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靖區
綏靖區,簡稱綏區,是中華民國国民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時期特有的地理区划,与中国共产党政权作战區域接近。是在作戰區域或接近作戰地劃成若干綏靖區,設綏靖區司令部和司令官,置於各剿匪總司令部或綏靖公署管轄下,獨掌該區域黨、政、軍、特大權[1]:18。
1946年9月16日,中華民國國防最高委員會於第207次會議通過綏靖區施政綱領及施政之四項辦法[2]。在第二次国共内战時期,國軍在各地先後成立[1]:18。
沿革
1946年10月21日,行政院成立綏靖區政務委員會,專司綏靖區各項工作;又制訂綏靖區綏靖法規,共八條[3]:1072。綏靖區內各縣軍事、民政,均受綏靖區司令官之統一指揮;各綏靖區司令官受省政府主席兼全省保安司令部司令之指揮監督,但在作戰用兵上,則仍依照戰鬥序列之規定,受其上級指揮官之指揮;綏靖區所轄地境,如有關兩省以上之轄區者,該綏靖區司令官應受轄境大之省政府主席兼全省保安司令部司令之指揮監督;綏靖區設民政專員一至三人,督導所屬各縣之民政事宜;設置綏靖區之省份,原有之省政府行署及行政督察專員均撤銷之;綏靖區民政專員之人選,以撤銷後之行政專員中有成績者遴選任用之[4]。11月9日,綏靖區難民急賑總隊成立[3]:1075。各綏靖區司令部内设机要室主任;总务处,处长罗永宜;第一处(人事处);第二处(督察处);第三处(作战处);第四处(后勤处)。1947年3月20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將台灣省全省分為7個綏靖區,分區清查戶口,辦理連保[5]:8317。4月23日,行政院公布修正《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第七條條文:綏靖區內之農地,經非法分配者,應由縣政府依本辦法徵收之[5]:8340。4月29日,行政院又決定:「綏靖區內農地,經非法分配者,應由縣府徵收,其地價應依法估價,折合農產物,由中國農民銀行發行土地債券,給予合法所有人,分年償付。該債券以農產物為本位,償付期不得逾十五年。」[5]:8340-8341
1951年8月14日,《修正實施救災準備金暫行辦法》及《綏靖區施政綱領》公告廢止[6]。
各綏靖區司令部
第五绥靖区
驻豫南。1945年10月成立于河南开封,参加对中原解放区和鲁西南的进攻。1947年11月该绥靖区撤销;由武汉行辕前进指挥所在河南信阳改编为第五绥靖区。1949年春改编为第十九兵团,下设第一二七军和第一二八军。1949年5月15日,张轸率部2.5万余人在金口起义,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军。
第十二绥靖区
- 司令官:陈鼎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