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

《商君書》,又稱《商子》,關於《商君書》的作者,學術界颇有爭論。第一種意見認為《商君書》基本是偽書,持這種看法的有郭沫若、黄雲眉、顧實、劉汝霖等。第二種意見是基本肯定《商君書》的作者是商鞅,持這種看法的人除史志的编著者外,還有吕思勉譚獻等人。第三種意見認為《商君書》是商鞅遺著與其他法家遺著的合编,此書非作於一人,也非寫於一時,持這種看法的有高亨等人。在《漢書》中錄有二十九篇,但現在僅存二十四篇(另有兩篇有目無文)。其中有些篇所述史實在商鞅死後,說明不是商鞅本人所作,但書中保留了商鞅法家思想遺著,並記錄了商鞅的言行,约為戰國末年商鞅後學编成。《韓非子》與司馬遷都曾提到過這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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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系列條目

法家人物
春秋管仲士匄子產

戰國李悝吳起慎到申不害
   商鞅李斯韓非

法家著作
  • 李子
  • 法经
  • 申子
  • 慎子
  • 商君書
  • 韓非子

成書研考

  • 韓非子‧五蠹》說:「今境內之民皆言治,藏、管之法者家有之。」
  • 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最後說:"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與其人行事相類。"認為它的思想内容和商鞅所從事的政治活動相符合。
  • 漢書-藝文志》著錄《商君》二十九篇, 班固注曰:「名鞅,姬姓,衛後也,相秦孝公。」

諸葛武侯集》中始有《商君書》之名,又稱《商子》,《隋書》、《舊唐書》、《新唐書》、《宋史》或著錄《商君書》,或著錄《商子》,皆曰五卷。現有二十六篇,其中第十六篇存目無文,第二十一篇有錄無文,實存二十四篇。《商君書》有嚴可均校本,近人朱師轍撰有《商君書解詁定本》,王時潤撰有《商君書集解》。宋代鄭樵通志·藝文略》、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都說今亡三篇,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則說今亡其一,可能是他們所見的版本不同,因而所記的缺佚篇數也不一樣。《群書治要》卷三十六引《商君書-六法》中一段,實際只有二十四篇半。

據後人考證,多為商鞅之後的人,「殆法家者流,掇鞅余論,以成是編」(《四庫提要》)。《商君書》中《更法》、《錯法》、《徠民》等多篇涉及商鞅死後之事,顯非出自商鞅之手。《四庫提要》雲「殆法家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應是商鞅及其後學的著作彙編,其中著重論述了商鞅一派的變法理論和具體措施。

