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簡稱「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閣案」,是由中華民國立法院依據1997年第四次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促使行政院院長去職之憲政措施。

中華民國雙首長制下,民選國會、民選總統、閣揆間之互動制衡

法源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歷年提案

年份 提案日 表決日 被提案院長 黨籍 總統 黨籍 提案政黨 票數
贊成:反對
立委總數
是否通過 參考
1999 2月26日 3月2日 蕭萬長  中國國民黨 李登輝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新黨
83:142 (225) 未通過 [1]
2012 9月18日 9月22日 陳冲  中國國民黨 馬英九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台灣團結聯盟
46:66 (112) 未通過 [2]
2013 10月11日 10月15日 江宜樺  中國國民黨 馬英九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台灣團結聯盟
45:67 (112) 未通過 [3]

爭議

黨意凌駕民意之爭論

2013年的倒閣案表決時,有民調顯示行政院長江宜樺的施政滿意度僅15.8%,但倒閣案以45:67被否決。但以民意調查為依據,應考慮其代表性是否足夠,立委本身是就是全面的直接民意代表,即使是不分區立委亦是由政黨票選出的,民意的代表性應大於民意調查。對於此一落差,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呼籲各政黨應修改相關規定,保障其政黨立委能夠獨立行使職權,而非以「黨紀處分」強力介入立委的權力行使,淪為政黨的「投票部隊」。此外並應降低立法委員的罷免門檻,讓人民對任何背離民意、違反利益迴避或阻撓推動公益政策的立法委員能充分發揮罷免權。[4][5]

立法委員忌憚重新選舉

倒閣案成功後,總統可以解散立法院,提前改選。惟立法委員可能為保席位,由於忌憚龐大的選舉經費、激烈的選戰、及不確定的選舉結果,不敢輕易倒閣,加上提前改選若落敗,原有四年任期實際上會縮短。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需立法院之同意,於是總統的影響力可能會伸入到各部會之人事、經費、政策、國營事業與轉投資公司、公設財團法人、部會之各種基金,並得以掌握國安、檢調、軍情之資訊、人事、及案件決定權,而引起既有監督機制不夠充分之疑慮。

參考資料

參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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