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族令
1884年7月7日,日本宮內省發佈明治40年皇室令第2號,將日本的華族分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五個爵位,公家按照家格授爵,藩主、諸侯等則以石高數授予爵位。此外,對國家有功勳之人也會授予爵位,稱為新華族。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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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
假名 | |
平文式罗马字 |
華族令是大日本帝國的一個法令。1884年(明治17年),以制度取調局局長伊藤博文為中心制定並頒佈。
在華族令頒佈之前,日本的華族分為終身華族和永世華族兩種;終身華族不世襲,永世華族允許代代相傳。華族令頒佈後廢除了終身華族。
1889年,明治政府頒佈貴族院令,規定30歲以上的公爵和侯爵自動成為貴族院議員,伯爵、子爵、男爵則通過互相選舉可以擔任議員。規定了華族的政治特權。
其他的特權包括,日本頒佈「華族世襲財產法」,創立國立銀行(即十五銀行,俗稱華族銀行),凡是華族的爵位繼承之時,都會通過其進行財產的特別保護和管理。此外,華族及其子弟婚姻的時候必須得到宮內大臣的許可。
1907年,日本頒佈皇室令,也有華族相關的一系列規定。
1947年,根據日本國憲法,華族等貴族制度被廢除,華族令也隨之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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