思想內容

《商君書》着重論述商鞅一派在當時秦國施行的變法理論和具體措施。

  • 《更法》篇第一 詳細記述了商鞅與甘龍、杜摯在秦孝公面前爭論變法的問題。
    • “愚者暗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商鞅認為改革和訂立新法不可以顧慮群眾的想法,當權者只要謹記法令的目的是為了愛護人民即可。
    • “常人安於故習,學者溺於所聞”。這兩種人的才能只足夠守法和當官,不具備先見之明,因此不能和他們討論改革和訂立新法。
  • 《墾令》篇第二 提及開墾荒地的各種法規條文,總共二十條。
    • 整頓吏治,使官員不得侵犯農民的私利,於是農民利益受到保障又有空閒的時間(免受官司騷擾),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依照糧食產量去征稅,統一法則使官員不敢違反,於是年長的人民不會對君主和官員有所不滿,就會致力於務農;年輕的人民則模仿年長者,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國家不受外國的影響去決定升官晉爵,那麼人民就會輕視學問而重視生產;輕視學問令人民不會去外國交流,使國家免受危險;國家安全而人民重視生產,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那些依附豪門的食客不事生產,損害農業。因此要按食客的數目加重稅收,使遊手好閒的人沒法混飯吃;於是他們就會去務農,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禁止僱用奴隸,那麼富裕的家庭也無法不勞而食,生性懶惰的人也被迫從事勞動,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加重對奢侈品的征稅,減少人民的驕縱浪費,令他們更專心務農,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用重刑和連坐法,使人民不敢犯罪;社會沒有犯罪,那麼荒地就必然得到開墾了。
  • 《農戰》篇第三 商鞅認為富國強兵的關鍵在於重視農業和戰爭,本篇論述國家應以何種政策引導人民專心從事農業和戰爭。
    • 君主勉勵人民靠的是賞賜官職爵位;國家安定富強靠的是農戰。因此國家按農戰的功勞去分封官爵就會富強,相反就會貧弱。
    • 人民見到獲得官爵只能通過農戰,就會變得純樸而專注農戰;人民見到可以迴避農戰去獲得官爵,就人人都不會用心參與農戰。
    • 君主設立法制,按農戰的功勞去任免官爵,人民就不會浪費時間尋找其他加官進爵的方法,於是農戰就能良好地執行;君主按自己的判斷,推測那些人有智慧可以當官,人民就會盡力裝扮出充滿學問的模樣去迷惑君主,於是君主受到迷惑,農戰就會荒廢。
    • 儒家推崇詩書、儒仕喜好辯論,君主任用這些人當官,人民就有樣學樣,紛紛逃避農戰而去學詩書辯論,於是國家積貧積弱就無可避免了。
    • 農戰艱辛而辯論輕鬆,因此一千人之中即使只有一人能靠辯論去獲得官爵,則人民都會放棄農戰而從事辯論。所以國家務必統一全國法制,令所有人都只能靠農戰去獲得官爵。
    • 國家之所以危險,君主之所以擔憂,是因為糧食不足或者敵國侵犯。能夠解除國家危險的是農戰而不是辯論。因此國家要禁止人民學習無用的學問,讓人民集中時間和精力從事有益的事業。
  • 《去彊》篇第四 論削除不聽從政令的的人民,具體手段包括「貧治」、刑罰、農戰、法治等等。
    • “國以善民治姦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姦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彊”《商君書·去彊》。國家把以對善人的寬大來治理奸惡的人民,國家必然陷入動亂,衰落。而如果國家以對付惡人的謹慎来治理善民,國家就可以穩定强大。
    • “國富而貧治,曰重富,重富者彊。國貧而富治,曰重貧,重貧者弱”。國家富裕而用貧窮的方法去治理,叫雙重富裕,雙重富裕的國家一定強;國家貧窮而用富裕的方法去治理,叫雙重貧窮,雙重貧窮的國家一定弱。
    •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官也。三官者,生蝨官者六:曰歲、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日行。六者有樸,必削”。農民、商人和官員是國家基本的三種職業。這三種職業會產生六種職業蝨害。國家讓這六種職業蝨害生了根的話,必定會衰弱。
    • “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儒家推崇的十種品德,國家有這十種東西,君主即使下令人民去作戰人民也不會服從,這樣國家必定會變得弱小並亡國;國家沒有這十種東西,人民就會服從君主的命令去作戰,這樣國家必定會興盛並稱王稱霸。
    • “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刑罰重而獎賞輕,那麼君主就會愛護人民,人民也就會為君主拼死效力;刑罰輕而獎賞重,那麼君主就不會愛護人民,人民也就不會為君主拼死效力。
    • “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彊”。對個性怯弱的人民(佔大多數)施加刑罰,那麼怯弱的人也會有勇氣去作戰;對個性勇敢的人民(佔少數)施加獎賞,那麼勇敢的人更加會拼死作戰。當怯弱的人都有勇氣去作戰,勇敢的人能夠拼死作戰,國家一定會所向無敵,必定會強大。
