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縣轄市者稱為;隸屬於者稱為村。村和下還有「」之編組。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組成及規模

臺灣的各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保改為村(里),甲改為鄰。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里),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行政

村(里)長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權責
  •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里)工作會報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里)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里)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里)業務意見
  • 召開村(里)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 法院公證授權書
    • 日治時期徵召海外生死不明証明
    • 無謀生能力證明
    • 擁有農機證明書
    • 失蹤人口證明
    • 依賴薪津維持生活證明
    • 役男有其他重大事故證明
    • 役男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役男入伍前後結婚證明
    • 役男直系血親死亡非本人不能處理證明
    • 身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證明
    • 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證明
    • 採取沿海自用少量砂石證明
    • 飼養家畜、家禽、頭(隻)數量證明
    • 公務人員住屋災害證明
    • 土地總登記名義人資格證明
    • 無力繳保費但需住院醫療者清寒證明

村幹事

村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幹事也負責保管村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次分區、聯(合)里

在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聯(合)」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等。[1]

」為村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鄰」算是行政區劃編組;但並非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

參見

參考資料

  1. .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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