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

(這裏訓讀,本字是“擔”,漢語拼音:dàn;粤音-教院式:daam3)在秦朝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一石大概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三百四十一斤也。”[2]俗民或直以百斤,或作[3]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容积的市用单位,1为100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为100市斤即50千克。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的俗字)。一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或者 。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重 1 13 常衡 (lb. avoir),一即重 133 13 常衡磅。現在香港法例定一等於一百斤,即 60.478982 千克[4]

注釋

  1. 汉书·律历志》记载,汉时“二十四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2. 沈括梦溪笔谈·辩证一》
  3. 稱謂雜記
  4. . 電子版香港法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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