    • “能生不能殺,曰自攻之國,必削;能生能殺,曰攻敵之國,必彊”。培養出力量的國家如果不將力量用於攻擊他國,那麼積蓄不用的力量會反過來傷害本國,這叫做「自攻」,「自攻」的國家一定弱;生產出力量並用於攻擊他國,叫做「攻敵」,「攻敵」的國家一定強。
    • “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彊;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使用刑罰能夠令人民不犯罪的話,刑罰就不必經常使用,於是國家就得到治理;使用刑罰卻未能令人民不犯罪,刑罰就要不停地使用,這樣國家一定會混亂。所以說:輕罪也用重罰,於是刑罰就不必經常使用,國家必定強大;重罪重罰而輕罪輕罰,結果犯罪依然不停發生而刑罰也不停使用,這樣國家必定弱小。
  • 《說民》篇第五 說民即是論述人民相關的問題,全篇分析如何管治人民能夠令國家富強
    • “八者有羣,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彊”。八者指儒家推崇的八項品德。商鞅認為國家的公益與人民的私利有對立的一面,當人民的力量勝過政策的力量就會使政策失效而公益受損,儒家推崇的品德是增強了人民的力量而令國家受損。
    • “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姦,則民親其制。合而復者,善也;別而規者,姦也。章善則過匿,任姦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用善良的方法去管治人民,那麼人民就會親近自己的親人,於是就會聯合起來互相隱瞞過失,這樣民眾的力量就會勝過法制;用奸險的方法去管治人民,那麼人民就會服從法制,於是就會互相疏遠並監督他人,這樣法制的力量就會勝過人民。
    • “國法作民之所難,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國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難,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作戰艱辛而用言辭游說他國輕鬆,國家的法制鼓勵人民做困難的事(作戰),那麼在需要作戰的時候人民也會覺得作戰是輕鬆,於是這樣的國家出一分力量就能得到十分的收穫;國家的法制鼓勵人民做輕鬆的事(游說),那麼在需要作戰的時候人民就會加倍地覺得作戰艱辛,於是這樣的國家付出十分的力量只會換來百分的損失。
    • “民貧,則國弱;富,則淫。淫則有蝨,有蝨則弱。故貧者益之以刑,則富;富者損之以賞,則貧。治國之舉,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國彊;富者貧,三官無蝨”。民眾貧窮的話國家就會弱,民眾富貴的話就會放縱並產生蟲害。解決方案是令每個人的貧富不停變換,對貧窮的人用刑罰去推動他參與農戰,藉農戰而變得富裕;對富裕的人用賞賜去誘使他捐獻財富,令他減少財富變得貧窮。貧窮的人變得富貴代表農戰得到執行,國家就會強大;富貴的人變得貧窮,那麼蟲害就得以杜絕。
    • “民之有欲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彊。故王者刑於九而賞出一。刑於九,則六淫止;賞出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姦;四難行,則兵無敵”。民眾有想達成的欲望也有厭惡的事情,欲望有六種(上文所說的六種蝨害)而厭惡的事情有四件(務農、作戰、捐錢和告奸)。國家讓人民順從他們的六種欲望就一定會弱小;能夠讓人民做到四件厭惡的事情就一定會強大。所以,善於治國的王者會在多個方面施行刑罰而只在一個方面(農戰)施行獎賞。在多個方面施行刑罰就能夠制止六淫;賞賜只從農戰給予就能夠實行四難,如此一來國家就能免於腐敗並兵強馬壯了。
    • “國治:斷家王,斷官彊,斷君弱”。一個治理得當的國家,需要將處理一般事務的權力下放給人民,使行政效率上升。當一般事務可以交給普通家庭去處理,國家可以稱王稱霸;當一般事務要交給地方官員去處理,國家可以強大;當一般事務要交給君主去處理,國家一定衰弱。
    • “故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承上一個論點,治理有方的國家,最終體現出來的情況是:行政管理實現人民依法自治,不必交由君主或官員去作出決斷。
  • 《算地》篇第六 論及了計算土地生產力,計算人口的重要性和方法,也論及了治理人民的方法
    • “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眾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徠”。君主的憂患是用兵作戰時沒有正確評估自己的實力,以及開墾荒地時沒有正確規劃土地。因此有些國家土地少而民眾多;有些國家土地多而民眾少。民眾多而土地少的國家需要開墾荒地;土地多而民眾少的國家就需要招徠外來的人定居。
    • “夫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同;民眾而不用者,與無民同。故為國之數,務在墾草;用兵之數,務在壹賞”。土地大而不去開墾,就如同沒有土地一般;人民多而不動用,就如同沒有人民一般。因此,治國之道是盡量開墾以善用所有土地,獎賞要全部集中在農戰上,以善用所有人民去參與作戰。
