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滋

劉滋
出生729年
唐朝
逝世794年11月19日
唐朝
职业唐朝官员

刘滋729年-794年11月19日[1]),公茂中国唐朝官员唐德宗年间短期拜相

家世

刘滋出自彭城从亭里刘氏,祖父刘知几唐玄宗年间左散骑常侍和史官,父刘贶继为史官。[2][3]

拜相前

刘滋因祖先而蔭官,年轻时就被授太子正字[4]历任涟水令等职。吏部侍郎杨绾荐刘滋堪为谏官,刘滋被拜为左补阙,改太常卿,又复为左补阙。[5]后来他为照顾当时在东都洛阳的母亲而辞职,在洛阳期间,河南尹李廙署奏他为功曹参军。丧母后,他离职守丧,期满后,迁屯田员外郎,转司勋员外郎,判南曹(即负责审核吏部、兵部下级官吏的档案和政绩并向上级呈报)。他勤于公务,严格守法。后迁司勋郎中,屡次升迁后官拜给事中[2][3]

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因泾原军兵变太尉朱泚为首,德宗被迫逃离京城长安,到奉天[6]刘滋随驾,转太常少卿,掌礼仪。兴元元年(784年),改权知吏部侍郎。[7]当时因京师遭劫和蝗旱灾害,谷价上涨,南方如江淮、岭南等地的待选官员不能按例来长安参加科举,德宗派刘滋去洪州典选他们,时人认为刘滋称职。[2][3]

拜相及拜相后

贞元二年(786年)正月,充左散骑常侍,守本官,授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中书舍人齐映、给事中崔造同拜宰相。[7]德宗因崔造在朝廷敢言而用之,刘滋為人端莊、文雅莊重、沈默寡言,幾乎沒甚麼上奏議論,只是謙卑保守,廉洁谨慎而已,与齐映兩人處理公事,多禮讓崔造,故政事多由崔造决定。

德宗令宰相去尚書六曹分別斷事,刘滋去了吏部、礼部。[8]抚州刺史戴叔伦劝齐映、刘滋以中书省、门下省名义,不顾资历、远近、尊卑任命县令、录事参军事之职,以免私吞钱粮,齐映、刘滋等重视其言。[9]当年,皇太子王皇后服丧,左补阙穆质认为应以礼服丧,期满除丧服,太常博士柳冕张荐畅当李吉甫等则奏称皇后下葬后,皇太子即可除丧服,内心服丧三年即可。刘滋、齐映召畅当等,提出太子不应该以衰服侍膳直至下葬,应该令群臣服齐衰三十日除服,并以为常例,于是请求如南朝宋南朝齐皇后为父母服丧三十日除服之礼,入谒时服「墨惨」,回宫后服「衰麻」。宰相们命太常卿郑叔则草奏,德宗认可柳冕所议,而穆质坚执依古礼,刘滋与齐映参酌群议,还是请求依郑叔则之议,皇帝最後聽從之。[10][11]

十二月,浙江东西节度使韩滉被加度支诸道转运盐铁等使后,屡次诬奏与自己有宿怨的右丞判度支元琇,致其被贬雷州司户,责罚太重,朝廷官員們都以为冤枉,多有私下議論者。尚书左丞董晋对刘滋、齐映说元琇在国难时有功,如今被贬而不知道罪名,是权臣滥用刑罚,动摇人心,痛惜其遭遇,请他们奏请三司详断。但刘滋、齐映只是自我譴責,[12]卻不聽他的話。[13]

三年(787年)正月,刘滋被罢相,[14]仅守本官左散骑常侍。[15][16]

四年(788年),复为吏部侍郎。尚书左丞赵憬称自己所荐的果州刺史韦证因贪污被罷免,请求降低自己的考核成绩。刘滋时为校考使,认为他知错,反而升了他的考核成绩。[17]

六年(790年)二月,迁吏部尚书。李晟被册为太尉兼中书令,按礼应由中书令读册、侍中赞礼,若中书令、侍中无人担任,则由宰相代理。宰相中书侍郎张延赏与李晟有隙,削减礼数,仅用尚书崔汉衡和刘滋代理。[18]窦参为宰相,想当吏部尚书,于是刘滋被改刑部尚书[19]

御史中丞韦贞伯劾奏刘滋先前在吏部选官太滥有疏漏导致官吏为恶,诏剥夺刘滋与侍郎杜黄裳的金紫官服。刘滋博于经学,善于评论,性格廉洁刻苦,嫉恨恶行,选官时谨慎,在资历材料上作假的尤其畏惧他。十年(794年)十月卒,[1]陕州大都督,[2][3]

评价

  • 《旧唐书》
    • 史臣曰:(刘)滋、(卢)迈家行修谨,临事可称,器虽龌龊,无废为君子矣。(刘滋、卢迈家风修谨,临事时的表现值得称赞,虽然为人拘谨,仍然可为君子。)
    • 赞曰:滋、迈之行,可以饰躬。(刘滋、卢迈的行为,可以修饰自身。)

子孙

  • 刘约、刘绪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旧唐书》卷一十三
  2.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六
  3. 《新唐书》卷一百三十二
  4. 因任职时间不详,刘滋效力哪一位太子尚待考。
  5. 杨绾上任为吏部侍郎的时间不详,仅知迟于唐代宗广德二年(764年),大历五年(770年)他被调任,可见此事必定发生在此期间。见《旧唐书》卷一百一十九
  6. 《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八
  7. 陆贽《刘滋崔造齐映平章事制》
  8. 《旧唐书》卷一百三十
  9. 《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三
  10. 《旧唐书》卷一百四十九
  11. 《新唐书》卷二百
  12. 《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九
  13.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六
  14. 《新唐书》卷七
  15. 《旧唐书》卷一十二
  16. 《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二
  17. 《新唐书》卷一百五十
  18.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七
  19. 窦参在贞元五年(789年)—八年(792年)期间为宰相,此次官职变动肯定发生在792年之前。见《旧唐书》卷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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