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

里長村長(隸屬於區、縣轄市、或鎮的稱為里,隸屬於鄉的稱為村)是中華民國的最低層級地方官,透過四年一次定期選舉選出,無連任限制。村里長為無給職,但有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事務補助費。[1]

職能

村里長轄下有一百至四千戶不等。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舉辦里民活動。依《地方制度法》,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實務上因為村里長是直接民選,獨立性強,鄉鎮市區長通常不會由上對下指揮,而是請求協助,尤其區長是由市長指派,其民意基礎低於里長。

在許多地區,村里長是選舉助選的重要樁腳

2019冠狀病毒病臺灣疫情中,村里長是協助監視和關懷居家隔離者的重要人員之一。

歷史

這個地區單位在春秋战国时就有,當時管理里的官員稱為里正、里君[2]、里尹[3]、里宰[4]、里有司[5],負責掌管戶口賦役之事。《論語·里仁》:“里為美,擇不處仁,焉得知?”《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一里八十户……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兩朝沿用之。

唐朝有里正一職,以百户为一里,五里为一乡,每里置里正一人。杜甫《兵车行》云:“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

初以里正与户长乡书手共同督税,再以里正为衙前,故又称“里正衙前”。

明代改名里长,並以110户为一里。

自宋代起中國也實施保甲制度,是一種以戶為單位的連坐制社會制度,在清代傳至台灣,經日治時期和民國時期,發展為現今的村里制度。

参见

注釋

  1. 地方制度法61條
  2. 管子·小匡》:“擇其賢民,使為里君。”
  3. 禮記·雜記下》作“里尹”。
  4. 周禮·地官·司徒》作“里宰”。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認為黹處簋中王命黹處所司“成周里人”之“里人”即是“里君 ”。
  5. 《管子·度地》稱為“里有司”。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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