    • “故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察也。利出於地,則民盡力;名出於戰,則民致死。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人民生存時就按利益去行事,也會考慮死後的名聲。因此君主治理國家必須考察人民是如何獲得名利。當人民的利益源於土地,那麼人民一定盡力開墾荒地;當獲得名聲的方法是為國作戰,那麼人民就願意捨命作戰。人民盡力開墾荒地,國家的土地就一定不會荒廢;人民願意捨命作戰,國家就一定能夠戰勝敵人。
  • 《開塞》篇第七 提出了社會發展的三个階段:“上世親親而爱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這種歷史變化的觀點在哲學史上有重要的進步意義。全篇反覆提出一個重要的觀點,就是治國方法要根據社會體質而有所改變,世上不存在一種適用於任何世代的治國方法。
    • “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則力可以王”。當世人大多愚蠢的時候,有知識的人就可以成為王者;當世人大多有知識時,擁有力量的人才可以成為王者。
    • “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師其知也;湯、武至彊而征諸侯,服其力也”。承上一個論點舉出史例:在古代因為世人要學習神農耕作的知識,因此神農可以成為王者;在商湯、周武王的世代,因為諸侯屈服於他們的武力,所以他們分別可以成為王者。
    • “聖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則後於時,脩今則塞於世”。聖人治國不應效法古人的方法,也不應該遵循現今世人的見解。因為效法古人的方法就沒有顧及現今的需要;遵循現今世人的見解就會受制於社會形勢而難有突破。
    • “古之民樸以厚,今之民巧以偽。故效於古者,先德而治;效於今者,前刑而法”。古時人民敦厚樸實,現今人民機巧虛偽。因此古代的有效治國方法是先用道德教化,然後再實行管治;而現今的有效治國方法是先用刑罰,然後再實行法治。
    • “刑加於罪所終,則姦不去;賞施於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姦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在犯罪發生之後才對犯罪者施加刑罰,這樣罪行不會消失;等到人民認同的義行發生之後才加以賞賜,這時過錯已經發生了。一個國家,當它的刑罰不能去除罪行而賞賜不能制止過錯,這個國家必定會混亂。所以王者用刑罰禁止犯罪前的行為,這樣大的罪行就不會發生;賞賜用於告發奸邪之人,這樣細小的罪行也不會被遺漏。
  • 《壹言》篇第八 壹言指的是統一、專一。本篇再一次強調專注農戰,並論及制度如何結合於管治上。
    • “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國務不可不謹也,事本不可不搏也”。商鞅強調治國的關鍵在於建立制度和管治方法;處理國務;集中力量做好國家的根本(農戰)。
    • “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制;治法明,則官無邪;國務壹,則民應用;事本搏,則民喜農而樂戰”。承上一個論點,制度切合時宜,那麼國家的風俗就會得到改善,而人民就會服從制度;管治方法明確,官員就不會做邪惡的行為;國家政務統一,人民就知道如何順應政策並加以實行;集中力量做好國家的根本(農戰),人民就會喜歡參與農耕和作戰。
    • “夫聖人之治國也,能搏力,能殺力。制度察則民力搏,搏而不化則不行,行而無富則生亂。故治國者,其搏力也,以富國彊兵也;其殺力也,以事敵勸民也”。聖人治國之下,國家能集中力量也能消耗力量。集中了人民的力量卻不轉化,力量就不能發揮;人民為國家發揮了力量卻未能變得富裕,這樣國家就會生亂。因此,治理國家一方面要集中人民的力量以達成富國強兵;另一方面要消耗人民的力量,用於消滅敵人和鼓舞人民。
    • “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於時而行之,則不干。故聖王之治也,慎法、察務、歸心於壹而已矣”。法令不按照人民的實際情況而訂立,就不能做好;管治適合當時的形勢,人民就不會冒犯。所以英明的君主治理國家,他要做的工作不過是慎重立法、考察時勢以及將人民的心力集中在農戰上。
  • 《錯法》篇第九 錯法指的是施行法令。本篇論及施行法令時的要點,包括公平、符合人性的賞罰原則,以君主約束自己服從法制,以達到法治的效果。
    • “古之明君,錯法而民無邪;舉事而材自練;行賞而兵彊。此三者,治之本也”。古時賢明的君主,施行法制之下人民自然就不做邪惡之事;推行政務之下人材自然就歷練出來;執行賞賜之下兵力自然就強大。這三件事是治國的根本。
    • “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於其勞,賞必加於其功。功賞明,則民競於功。為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則兵必彊矣”。英明的君主必定只任用和賞賜立下功勞的臣子。賞賜功勞的原則清楚明白,那麼人民就會爭相立功。人民盡力爭相立功之下,國家兵力就一定會強大。
    • “人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人類天生就會有喜歡和討厭的事物,就是因為這樣所以人民是可以被管治的。君主不可以不了解人民喜歡和討厭的事物,因為這是君主施行賞罰時的根本。
