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敏
李貴敏(臺灣話:,1959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及律師,中國國民黨籍,生於台北市,現任第10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擁有美國專利師及仲裁人資格。,曾任第8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及國民黨立院黨團副書記長。
李貴敏 Lí Kuì-bín Lee, Guei-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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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8、10屆立法委員 | |||
现任 | |||
就任日期 2020年2月1日 | |||
选区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 | ||
任期 2012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 |||
选区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女 | ||
出生 | 中華民國(臺灣)台北市 | 1959年12月11日||
国籍 | 中華民國 | ||
政党 | 中國國民黨 | ||
汉语名称 | |||
繁体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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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畢業於政治大學法律系,並在此取得法學碩士;留學美國,取得太平洋大學法學碩士與博士,並考取美國加州律師資格,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2012年被中國國民黨提名為立法院第八屆不分區立法委員,從2015年8月1日起擔任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
參與選舉項目
年度 | 選舉屆數 | 所屬政黨 | 選舉區 | 得票數 | 得票率 | 當選標記 | 備註 |
2012年 | 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 | 中國國民黨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排序第10名 | |
2016年 | 第九屆立法委員選舉 | 中國國民黨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排序第16名 | |
2020年 | 第十屆立法委員選舉 | 中國國民黨 |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排序第3名 |
立法貢獻
- 嚴懲黑心食品廠商,增訂「防脫產條款」[1]於2014年10月增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2條條文,若刑法未將黑心業者不法所得全數沒收,行政法可依法「沒入」或「追繳」;「防脫產條款」則規定,即使業者把名下財產轉移到第三人甚至其他公司名下,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扣押。該條文於2014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並在同年12月10日由總統公布。
- 鼓勵揭發犯行,海外侵害營業秘密者作為汙點證人,得減輕或免除刑責[2][3]由於侵害營業秘密案件蒐證不易,為鼓勵證人勇於出面作證,有利偵查與審判侵害營業秘密犯罪、避免企業惡性競爭或商業間諜行為,2013年3月提案修正《證人保護法》第2條條文,2014年5月三讀通過。
- 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修法增訂技術入股緩徵稅、研發投資抵減和增僱員工享減除額[4]於2012年10月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5-1條、第36-2條、第36-3條條文,為中小企業量身打造的3大獎勵,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技術入股作價股票緩課所得稅」、「擴大國內投資、增聘本國員工」,由於財政部有稅收減少疑慮,經過一年多的溝通,在201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從2015年開始適用。
- 加重對侵犯營業祕密者的規範,增訂刑事責任,並提高罰金[5]在2012年4月提案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侵害營業秘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不法利益超過100萬元罰金上限,則以不法利益作為罰金上限。該條文與行政院提出的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合併送入立法院審查,並於2013年1月完成三讀[6]。
- 主張專利採「權利接續制」,避免因新型專利溯及失效產生的爭議,恢復3倍賠償性懲罰[7]未修法前的《專利法》第32條及第41條條文規定同一項技術同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時,當申請發明專利獲准時,較早獲准的新型專利變成自始不存在。為保障權利人,提案修正「一案兩請」須權利接續,可接軌國際法令,更可有效保護本國權利人,並避免因新型專利溯及失效產生的爭議,並修改同法第97條條文,若可證明侵權人故意,恢復過去3倍懲罰性賠償。
- 建立專利師定期在職訓練、明確業務範圍、增訂罰則避免不符專利師資格者在台執業[8]專利是智慧財產全重要的一環,專利師人才的優劣會直接影響專利價值,2015年6月12日三讀通過的《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專利師執業型態、在職訓練、可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及整題罰則等事項,做了完善的修訂,確保國內專利師的專業和品質。
- 在國內設籍的民眾,結婚、離婚登記都可在異地申辦[9][10]民法以登記為結婚生效要件,《戶籍法》第26條原條文規定,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民眾因工作緣故,常有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情形,修正草案在2013年12月13日提出,歷經一年多,終於在2015年1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 推動第三方支付專法完成立法,加速台灣支付產業發展[11][12]全球第三方支付產業迅速發展,台灣受限於法規,導致產業現況停滯不前,經過近2年的磋商和努力,立法院在2015年1月16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降低業者參與門檻、擴充支付範圍至線上和線下交易、成立清償基金行政單位協助廠商進行跨國服務等。本法於2015年5月3日正式施行。
