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村()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區、縣轄市、鎮者稱為;隸屬於鄉者稱為村。村和下還有「鄰」之編組。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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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組成及規模
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保改為村(里),甲改為鄰。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里),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行政
村(里)長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 權責
-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幹事
村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幹事也負責保管村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 服務事項
次分區、聯(合)里
在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聯(合)」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的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等。[1]
鄰
「鄰」為村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參考資料
- .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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