  • 《戰法》篇第十 本篇論及戰爭中的各項法則,特別指出戰爭勝負的關鍵在於政治清明。
    • “凡戰法必本於政。政勝,則其民不爭。不爭,則無以私意,以上為意。故王者之政,使民怯於邑鬬,而勇於寇戰。民習以力攻,難,難故輕死”。任何戰爭策略的根本都在於政治,在政治上佔有優勢,就能使人民不私自爭鬥。人民不私自爭鬥,就不會逞個人的意志而服從君主的意志。所以王者的政治,能夠令人民不敢與自己鄉里的人打鬥,而勇敢地與敵人戰鬥。要讓人民習慣以實力去攻擊敵人的困難的,但王者之政能夠令人民連這種困難的事都做得到,而這樣的人民就能不怕死地作戰。
    • “兵起而程敵。政不若者,勿與戰;食不若者,勿與久;敵眾勿為客;敵盡不如,擊之勿疑。故曰:兵大律在謹,論敵察眾,則勝負可先知”。軍隊出動前就要估算敵人的實力。當敵人的政治比我方更清明,就不要和他們作戰;當敵人的糧食比我方多,就不要與敵人陷入持久戰;敵人眾多就不要向他們進攻;敵人一切條件都不及我方時,就要果斷攻擊他們,不要有所猶疑。所以說,用兵的大規律是謹慎,只要小心研究敵人的軍情,那麼戰爭的勝負就能預先知道。
    • “王者之兵,勝而不驕,敗而不怨。勝而不驕者,術明也;敗而不怨者,知所失也”。稱王天下的軍隊,他們取勝時不會驕傲;落敗時不會怨憤。之所以取勝時不會驕傲,那是因為實力高明,理所當然取得勝利;之所以落敗時不怨憤,是因為了解自己失敗的原因,不會重蹈覆轍。
    • “若兵敵彊弱,將賢則勝,將不如則敗。若其政出廟算者,將賢亦勝,將不如亦勝。持勝術者,必彊至王。若民服而聽上,則國富而兵勝。行事必久王”。與敵人相若的敵人作戰,那麼我方將領有才能的話就能獲勝,將領無能的話就會落敗。但若果作戰是經由決策層仔細部署之下發動,那麼我方將領有才能自然能獲勝,即使將領無能也一樣能夠獲勝。國家掌握了克敵制勝的方法,必定會強大已至於稱王天下。若果人民服從君主的統治,那麼國家自然會富強而軍隊作戰必然會得勝,如此一來必定長久稱王天下。
  • 《立本》篇第十一 立本指的是確立國家富強的根本,重點在於三項:在和平時期就貫徹法律和軍紀;訂立公正的賞罰制度;激發士兵的鬥志。
    • “凡用兵,勝有三等:若兵未起則錯法;錯法而俗成;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行於境內,而後兵可出也”。任何用兵作戰要取得勝利必須經過三個步驟,先在國內訂立法規,人民習用法規之後形成風俗,風俗穩定下來才確立了制勝的基礎。唯有在國家內徹底做好這三個步驟,才可以向外出兵。
    • “故恃其眾者,謂之葺;恃其備飾者,謂之巧;恃譽目者,謂之詐。此三者恃一,因其兵可禽也”。(軍隊)自恃人多勢眾的,就像用茅草蓋房子,雖然多但不結實;自恃裝備美觀的,叫做浮華取巧,並不實用;自恃虛名美譽的,叫做欺詐虛偽。軍隊只要倚靠了這三種方式任何一種,就會被敵人俘虜擒獲。
  • 《靳令》篇第十三 靳令指的是嚴格執行法令。全篇反覆指出辯論、儒家推崇的品德、刑罰太輕、賞罰不公等等均會危害法律的權威性,因此善於治國的君主必須知道如何排除這些危害。
    • “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姦。法而定矣,不以善言害法”。國家能夠嚴格執行法令,那麼政務就不會被拖延;執法公平的話,官吏就不會作姦犯科。法令一旦確定下來,就不要讓人民用所謂的仁義道德去議論法令的正確性。
    • “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任用立下功勞的人當官,人民就會專心立功而少作議論;任用所謂品德良善的當官,人民就會不斷議論甚麼是品德良善(因而不做實事)。
    • “國貧而務戰,毒生於敵,無六蝨,必彊;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蝨,必弱”。國家貧窮依然致力於作戰,這樣毒害就會出現於敵國,而本國就不會生出六種蝨害(見第四篇),這樣國家一定會強大;國家富有還不參與戰爭,這樣苟且偷生的事情就會在國家內發生,六種蝨害也會在國內生長,這樣國家必定會變得弱小。
    • “國以功授官予爵,則治省言寡,此謂以治去治,以言去言。國以六蝨授官予爵,則治煩言生,此謂以治致治,以言致言”。國家按人民立下的功勞去任用官爵,人民就會專心立功,於是政務簡明而言論減少,這就叫用政務去除政務,用言論去除言論。國家按六種蝨害去任用官爵,於是人民議論紛紛,官員執行法令是要克服更大阻力,這就叫用政務導致更多政務,用言論導致更多言論。
  • 《修權》篇第十四 修權即整治、行使權力。本篇首先指出治國的關鍵在於法制、信任和權力得以正確運用,然後反覆強調公私分明對正確運用法制、信任和權力的重要性。
    • “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治理國家靠的是法制、信任和權力。其中法制和信任是由君主與臣下所共同建立和遵守的,而權力則是由君主單方面掌握的,君主失去對權力的絕對掌握就會有危險。
    • “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君主或臣下不遵守法制,按私自的利益去解釋法制,國家一定會陷入混亂。所以要立法明確確定每個人的職權,使每個人都不以私人的利益而損害法制,這樣國家就能得到治理。
    • “法者,國之權衡也”。法制是國家判斷人民功勞的標準。
    • “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之前的君王明白到不可以信任私議或個人的讚譽去決定賞罰,所以立法清楚確立賞罰的標準,符合規定的就給予賞賜,危害公共利益的就施加懲罰。賞罰的標準由法制確立而不交由私人議論,所以人民就會服從法制而不作爭議。
