蘇格蘭法案》明確列出一個有限的事項清單。任何沒有在法案中名列的事項都被授權給蘇格蘭議會。保留的權利可以通過《1998年蘇格蘭法案》的第30條從英國國會轉移到蘇格蘭。
在北愛爾蘭,北愛爾蘭議會的權力不包括保留事項或例外事項。從理論上講,保留事項可以在之後下放,但是例外事項則不會被認為可以進一步被下放。事實上,兩者的差別很小,因為議會對於兩個列表的全部權利負責,議會必須同意才可以下放這項權利。
於此相反,在威爾士,下放到威爾士國民議會的事項被明確列出,任何未明確列在法案中的事項都默認由英國國會保留。
蘇格蘭
蘇格蘭議會根據英國議會通過的《1998年蘇格蘭法案》創立。這個法案列出了仍需要被英國國會處理的事情,被稱為「保留事項」。
蘇格蘭議會對一個事項進行立法的能力(其「立法權限」)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事項是否為保留事項。[1][2][3][4]
任何沒有列在保留事項當中的事項自動下放給蘇格蘭,包括:
這是《1998年蘇格蘭法案》與從未實施的《1978年蘇格蘭法案》的一個主要區別。
保留事項列表
保留事項被分成兩類:通常的保留事項和特定保留事項。
通常的保留事項涵蓋了一直由國家中央政府處理的主要事宜:[5]
- 憲法,包括
- 政黨註冊和贊助
- 外交,包括
- 國際化發展
- 國際貿易的規管
特定保留事項涵蓋了社會和經濟措施方面英國國會保留立法權的特定領域,分別列在11個「heads」(標題)下:[6]
- 標題A - 金融和經濟事項
- 標題B - 民政
- 標題C - 貿易和工業
- 標題D - 能源
- 電力
- 石油和天然氣
- 採煤業
- 核能
- 能源效率
- 標題E - 交通運輸
- 公路運輸
- 鐵路
- 海洋運輸
- 航空運輸
- 標題F - 社會保障
- 標題G - 行業專業規管
- 設計師
- 衛生專業
- 審計員
- 標題H - 就業
- 就業和勞資關係
健康和安全
- 標題J - 衛生和醫藥
- 標題K - 媒體與文化
- 標題L - 雜項
- 司法人員薪俸
- 平等機會
-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控制
- 軍械調查
- 時間
- 英國太空航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