- 杜絕「人頭」董事長、總經理,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如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總經理改採「推定過失」責任[13]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規定,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的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公司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依法要負絕對賠償責任。有鑒於美國與日本採推定過失責任,且為避免過苛的賠償責任降低優秀人才任職意願,導致市場充斥「人頭」董事長或總經理,修法在2012年5月提出,於2015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確保農民和民眾權益,建立糧食產銷標示制度。台灣加入WTO後,大量開放糧食進口,因未建立完整的糧食產銷標示制度,致使不肖業者誆騙糧食產地、以低價混充高價,獲取龐大利益。於2013年11月1日提案修正《糧食管理法》新增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建立完整的糧食產銷標示制度;另仿照公平交易法,修正第18條並新增第18條之2,提高糧商產品標示不實罰則到2,500萬元整[14],草案在2014年5月30日完成三讀。
- 保障家暴被害人權益,增陪同偵訊制度[15][16]近年來國內家暴案件激增,被害人獨自接受偵查時,容易因心理狀態尚未平復,又偵查不公開原則,導致被害人心理更加恐懼和無助,在2012年11月提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36條之1、第36條之2,被害人在偵查中可自行指定親屬、律師、心理師、輔導或社工人員陪同在旁,避免在司法程序中遭二度傷害,該法條歷經3年的討論和併案審查,立法院在2015年1月23日三讀通過。
- 遏止劣藥風波 罰金提高百倍並沒收違法所得[17],為保障國人用藥安全,於2015年5月8日提出《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提高罰鍰額度達5000萬元,且為避免業者透過脫產等手段規避處分,修正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可沒收違法行為所得,而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應發還給被害人。於2015年10月13日經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藥事法第2條、第39條、第75條、第78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90條、第92條、第93條、第96條之1,並新增第6條之1、第27條之2、第48條之2,除第78條外,其餘修正草案皆在委員會初審通過[18],草案於2015年11月17日完成三讀。[19]
- 減化警察勤務,刪除不合理冗務[20],現行法令中有184件事項需警察協助或會辦,包含交付召集令、協助掌握轄區內後備軍人的動態、經查獲施用或販賣毒品者等特定對象要通知參加講習、協助軍用機場四周特定範圍內的鴿舍限期遷移等,致使警察勤務繁雜、無法專注交通和維持治安本業。2015年5月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條文修正草案,於2015年12月8號完成三讀。
- 鼓勵研發創新、在台投資及聘僱優秀人才[21] [22]在全球化競爭下,台灣產業面臨嚴峻挑戰,為鼓勵國人研發創新、擴大在台投資、聘僱國內優秀人才並吸引產業在台設置全球營運總部,於2012年3月提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歷經長達三年多的討論協商後[23],終於2015年12月15日完成三讀[24]。其中修正重點:一、放寬研發抵減年限,依据現行《產創條例》第10條之規定,企業得在其研發支出金額15%範圍內,抵減其「當年度」營所稅額。鑑於企業(尤其是新創事業)未必年年獲利用以抵減税款,以致誘因不足。是故,本次修法乃提供企業得選擇在「當年度」抵減不超過15%,或在其後「三年內」抵減不超過10%,藉以強化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之誘因。二、促進智財流通運用國人創新能量豐沛享譽國際。茲為鼓勵國人(包括:個人及公司)投入研發,乃擴大其研發成本之扣除額為當年研發支出金額200%。為促進研發成果之流通與運用,如以智財作價取得「股票」時,如該取得之股票為「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可延緩五年課徵所得稅。如取得之股票為「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則延緩至「實際轉讓」時方予課稅。三、關鍵人才留台誘因茲為留任優秀人才,公司得發給特定員工(不含兼任董事長、總經理之董監事)之股票(包括: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證憑証等),該修正賦與該特定員工在五百萬的範圍內,延緩五年課稅。期能鼓勵員工長期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應能鼓勵國內產業及個人研發創新,並提供留才誘因,藉以強化台湾產業競爭力。
- 個資法應有效保護個資,兼顧社會運作[25]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2年10月1日正式上路,仍有許多爭議之處,阻礙社會或經濟活動的正常運作,且悖離「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於2013年5月提出修法,將病歷納入敏感個資,在第6條條文中規範的敏感特種個資,如「犯罪前科」,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涉及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所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且在限定範圍內,屬於例外得蒐集的情形。並於2015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後「敏感性個資」除在法律明文規定、履行法定義務且事前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書面同意、經去識別化的學術研究或公務統計等情形下,任何人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敏感性個資;如有違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資料攸關民眾的隱私,本次《個資法》修正後,得以強化「敏感性個資」的保護,也讓我國《個資法》制更為完備!
