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

連坐英語:),又稱聯坐株連株聯旁坐等,最早是軍事術語。係指一人犯錯,集體受罰的刑罰制度。其概念為:將特定人數的團體或者家族視為同一人,因此連帶受到處罰的其他人很可能本身並沒有犯錯。

與連坐相關的制度就是聯保,指連帶保證責任。

歷史

世界上國家在過去都有連坐的規定,通常運用於軍隊

最早在中國古代兵書《尉繚子》中,已有連坐的論說;[1]五代朱溫也有『拔隊斬』的規定[2]成吉思汗的連坐法則是外加將家屬處死[3]戚繼光的連坐法,是以(九人稱之一甲)為單位處斬[4]清朝八旗軍的連坐法也相當嚴厲。[5]

目前已知最早的連坐成文法是商鞅定的,但是最後演變為用於中國歷代朝廷對民間的管制方法,一直到清末新政才徹底廢除;英國十戶聯保(Frankpledge)、溫徹斯特法(Statute of Winchester)等規定當中,都有類似的集體處罰規定。

到了一戰二戰,都有佔領國對被佔領地人民或戰俘實施類似連坐的處罰規定,如納粹德國之於猶太人大日本帝國之於中國人,嚴重者甚至引發了大屠殺

直至現代,由於連坐法律在太平時期會有侵犯人權的問題,多為戰時軍律。

北朝鮮金日成的命令下,1970年代開始,對政治犯家人三代實行連坐法,以根絕他的血統。

革命軍連坐法

1926年1月6日,黃埔軍校校長蔣中正公佈了對黃埔軍校的連坐法,主要內容為:

  1. 班长同全班退,则杀班长。
  2. 排长同全排退,则杀排长。
  3. 连长同全连退,则杀连长。
  4. 营长同全营退,则杀营长。
  5. 团长同全团退,则杀团长。
  6. 师长同全师退,则杀师长。
  7. 军长亦如之。
  8. 军长不退,而全军官兵皆退,以致军长阵亡,则杀军长所属之师长。
  9. 师长不退,而全师官兵皆退,以致师长阵亡,则杀师长所属之团长。
  10. 团长不退,而全团官兵皆退,以致团长阵亡,则杀团长所属之营长。
  11. 营长不退,而全营官兵皆退,以致营长阵亡,则杀营长所属之连长。
  12. 连长不退,而全连官兵皆退,以致连长阵亡,则杀连长所属之排长。
  13. 排长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长阵亡,则杀排长所属之班长。
  14. 班长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长阵亡,则杀全班兵卒。

到了1957年,擴大為縱的連坐與橫的連坐,並包含了三軍

相關條目

參考來源

  1.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即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却罪。』『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
  2. 為單面連坐法:『將校有戰歨者,所部兵悉斬之,謂之「拔隊斬」』。
  3. 「其善將十人者,堪以十人委之;第若十人長不知馭其小隊,我則並其妻一却處死。在十人中別選一人以代之。」「(作戰中)其散逃者,及戰時不戰而肆掠者,皆處死刑。」
  4. 「戚家軍凡每甲一人當先,八人不救,致令陣亡者,八人俱斬。獲真賊一級,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賞,哨隊照例。凡當先者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甲長。若甲長不退,而兵退陣亡,甲長從厚優恤,餘兵斬首。若甲長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斬其隊長。若隊長不退,而甲下之兵退走,致隊長陣亡者,厚恤其隊長之家,本隊兵各扣工食二個月,給亡隊長家領用,隊下甲長俱斬。」
  5. 「遇敵交鋒,若七旗敗遁,一旗攻戰有裨於七騎者,將七旗佐領下人丁給予一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出兵之處不遵號令妄行者,為首正法,餘枷號三月,鞭一百,該管官罰俸一年。」若有「一戰陣之際,聽掌號擊鼓鳴金為進止,如有聞聲不進、聞聲不止者斬。一臨陣頇奮勇前進,如有回顧畏縮、交頭接額私語者斬」。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