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語: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機構的一部分,亦是擁有全國最高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置於首都渥太華。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而且亦承認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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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 | |
創立時間 | 1875年4月 |
司法管轄權 | 加拿大 |
所在地 | 渥太華 |
設立法源 | 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最高法院法 |
法官任期 | 75歲強制退休 |
法官人數 | 9 |
網址 | |
加拿大首席大法官 | |
現任 | Beverley McLachlin |
首長上任時間 | 2000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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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9位法官。法官是由加拿大总理提名後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
歷史
英國政府通過的《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批准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成立。但是加拿大國會要到1875年4月8日通過有關法案才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終審法庭,而是英國樞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將所有案件繞過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樞密院。
另一方面,早期的加拿大政府與英國樞密院的關係較為冷淡,因為多個裁決中都判省政府勝訴。例如,英國樞密院於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政府通過的社會計劃違憲。因此,加拿大政府就開始向英國爭取司法獨立。
加拿大政府於1931年立法,將加拿大最高法院定為所有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並其後於1949年成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終審法庭,成為完全司法獨立,但由于该法允许1949年以前的案件继续在英国枢密院审理,所以英国枢密院直到1959年才彻底丧失对加拿大的终审权。
法官的產生方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全都是由加拿大总理推薦後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的。這個產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爭議性,因為國會,特別是反對黨先前都不會知道法官的人選,而低調地被委任。
加拿大國會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審查被推薦的法官,但是沒有權力駁回总理推荐的人選。
有資格成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擁有律師執業牌照10年以上的人。
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以下的比例分配席位給不同的地區:
省份/特區 | 席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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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省 | 3 (法定) |
安大略省 | 3 |
加拿大西部 * 英屬哥倫比亞(卑詩)省 * 亞伯達省 * 緬尼托巴省 * 沙士吉萬省 |
2 |
大西洋省份 * 紐賓士域 / 新不倫瑞克省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 愛德華王子島 * 諾華士高沙省 / 新斯科舍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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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特鲁多总理宣布,以后对于最高法院法官的地域性分配名额惯例可能不再被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