待審法案
- 防營業秘密遭竊用,加重刑責與罰金[26]營業秘密是台灣產業重要的國際競爭力,配合《營業秘密法》的修訂,為防範營業秘密被竊,導致重要技術外流,提案增訂《刑法》第31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未經合法授權,在大陸地區、港、澳或外國使用我國營業秘密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未遂犯也適用。若行為人不法利益超過該罰金上限,則改以其不法利益2倍到10倍做為罰金上限。草案於2012年5月提出,已經過立法院院會一讀,進入逐條討論階段。
- 主張廢止遺贈稅法准許夫妻贈與免稅的優惠[27],夫妻聯合財產制廢除,但夫妻間財產贈與不課稅,可投過財產安排,使夫妻其中一方的債權人無法強制進行,或是藉由提前規化遺產而規避遺產稅,嚴重侵蝕國家稅基並傷害債權人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在2014年5月提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15年5月27日審查多位立委的提案版本,因無共識,財政部長張盛和承諾於6個月內全面檢討遺贈稅法。
- 嚴懲違法製造或輸入等含殘留動物用藥之食材[28],有鑒於市面上多項時才檢驗後,有違法殘流動物用藥,為避免民眾食用而損害健康,不論是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禁)藥者,或分裝、販賣、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都修法加重罰鍰上限。《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2015年5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交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
- 避免管委會過度干預,增訂損害賠償[29],為避免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保護全體住戶權益之名,過度干預或侵害住戶權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住戶的權利限制應以「合理範圍」為限,若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介入、限制住戶權益範圍,需負損害賠償及行政責任。草案於2013年4月提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內政委員會審查。
- 公務主管考核涉弊,考績不列甲並調離主管職[30],公務單位主管掌握基層人員的工作表現考核,若主管徇私舞弊,將衝擊考績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增列《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之1條文,主管辦理考績有循私舞弊情事,當年考績不可列甲等,即使辦理已被列甲等,仍予以撤銷並吊離主管職。另外,為督促公務人員以審慎態度蒐集、處理並提報執掌的資訊,以上事項應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比。草案於2013年4月提出,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鼓勵進修,納稅人教育學費納扣除額[31],許多上班族想加入在職進修,礙於時間和高額學費,常常裹足不前。為鼓勵國人進修、加強第二專長,《所得稅法》第17條中教育費特別扣除額對象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適用,修法則擴充適用納稅人,並將扣除額從2.5萬元提高至3萬元。草案於2012年4月提出,經立法院一讀後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 擴大沒收不法收益範圍 杜絕犯罪誘因[32],現行《刑法》對沒收範圍規定過於狹隘,致使法院無法對犯罪所取得的財產利益及原犯罪所得物的變賣、轉換後取得的其他財產和利益等為沒收宣告,導致國家無法剝奪犯罪者的不法收益。為強化《刑法》剝奪不法收益機能,2014年11月提案修訂的適用時點,擴大「沒收」範圍,並增訂「追繳」或「單獨宣告沒收」惡意第三人相關不法利益之規定。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增訂追繳或單獨宣告沒收惡意第三人相關不法利益[33],配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官應仔明將與沒收或追徵的財產,並增訂相關審理、救濟程序。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 增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納准予易服社會勞動[34],《刑法》第41條在2008年12月30日修正時,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主要在替代短期自由刑之執行,目的與「易科罰金」制度替代短期刑的精神類似,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警察人員如犯同條項第2款至第3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如獲「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受免職處分。