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論

罪論()是基督教系統神學的十大教義之一。

從聖經觀點看罪

罪的定義

  • 「任何違背、違抗神律法或旨意的思想、行為、言語或狀態。」(二14)。
  • 希臘文() 的意思是:「不中的」、「偏離公義的道路」。不只具體的錯誤行為。這包括了過犯的罪行()與忽略的罪行();不能行正確的事也是罪(十四23)。
  • 罪是人內在的一個律:罪不單是一種行為,罪也是住在人裡面的一個律。保羅提過,他與罪的律掙扎(七14、17至25);所有人都有罪性(三22)。
  • 罪是向及人所作錯誤的行為:羅馬書一章18節提到「不虔不義的人」。不虔代表不能順服神,及不能遵守祂所定的命令(二十1至11);不義是指人對他的夥伴不公正(二十12至17)。

結語:聖經用很多言詞描寫罪,含意從「不中鵠或目標」到「破壞關係」,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闢」、「無知」、「變態」等等,無論是對自己、對別人、對,且無論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徵是故意違背。(五一4;八7)。罪的根本是冒犯,而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自私,這是對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錯誤的判斷。

    神學用語看罪

    罪行()定義

    神學用語,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犯的罪,有別於原罪。

    原罪()定義

    • 神學用語,指亞當墮落後而傳給每一個人的罪性,是人與生俱來的罪的狀態及景況(敗壞的本質)
    • 亞當的第一個罪行歸在人的身上

    罪所產生的後果

    • 人對神的態度:人最初被造,是為與神同在、與神相交,但現在卻害怕看見神,羞恥和恐懼成了他們最顯著的情緒,顯示出人與神之間的關係破壞。(三7、8、10;二25;)
    • 神對人的態度:

    罪引發神的不悅,因為罪與神的本性相違,神不可能姑息罪,因為那等於叫神不再忠於祂自己,而神是斷不能背負祂自己的,所以人被責備、咒詛、定罪、趕出伊甸園

    • 對人類:

    罪的破壞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個人的每個部分(一18至三20),如:智能(林後四4);良 知(提前四2);意志(一28);心(四18);在人的天然本質上,不能行神看為善的事。人有與生俱來的罪性。

    • 對受造萬物也產生影響:「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三17;八20)
    • 死的出現:死亡是罪的具體刑罰之體現,是附屬伊甸園的警告。(二17)

    罪的歸與

    歸與這個字的英文(),是來自拉丁文();意思就是「結帳」,歸入某人的帳項。而且這個名詞又關係到,罪是如何歸到每個人身上的問題。在新約聖經羅馬書五章12節提到罪是透過亞當進入世界。這節經文確定人對罪的看法。

    從神學家的觀點來看罪

    歷史上有四個主要的觀點:伯拉糾觀點、阿民念觀點、立約觀點、奧古斯丁觀點,這些觀點都是在說明罪是如何歸與人類。而這些歷史觀點,也直接影響了現今各基督教宗派的罪觀。

    筆者列出以下伯拉糾觀點、阿民念觀點、奧古斯丁觀點等,供參考:

    奧古斯丁觀點()

    「奧古斯丁在神學上強調人的墮落與神的恩典,對抗伯拉糾認為人是可以用自己的行動來討神喜悅的思想,影響以後教會神學的發展。」希波的奧古斯丁(354~430年),出生於北非,並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地是一個非常拉丁化而有多種族出入的地方。奧古斯丁是公認初代教會時期最重要的神學家,有時被稱為「希波的奧古斯丁」。一方面,他總結了初代教父神學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開創西方教會神學傳統,下接中世紀並影響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學治學方法之父」。奧古斯丁的父親是生活放蕩的異教徒,而母親卻是虔誠的基督徒。「雖然長期跟隨他的母親學習基督真道,但遲至387年才受洗。據他在《懺悔錄》說的,是因為他長期在宗教和哲學尋求的結果。」奧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說是陷於情慾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奧古斯丁在罪惡中一直尋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還是無法得釋放,後來對摩尼教非常失望。「但是當他在384年出任米蘭皇宮修辭學教師,受到安波羅修主教和新柏拉圖主義觀念的影響,去除了他乖離正統信仰的障礙。」當他悔改後,過去他放蕩的經驗反而成為他神學反省的來源。有些人在他以惡為人的本性,並拒絕自由意志的憂鬱觀念中,認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響,不過也很可能剛好是他天生的惡意識和靈性的枯槁,使他暫時求助於摩尼教,因為他抗辯人性並非本來是邪惡的,並堅持人多少有點自由,作為人類的責任基礎。不過在他397年所完成的(),書中已經對當時的基督徒提出一個觀念;人類是「罪的結合」,人不能自拔,必須仰賴神的恩典。

