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是中華民國為保障及推動各族群語言發展的法律,2007年2月2日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次提出,全文共12條,2017年7月3日由文化部再次提出,全文共16條[3]。該法案在2018年12月2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17條,成為中華民國語言政策法源依據

國家語言發展法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1日[1]
法規類別
文化部
立法歷程
  • 2018年12月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2018年12月25日通過三讀,送交全體表决
  • 2019年1月9日由總統蔡英文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2019年1月11日[2]起施行

源起

該法案立法精神,根源於1983年,由中華民國政府研擬制定之《語文法》草案,當時擬定機關為教育部;但臺灣社會對《語文法》忽略各族群母語、獨尊國語華語)的立法精神頗為反彈,草案最終被撤回。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台灣原住民語言列為「即將瀕臨」母語,教育部再蒐集國外相關資料,重新整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語言公平法》及中央研究院語言學研究所草擬之《語言文字基本法》(以上三法均為草案),重新擬具《語言平等法》草案,並尋求立法通過。

2003年,《語言平等法草案》主政單位轉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律條文從規範母語運用轉為「文化保存」及國家語言發展為主軸,歷經中央政府跨部會研議後,重點涵蓋至國家語言之定義、主管機關、權利、保護與發展。另外該法律則強調尊重各語言之多元性、平等發展及傳承延續。

2016年4月20日,立委管碧玲立法院再度提案。

2016年12月,文化部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台灣語文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方耀乾主持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研究與規劃計畫案,2017年6月30日完成計畫案提交《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給文化部。

2018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全文17條[4]

2019年1月9日,總統蔡英文簽署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31號總統令公布此法。[5]

參見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2. 中華民國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釋字第161號解釋》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尚無《中央法規標準法》時,依據《法律施行日期條例》。
  3. 文化部公告. (PDF). 中華民國文化部. 2017-07-03 [2017-08-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8-27) (中文(台灣)‎).
  4. 中央廣播電臺. . 中央廣播電臺. 2018-12-25 [2018-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5) (中文(台灣)‎).
  5. 制定國家語言發展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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