為反應《刑法》修正,草案加入「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可納入免職的規定,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 所得稅自動調整機制即時紓解物價上漲壓力[35],物價波動影響人民實質納稅,現行所得稅法中的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自動調整機制未能即時反映國民經濟情況,若101年度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3%,財政部會在101年底公告明(102)年度的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等比例調升,但102年度的所得稅實際申報繳納時間是在隔年,無法即時減輕民眾的納稅負擔。為了即時反應民眾因物價上漲所承受的壓力,於2013年4月提出《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 建立績效分享制,鼓勵退撫基金強化經營[36],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經營績效關係到軍公教人員退休權益,為強化經營績效,鼓勵負責投資業務人員提高績效並強化基金財務,除了仿照《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明確界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成員及負責投資業務人員的義務與賠償責任,另增訂「經營績效獎金」制度,從基金收益中提撥一定比例作為獎金,鼓勵負責人員致力提高基金經營績效,達到一定標準,同時藉著收益分享制度提高人才投入或留任,而此績效獎金應設置專門帳戶管理。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經手處理之代表性案件
- 台灣首件學名藥上市前專利侵權訴訟案件
- 台灣首件敵意併購防堵成功案件
- 台灣首件民營化跨國上市成功案件
- 台灣首件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案件
- 台灣首件鉅額獲償之國際調解案件
- 台灣廠商首件美國ITC勝訴案件
- 亞洲首件海外可轉債重整成功案例
- 重大跨國授權智慧財產案件
- 重大跨國併購案件
- 國際重大募資案件
主張
新冠肺炎疫情嚴重 政府應提案搶救產業斷鏈危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如海嘯般席捲全球,原油價格暴跌,加上美股崩盤,三箭齊發,台灣將面對是一隻史詩級黑天鵝[37]。在疫情與油價夾擊下,美股持續下挫,加劇恐慌性賣壓,這種情形連巴菲特都說,是他活了89年以來首見。總統蔡英文甚至召開國安高層會議,一改蘇內閣輕忽以對、不專心也不用心的態度,特別點到維持股匯市穩定及強化短期經濟動能等超前部署的必要性,也顯示台灣可能面臨的問題與情勢的確極其險峻。台灣企業處境堪慮,行政部門的反應只會叫人民把供應鏈補起來(補鏈)、換別國供應商(換鏈)或委外代工,一番空洞的口號,中國大陸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不僅是世界工廠,也是主要市場,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際大廠,這段時間以來皆因大陸疫情引發原料斷鏈而傷透腦筋;如疫情能儘快落幕,衝擊還可限縮,若持續蔓延,廠商無存貨可支撐,對實體經濟影響無疑將繼續擴大,救經濟不能光靠口號,更須提前部署,防疫與紓困振興條例已立法完成,特別預算等同空白授權,還有各項基金可以應急,滿手的彈藥民進黨政府快點動起來。
少女人權為普世價值 推動制定台灣女孩日
聯合國在2011年12月19日通過決議,將10月11日訂為「國際女孩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Girl Child),呼籲世界各國重視女孩的人權。 台灣女性地位已大幅提升,但從許多社會現象及新聞事件,凸顯台灣少女的人權亟待改善。為保障少女的人格尊嚴、身心發展及應有權益,並使其人權不受貶抑、歧視與踐踏,李貴敏在2012年建請行政院響應聯合國的主張,推動制定「台灣女孩日」,2013年10月11日第一屆「台灣女孩日」正式開始[38],行政院也頒布「提升女孩權益行動方案」,提出增進女孩身心健康、教育及人力投資、人身安全、媒體與傳統禮俗等權益的四大面向及75項實施策略,讓女性和兒童人權推動邁入新里程碑。
推動專業法庭 改善經商環境
李貴敏與民進黨立法委員吳宜臻合作,於2015年5月7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建置台灣商業法院」公聽會,李貴敏建議,為了要讓台灣的商業案件夠更為「妥速」的審理,不光只是設立一個商業法庭或商業法院就能達成。相關的配套措施也應同時考量,例如:提昇法官專業知識、專家參與制度的設計、強化ADR程序、完備案件流程管理等,才能讓台灣商業案件都能夠辦的又快又好,也才能讓我國的經商環境更為健全。[39]
釣魚台主權為中華民國所有
前總統李登輝在2015年7月23日訪問日本時指「釣魚台屬於日本,不屬於台灣」的說法,李貴敏強調,釣魚台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台灣的附屬島嶼,中華民國享有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是不爭之事實。從未見任何卸任元首在國際間發表對自己國家不利之言論,李前總統做為國家曾經的領導人,每年享有859萬元的國家禮遇,卻於國際場合發表對台不利、喪權辱國之言論,應予譴責。[40]