    奧古斯丁觀點,「這個觀點是因為奧古斯丁而得名。它頗受加爾文路德石威廉施特郎等人支持」。

    罪觀

    奧古斯丁認為罪的本質是一種強烈的慾望,是一種變態的自我中心的愛,與愛神的愛是敵對的;「是對自己的愛,取代了對神的愛」。奧古斯丁在與摩尼教徒的辯論中提到,「罪並非努力追求邪惡的本性,而是離棄比較好的本性,因為其行為本身是惡的而不是犯罪者本性出了差錯,因為錯用良善乃是邪惡。」在整個與摩尼教辯論的結論中,奧古斯丁認為有一個罪的奧秘是無法徹底解釋清楚的,「因為唯一真正邪惡的東西,乃是邪惡的意志,但意志根本不是東西,邪惡實際上是虛無的,而自由意志並不是邪惡,自由意志犯罪的原因,也不是邪惡。唯有意志的真正誤用,使意志變為邪惡的意志才是邪惡的。」而誤用意志的潛在因素是驕傲,就是想要脫離他原來的主人---神,而自作主張。在奧古斯丁早期的神學中,奧古斯丁認為罪與邪惡絕對不是神所預定的,而是人類自由意志運用錯誤的結果,後來與伯拉糾主義者(以及所謂的半伯拉糾主義)辯論時,他改變了,他認為人類的自由,在神的更新恩典外,只會犯罪與行惡。他高舉神的自由與主權,認為若是讓人自由發揮,人類的作為永遠都是邪惡的。

    奧古斯丁認為因為罪的緣故,人的心智越來越黑暗及軟弱,使人不能清晰的思考,尤其是不能思考更高深的屬靈真理和觀念。

    原罪

    「奧古斯丁是第一位將亞當視為人類實質之頭的神學家」。他對原罪的觀點是是根據創世記之外,還有詩五一,約伯記,弗二3,不過最有力的是『根據《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話為基礎(奧古斯丁是根據安波羅修註解誤解《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解釋而來---此註解非安波羅修所作),說明全人類都有分與亞當的罪。』他認為人類受造之初,原為良善,但當亞當犯罪時,因為全人類由亞當而出,所以全人類也是「潛在地存於」亞當裡,有分於亞當的罪。而神以全人類都有罪,是因全人類確實都犯了罪。「教會傳統上用原罪解釋人內心傾向罪的事實,和亞當的罪怎樣影響所有的人,奧古斯丁本於詩篇五十一5,解釋原罪為遺傳的罪;他說亞當的性情透過性交、懷孕而傳給下一代」。所以「奧古斯丁認為原罪污染了人類,是由人成孕的那一刻開始,因此人生來便有罪」。可以說是人一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罪是人性的一部份。包括基督徒婚姻之性行為在內,這都是原罪傳遞的路徑。因著從亞當而來的原罪使人性生病了,使與生俱來的每一樣好東西,例如生命、感受、理智這些來自與神的一切美好都成了無用及黑暗的,因此每一個從亞當來的人都需要醫生。也因著原罪的因素,使人受黑暗權勢的挾制與掌控。

    奧古斯丁觀點小結

    • 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因亞當的罪,罪就歸與人。
    • 人類因亞當都犯了罪。
    • 總結:奧古斯丁認為人生下來就有犯罪的傾向,這是人性的一部份。
    • 現代支持者:宗教改革後期的加爾文派

    伯拉糾觀點()

    五世紀流行於西方教會的苦修運動中,伯拉糾可以說是領袖之一,他是以提倡自由意志起家的。伯拉糾(約370~418年)原是英國一位平信徒,約為400年為羅馬接納,成為苦修主義的教師。「基本上他是一位基督教道德主義者,也就是在教會內提倡強烈道德態度與行為的人。」所以當伯拉糾看到對人性悲觀的論調時,他大吃一驚,因為他認為這是有損道德的說法。對他而言,如果人不能不犯罪,那是污辱其創造主。他接受奧古斯丁所提倡的嬰兒洗禮,但他否認它具有洗淨遺傳之罪的效力。並且他否認奧古斯丁所提倡的原罪觀(不過當時大多數的東方基督教信徒也都否認,所以他並不孤單)。他於409年,在羅馬提倡他的奇異教義,現代一位神派()就是以他的教義系統為基礎的。431年在以弗所大會中將伯拉糾訂為異端。伯拉糾派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現,如半伯拉糾派,而又改頭換面成為阿民念派。伯拉糾常說的一句話:「如果我應該做,我就能做」。

    罪觀

    伯拉糾說,神直接且個別的創造每一個靈魂,靈魂既不遺傳,因此每個靈魂都是無罪的,不受污染的,因此根本沒有原罪的存在。「他認為如果接受了靈魂被亞當所傳下來的原罪所污染,那就像是靈魂傳殖說,主張靈魂和身體一樣,是由父母所生,這等於是摩尼教。」況且若原罪的遺傳是真的,那是不是只要是受了洗的父母,就可以使他們的後代免除了亞當的罪,並且承受他們的聖潔呢?

