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

中國大陸,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分兩種,一為國有(如城市土地)、一為集體所有(如大部份農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國有公有,是指國家政府所有的資產或事業,例如国有企业

土地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土地所有制,在不同国家的含义略有不同。如在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大量土地在名义上归属“王室”所有,这些国家的官方认定此为“国有”,但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种类型属于“王室的特殊私有制”。

以下数据根据联合国发展规划委员会2013年发布统计数据整理而成,将王室占有大量土地的沙特等国排除在外,部分数据不被当事国政府承认。
括号内,为一国土地国有化程度指数,最高位100,即完全国有:

注:

  1. 老挝——曾于1999年短暂进行少量土地私有化尝试,2004年宣布废止,土地重新收归国有。
  2. 古巴——曾于1998年对部分种植园进行私有化,2006年宣布废止,土地重新国有化。
  3. 法国——1990年代后唯一一个持续进行土地国有化的欧洲国家。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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