    •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則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則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毀譽之臣在側”。大多數的臣下都是投君主所好,因此當君主愛好法制,臣下就按法制去服務君主;當君主愛聽信身邊的人私自議論,臣下就會以美言參與議論。所以當君主愛法制,那君主周圍就會充滿正直之士;當君主愛聽信私自議論,那君主周圍就會充滿進讒言的奸臣。
    • “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法制做到公私分明,那麼即使是心胸狹窄的小人也不會妒嫉賢能的人,能力不足的人也不會妒嫉立下功勞的人(因為標準清楚分明)。
    •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姦臣鬻權而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君主)廢除法制而聽信私下議論,那麼奸臣就會私下賣官去賺取利益,而官吏就會隱瞞民情並漁肉百姓以圖利。
  • 《賞刑》篇第十七 本篇重點論及賞賜、刑罰和教化百姓,並提出了賞賜、刑罰和教化的最高境界是不用刻意執行,猶如沒有賞罰和教化。
    • “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聖人治理國家,必然的做法是統一賞賜、刑罰和教化人民的標準。
    • “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不論是賞賜、刑罰和教化,最高境界都是最終不必再做賞賜、刑罰和教化。
    • “善因天下之貨,以賞天下之人。故曰,明賞不費”。(賞賜做得好,軍隊便無敵於天下)於是能掌握天下所有的財富,並以之賞賜給所有立功的人。所以說,(賞賜得法國家的得益必然大於付出),所以高明的賞賜根本不會昂貴。
    •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統一刑罰,對所有人都平等,令國家不存在不受刑罰規管的社會階級。
    • “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即使犯法的人在之前立下過功勞或善行,也不可以以此為理由減輕刑罰。
    • “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使用重的刑罰,並且用連坐法向犯法者的親人問罪,如此一來人民就不敢嘗試犯法。當人民不敢嘗試犯法,國家就不必使用刑罰。
    • “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都務於守,死者不悔,生者務勸,此臣之所謂壹教也”。(確立賞賜的唯一標準就是在戰場上立功),於是正值壯年的人全部專心於作戰立功,連老弱的人都在防守國土時挺身而出,所有人為求功名連戰死都不後悔,生存下來的人互相勸勉大家要努力作戰。(不用國家強調,人民自動提倡和執行專心為國作戰的教化)這就是我所謂的「壹教」了。
  • 《畫策》篇第十八 本篇再次強調二個重點觀念,第一是時勢對國家管治有重大影響,君主必須審時度勢;第二是法制營做出來的規範左右了人民的決定,法制得當就可以令人民為國家效力。
    • “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戰爭、殺戮和重刑都是人民所不喜歡的事情,但在時勢需要國家使用這些手段時,國家就可以用戰爭、殺戮和重刑以去除它們本身。
    • “彊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閒無所逃,遷徙無所入。」”強大國家的人民,父親、兄長和妻子都會送兒子、弟弟和丈夫去從軍當兵,送別的時候說:「沒有取得勝利,就不要回來。」又說:「假如你違反法制和命令,你我都要按刑法處死,鄉里會治我們的罪。你在軍隊中沒有逃走的地方,我在國內也沒有可以搬遷的地方。」
    • “勢不能為奸,雖跖可信也;勢得為奸,雖伯夷可疑也”。(國家法制得當)使社會形勢不能作奸犯科,那麼連盜跖那樣的都可以信賴;(國家法制失當)使社會形勢容許人民作奸犯科,那麼連伯夷那樣的人都會顯得可疑。
    • “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之時勢。故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聖人明白世事運作的道理,了解世界發展的時勢。因此推行政策一定能治理好國家,出兵作戰一定能使用勇敢的人民,發出命令一定能令人民遵從。
  • 《境內》篇第十九 本篇具體說明國家賞罰制度的各項細節,其中包括以下各個方面:
    • 1) 爵位分二十級,每高一級可以擁有多六名奴僕。亦即是公開規定爵位等於社會地位。
    • 2) 任何持有爵位的人犯罪就要被降級。
    • 3) 爵位只能靠建立軍功去提升,上至將領、下至士兵全部一樣。
    • 4) 對於最低級的士兵,將每五個士兵編成一隊,以連坐法實施約束,任何一人在戰場上逃走則其他隊員都要被處死,但被連坐的人可以用一個敵人的首級換取免罪。士兵取得一個敵人的首級就可以提升爵位一級。
    • 5) 每一次開戰之前,士兵可以自願報名加入敢死隊在最前線衝鋒,賞賜比一般士兵更高,而且即使戰死也可以由族人去繼承爵位。
