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單位)
甲(源自荷蘭語:的發音)是臺灣農民計算田地面積之單位,換算成公制1甲為9699平方米,或0.9699公頃,合2933.99904坪。[1]
甲 | |
閩南語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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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 | |
全羅 |
1甲为625平方戈(即边长25戈的正方形面积),1戈約为2.5弓,1弓为5营造尺(1營造尺约合32公分)。
甲這個單位,出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統治臺灣時期,是台灣漢人獨特的面積單位。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出版《臺灣省通志稿 卷三》,引用《赤崁樓筆談》:自紅夷至台,十飲之地,名為一甲。根據張光裕編《臺語音外來語辭典》,甲應源於「阿甲」,荷蘭語「akker(田園之意)」(相當於英文 acre),臺灣閩南人以臺灣話取其尾音。然而,台灣史學者翁佳音指出荷蘭文獻清楚記載,「甲」是台灣漢人自己的話。
在臺灣荷西殖民時期,甲就是土地的面积单位。鄭氏王朝和清治时期也沿用了这一制度,但開墾者多使用犁為單位,一犁約等於五甲。臺湾日本殖民时期之后,逐渐采用甲和日制单位坪通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臺灣後,公家文書,如土地所有權狀(地契)等,全面採用公制之度量衡,面积单位改为「平方公尺」和「公顷」。但民間在习惯上,一般都使用「坪」和「甲」来表示面积,其中「坪」多用于城市、房屋面积,「甲」多用于农地和山坡地。
參考資料
- . [2016-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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