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entrapment),又称钓鱼式执法、倒钩(执法)或执法圈套,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意隐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历史
钓鱼执法在证据学上存在一定的历史,但是随着法治的日渐成熟,非法取得的证据已不被承认被一些国家所抛弃[1];例如證據排除法則和毒樹果實理論。
名词
- “钓头”:管理“钩子”的人,负责组织钩子工作,分配利润,听从执法部门调遣。根据新华社记者的报道:“一名自称做过“钓头”的女性对记者透露,一般来说,一个区域大致有一两个“钓头”,“钓头”手下有20个左右“钓钩”。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之前,交通营运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会与“钓头”接头。一星期开展一次集中行动,每次都能抓200辆左右黑车。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钓头”和“钓钩”之间一个月结一次“工资”。”[2]
- “钩子”/“钓钩”:听从钓头安排,负责钓鱼,即诱骗鱼(民)上当的人员,成功上车后,当车驶近执法人员时,要一手拉手刹,一手拔车钥匙,配合执法人员查扣车辆。每钓到一条鱼(民),可获利约400元人民币。[3]钩子因遭鱼(民)怨恨,曾有多起被杀死的极端情况发生[4]。
- “鱼(民)”:机动车驾驶员,除了非法营运的私人出租车主外,还有私家车主等有可能会因贪图小利[5],或出于好心[6]而上当受骗,被钩子钩到,每次被钓损失5千-5万元人民币不等[2]。
- “黄牛”:因和扣车部门有关系,可以帮助鱼(民)以更少的支出,将被扣车辆取出的人,大大降低了鱼(民)的损失[6]。
流程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执法大队通知钓头,安排今天的工作区域和工作量
- 钓头安排钩子出动,试用引诱、欺骗、博得同情心等手段,造成私家车驾驶员违法营运的假象
- 执法大队出动,抓捕鱼(民),进行处罚
- 执法部门、钓头和钩子,三方分配利润[7]
事件
- 2000年6月22日,徐长溉驾驶本溪满族自治县登记的出租车,在本溪市内遭遇钩子,被罚款10500元。[8]
-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姜先生在某媒体刊登了带车求职广告,次日上午有一自称姓张的男子打电话说聘用姜先生去盐田接人并给报酬。之后被执法大队抓获,被罚款5000元。[9]
- 2002年9月6日,王新行驾驶本单位车辆,在昌黎县城附近的205国道上遭遇钩子,被罚款5000元。[10]
- 2005年4月17日,宜兴市市区东氿路附近,一鱼(民)与钩子在争夺行驶中的车辆的方向盘时,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王洪才当场撞死,另有2人受重伤。[11]
- 2006年12月4日,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三杜庄村民彭立生与钩子在争夺行驶中的车辆的方向盘时,撞上立交桥墙面,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重伤,受伤者疑似钩子。[12]
- 2008年3月7日中午,在上海市奉贤区头桥镇某汽车修理厂,30多岁的女黑车举报协查人员陈素军(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死。[13]
-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驶一辆皖牌福特轿车,遇到一钩子,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区交通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4]10月29日,张晖从闵行区建交委,领取他此前被罚没的10200元罚没款,其中代驾费200元。[15]
- 2009年10月14日,18岁的河南籍男子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面包车,遇到一钩子陈雄杰[16],被骗后遭殴打、逮捕和处罚,后自断一指以示清白。[17]10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公布核查结果,称孙中界案处理无误并否认有“钓鱼执法”问题。10月26日,上海浦东新区举行发布会,区长姜樑承认孙中界事件中存在“钓鱼”式执法,区政府将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18]
- 2009年10月19日,段先锋开着公司的车送人到广州白云机场坐飞机,车子放下人之后,一名男子与其搭话,“他要求搭车回东莞,我当然不理了,再三说:这不是我的车”! 但是,当对方表示要给两包烟时,段先锋心动了:“我一个月一千来块钱收入,两包烟对我确实还算诱惑。”段先锋同意了这位陌生男子的搭车请求。车子开出后不久,被广州运政查获,他让男子上车的性质则被定为“非法营运”[5]。12
- 2009年11月12日上海市釣魚受害者張晖收到一封自稱是“釣頭”的恐嚇信。其律師郝勁松分析稱這封信件不太可能是“釣頭”寫的。張暉訴執法大隊案即將開庭,此案如勝訴,以前敗訴的車主可能申請再審,法院壓力很大。[19]
2009年的此类事件被媒体曝光,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类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
法律依据
2004年的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
於香港,法理上,“釣魚執法”、“警方设陷”(Entrapment)由指當事人本無意圖違法,欲遭執法人員的引誘而犯罪。而香港只許通稱「放蛇」的執法現象,即缉捕圈套,指當事人有犯罪意圖,而執法者設下圈套不涉及"意圖犯罪,或意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刑事訴訟程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9條(協助犯,教唆犯及從犯):“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20]。
行政、執法部門曾假扮嫖客、妓女、賭客或其他顧客等隱蔽身份,待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時揭露身份,將其抓捕的例子。[21][22]放蛇行动包括警察假扮妓女,将嫖客逮捕,[23]以及假扮嫖客,在答應性交易後将妓女逮捕的行为。[24],但若警察的確與妓女發生性行為(因參與犯罪,涉及"意圖犯罪,或意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的問題。),則根據香港法例,不能對該妓女予以起訴。2019年有報導指,香港有酒吧發生涉向顧客提供「揸波遊戲」,並拘捕涉案人。這案例引起多項來自社會和法律界的爭議,包括「不合理的放蛇次數」、揸胸屬否「性服務」犯罪的爭議等。[25][26]此外,也有警察假意購買毒品,然後抓捕毒販。[27]
於2017年,香港警察曾經多次進行打擊Uber司機行動,並以『非法載客取酬』名義拘捕29名男女司機。[28]其後Uber發言人直指對警方行動感到失望,Uber已備有符合本港法例要求的汽車共乘保險,保障所有車程,最高賠償金額為一億元。汽車共乘並不應是罪行,但現行的交通條例卻未能趕上這個創新科技。[29]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質疑,若知道服務可能違法,為何投資推廣署仍引入Uber到香港,形容事件諷刺。[30]2019年,警方於爭議期間被指有釣魚執法行為,刻意隱蔽身份,採取手段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於2019年12月28日晚有網民發起在九龍灣德福廣場進行抗議活動,期間有防暴警懷疑拍攝現場記者樣貌放到telegram即時通訊群組,惟被網民發現涉事者疑似同時加入多個示威集會相關群組,發表煽動性言論。有網民質疑警方主動引人犯法,再行誘捕。[31]。
参见
参考来源
- Gaines, Larry; Miller, LeRoy. . Belmont, CA: Thomson/Wadsworth. 2006. ISBN 0-495-00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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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例第221章 Hong Kong e-Legislation
- 警搗元朗3地下麻將館
- 電腦店售盜版 海關放蛇搗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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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訴遭拒鳳姐啞忍 警放蛇食霸王雞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6-03.
- 酒吧放蛇玩「揸波game」 女警指行動獲上司授權 2019年1月29日
- 酒吧涉設「揸波Game」案辯方:遊戲非性服務警多次放蛇可疑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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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式扫黄:警方“放蛇” 假戏真做 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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