    • 6) 對於各階級的指揮官,根據其隊伍的人數,法制規定他們分別要交出一定數量的敵人首級,達標的指揮官提升爵位,連續兩次不達標的指揮官則被降低爵位。
  • 《弱民》篇第二十 旨在闡述『弱民』與『強國』之間的相對關係。
    • “民弱國彊,民彊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商君書·弱民》。人民弱小國家就會強大,人民強大國家就會弱小,因此治理得道的國家一定要令人民弱小。
    • “民樸則弱,淫則彊。弱則軌,彊則越志。軌則有用,越志則亂”。人民純樸就會弱小,弱小就會循規蹈矩,循規蹈矩就會對國家有用;人民被放任就會強大,強大就會恣意妄為,恣意妄為就會令社會混亂。
    • “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政作民之所樂,民彊”。政令做人民所厭惡的事,人民就會弱;政令做人民所喜愛的事,人民就會強。
  • 《外內》篇第二十二 本篇強調國家須要在制度上優待戰士和農民,壓制儒士和商人,這樣國家才可以做好農戰。
    • “故為國者,邊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邊利歸於兵者彊;市利歸於農者富。故出戰而彊,入休而富者,王也”。管理國家時,守備邊境所得的利益全數交給士兵,國內貿易所得的利益全數交給農民,這樣國家才會兵力強大而且富裕。
  • 《君臣》篇第二十三 本篇再次強調法制對治國的重要性,君主的權威雖然也重要,但君主的權威也是靠尊重法制去維持,因此法制的地位至高無上。
    • “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君主下的命令得不到實行,君主的地位就危險了;官職的分配沒有常規,國家就會混亂;法制訂立了但人民卻各自做自己認為是正確的善行,這樣人民就不會畏懼國家的刑法。相反地,君主地位尊貴,那麼他的命令就得以執行;官員清明,政務就有了常規;法制分明而得到實踐,人民就會畏懼國家的刑法。
    •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英明的君主尊重法制,將守護法制放在個人喜怒之上,不符合法制的言論不聽信;不符合法制的行為不推崇;不符合法制的事情不去做。
  • 《禁使》篇第二十四 禁使指的是禁止和使喚。本篇指出實施管治需要禁止人民某些行為(例如犯罪),也需要使喚人民做某些行為(例如農戰)。然而官員和人民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互相包庇過失。因此君主要製造形勢使官員和人民互相監督和制約,如此才能對人民實施禁止和使喚。
    • “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現今的君主治國靠使用眾多官吏,設立丞、監兩種官位去防止官員謀取私利。然而擔任丞和監的人也是會貪圖私利的人,這樣國家怎麼可能禁止官員貪污營私呢?
    • “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故先王貴勢”。(先王)辨別國家的形勢,使官員謀私的道路變得困難。所以說:形勢使罪行難以被隱匿,那麼盜跖那樣的大盜也不敢為非作歹。所以先王治國靠的是形勢(而不是官員眾多)。
    • “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監不可”。現令管治混亂的國家,它們自恃官吏多。然而官吏人數再多也是一個共同的利益體,而作為一個共同的利益體是不可能互相監督的。
    • “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讓官吏(和人民)之間互相利益不同,這就是先王實施連坐法的理由。所以最高境界的治國,夫妻、朋友之間都不能互相包庇、掩蓋犯罪,而這並不會傷害親情,這是因為周圍的群眾不容許他們互相包庇。
  • 《慎法》篇第二十五 指謹慎實踐法制。本篇進一步說明法制最重要公平。因此君主要按法制用人,而不可按私人理由去任免官員。
    • “夫舉賢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亂。世之所謂賢者,善正也。所以為善正者,黨也”。現今世上的國家治理人民都靠任用賢能的人,然而這正是治理之所以混亂的理由。世人所謂的賢者,是善良和正直。然而善良和正直的名聲是靠眾人結黨成群互相吹捧出來的。
    • “夫以法相治,以數相舉。譽者不能相益,訾者不能相損。民見相譽無益,習相愛不相阿;見訾言無損,習相憎不相害也。夫愛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愛惡各以其正,治之至也”。用法制來實行管治,按規定去任用人材。這樣一來互相讚譽他人不能帶來利益,詆譭他人不能造成損害。人民見到互相讚譽他人不能帶來利益,就會形成相愛但不徇私的習慣;見到詆譭他人無法對他造成損害,就會形成即使憎惡也不會貶損他人的習慣。整個社會中,愛人的人不偏私;憎惡他人的人不貶損他人。喜愛和憎惡都有正當的表現,這就是管治的最高境界。
  • 《定分》篇第二十六 定分指的是確定名分。本篇指出管治的重點是讓人民通過法制而實行自治,而實行法制、使人民服從法制就要靠確定名分。
    • “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也,故天下大治也”。(法制明確)於是人民都知道要避免什麼行為。人民知道自行避免禍害而趨向幸福,就能自己管治自己。因此英明的君主通過讓人民自治來完成對天下的治理,於是天下就大治了。