民主價值在於「權力制衡」 首長要以身作則
監察院在2015年8月4日以7票對2票,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提案,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彈劾案由指出,賴清德擔任台南市直轄市第2屆市長,於台南市議會第2屆第1次與第2次臨時會及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的開會期間,經合法邀請拒不列席議會,並導致所屬曲為附合相繼違法,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的惡例。彈劾案由指賴清德已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背離宣誓條例第2條第7項、第6條第2項的規定,嚴重傷害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1]
賴清德於當日下午回擊監察院,提出三點聲明,一是質疑監察院彈劾的根據;二是為何監察院選擇性彈劾他;三是此事源起於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的賄選案,監察院卻本末倒置彈劾他。[42]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於8月5日召開記者會,要求賴清德尊重民主制度、回到市議會開會,擔任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的李貴敏指出,依《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憲法賦予監察院的權限,並沒有違憲擴權或傷害民主;況且賴清德在市長就職宣誓曾說道,「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既然已承諾要遵守國家法令,卻又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未向議會提出報告或備詢,且拒絕出席市議會,身為民選首長未以身作則,反而做出惡質先例。最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遭台南地檢署起訴,但未經過法院審判定罪前,不能認定其有罪。況且市議會為合議制,並不是由議長來處理所有事情,賴清德以賄選案為由拒絕進入市議會,並不合理。[43]
爭議與風波
軍審法修法
2013年10月1日九月政爭風潮中,李貴敏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中,提議擱置民進黨李俊俋委員提出的「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8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暫不排入議程,被認為是企圖趁亂阻擋軍審法修法,引發爭議。
李貴敏澄清,為妥善處理洪案及相關弊端,軍審法修正,已於2013年8月6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8月11號由總統公佈實施。李俊俋委員的提案應該經過黨團協商再提出,因此她才提議不排入議程[50]。
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4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同性婚姻平權法案,國民黨立委多持反對態度,認為同性婚姻將會衝擊傳統倫理秩序與傳統婚姻制度。李貴敏以美國為例,主張不要修法,以免撕裂人民感情,主張以司法判例方式進行[51]。
「得」跟「應」解釋不同
2015年12月8日上午,立委李貴敏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時表示,根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表示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 立委李貴敏強調,因此,經兩組候選人同意後,要在無線電視台舉辦辯論,但是民進黨希望舉辦的三立電視台是有線電視台,不符合法律規定。亦即,必須先在公視與四報一社的基礎上舉辦電視辯論,在這之餘,其他有線台的邀請,無論三立、中天,國民黨都歡迎。
但是,蔡英文表示,法律用語中的得就是沒有硬性規定,立委李貴敏律師對於法律的解釋已經扭曲原來法律的原意。[5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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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Tube上的立法委員李貴敏-「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感言!-三讀法案20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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