    伯拉糾認為受造的靈魂,沒有一個與亞當的罪有任何直接的關連。亞當的罪對人類唯一的影響,只是作了一個壞榜樣。因此,伯拉糾認為《與羅馬人書》五章l2節的意思,不是說罪影響到全人類。亞當的罪沒有歸到人類,臨到人的只是自己所犯的那些罪,因為人類犯罪是因為自由意志的問題,因為他選擇了學習壞榜樣,是明知故犯。所以人要為自己的選擇所帶來的結果負責,因此根本沒有原罪的存在。此外,人死並不是因為犯了罪,而是因為自然律。就算亞當沒有犯罪,人也是會死的。伯拉糾認為人沒有一個傾向犯罪的本質,所以罪是可以避免的。「以形上學的語言來說,罪是一種社會疾病,並非基因的遺傳病。」伯拉糾及他的教義,在418年的迦太基會議()中被否定了。如果伯拉糾的推論都是合理的話,每個人的出生都沒有受到亞當犯罪的影響了,那就是說,每個人都會「墮落」一次,不然世上就會出現某些完全人了。

    伯拉糾觀點小結

    • 羅馬書五章12節:人以亞當的榜樣犯罪,就招致死亡。
    • 罪單單影響亞當。
    • 總結:伯拉糾認為人出世時還未發展完全,已經有了行善行惡潛能,但與生俱來是無罪的,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有可能實踐向上帝、向鄰舍當盡的義務;因為人在按自己意志行事以前,人所有的都是神放在他裡面的。
    • 貢獻

    伯拉糾的理論雖然未能認清人的軟弱,但非常注重人的偉大,以及神賜給人奇妙的特權極高超的地位,以及道德律及基督的榜樣。現代支持者為神體一位論者。

    阿民念派的觀點()

    「在十七世紀初葉,加爾文主義的罪與恩的教義在荷蘭遭受到決定性的反抗,那就是在教會史中最著名的阿民念派的爭論。」阿民念(即亞米紐斯,1560~1609年)荷蘭神學家和歸正教會牧師,「他曾對加爾文的預定論提出修正」,而自成「阿民念派」。阿民念在荷蘭出生,並且曾在馬堡、萊頓、日內瓦和巴色等地讀書。他曾在阿姆斯特丹一間教會擔任牧師(1588~1603年)。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後六年,則在荷蘭的萊頓大學任教授。「他在萊頓大學的繼承者依皮斯克皮烏,以及其他的從者如艾屯波加特格魯修林寶等人,更離棄了教會所公認的教義。」 阿民念起初是一個嚴格的加爾文派信徒。他在日內瓦時,曾受教於加爾文的女婿伯撒門下。當他因為為了維護加爾文的思想,而受到對手古尼賀爾特駁斥時,他覺得對手比他更能保衛自己的觀點於是他摒棄了加爾文主義,轉為反對加爾文關於預定和定罪的教義。他將加爾文的思想加以修訂,令「神不致被人當作是罪的創始者,人也不會成為神手中的一部機器」。

    罪觀

    「阿民念派高舉人的自由」。他的觀點與半伯拉糾主義()相近,而這些觀點也代表了一些循道宗衛理宗五旬宗看法。思想上,阿民念與伯拉糾主義相似,他的教義是:人並不因亞當的犯罪而被視為有罪。人有能力過義的生活,人犯罪是自發地及有目的地去犯的,因為這樣,神才將罪歸與他們,並且追討他們的罪。人類雖然因為亞當犯罪,而在屬靈中帶出惡的影響,且不能擁有原義(一生下來就是義人);但因為預設的恩典(基督的贖罪所帶給普世人類的好處),使人無分於亞當的罪咎;「從遺傳而來的只有污穢,而沒有罪咎,污穢並不算是罪,只不過是一種疾病而已,並不致叫人受咒詛或定罪,而只是削弱他的本性,以致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來討神喜悅,或為自己找到一個得救的方法。」但是「神從每個人有意識開始,就賜給人聖靈特殊的影響力,使人有能力抗衡與生俱來的敗壞,可以順服神;只要人的意志願意合作。阿民念承認亞當犯罪的影響,但並不認為這個影響會使人全然的敗壞,透過神給予人能力,人仍能作義的選擇,所以人必須以自由意志為自己的歸宿負責。阿民念對《與羅馬人書》五章12節的解釋是,不是全人類都受到亞當犯罪及死亡的影響,而是說:當人認同於亞當的罪行,罪就歸與那個人。在近代,阿民念派與浸信會時代論者和在一起,成為美國基要派運動的一大力量。

    阿民念觀點小結

    • 羅五章12節:全人類認同亞當的罪──故此得了罪的歸與。
    • 亞當犯了罪,部分地影響人類。
    • 總結:人不是全然的敗壞,人從亞當得到敗壞的天性,但不是定罪或罪債。
    • 現代支持者:循道宗衛理宗浸信宗五旬宗聖潔派團體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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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實用神學名詞辭典》。台北:基督教改革宗翻譯社,1983。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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