評價

秦國部族民風強悍。商鞅為了凝聚國家的實力,不得不提出有效善用民眾力量的辦法,如《商君書》提到的“國以善民治姦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姦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彊”《商君書·去彊》、“民弱國彊,民彊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商君書·弱民》。

目录

今本目录备注
卷一更法第一後學彙編
墾令第二
農戰第三
去彊第四
卷二說民第五
算地第六
開塞第七
卷三壹言第八
錯法第九後學彙編
戰法第十
立本第十一
兵守第十二
靳令第十三
修權第十四
卷四徠民第十五後學彙編
刑约第十六存目無文
賞刑第十七
畫策第十八
卷五境内第十九
弱民第二十
□□第二十一有錄無文
外内第二十二
君臣第二十三
禁使第二十四
慎法第二十五
定分第二十六
六法

重要版本

版本时间备注
范欽本明朝范欽天一閣刊本
馮覲本明朝馮覲
秦四麟本明朝秦四麟
程榮本明朝程榮漢魏叢書
緜眇閣本明朝萬歷馮夢禎緜眇閣
吳勉学本明朝萬歷刊於《二十子》中
歸有光本明朝天啟諸子匯函
崇文書局本明朝崇文書局刻《諸子百家
問經堂本清朝嚴可均孫星衍刻本
指海本清朝錢熙祚
孫詒讓本清朝孫詒讓

注疏

關於《商君書》的校釋,有嚴可均校本,近人王時潤《商君書斠诠》、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蔣禮鴻《商君書錐指》、高亨《商君書注譯》等。兹擇要羅列如下:

書名作者中國朝代
諸子平議·卷二十·商子俞樾清朝
商君書札迻孫詒讓清朝
讀諸子札記陶鴻慶清朝
商君書斠诠
商君書集解
王時潤中華民國
商君書解詁
商君書解詁定本
朱師轍中華民國
商君書笺正簡書中華民國
商君書校釋陳啟天中華民國
商君書錐指蔣禮鴻中華民國
商君書注譯高亨中華民國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阅读本作品原文
    商子 (四庫全書本)
    商子 (四部叢刊本)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商子部》,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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