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花

香港區花洋紫荆[1],別稱香港蘭英語:),是豆科蘇木亞科羊蹄甲屬有花植物,於香港首次發現,最早于1965年被定為香港的區花。

简介

洋紫荆在1880年左右於香港島薄扶林鋼綫灣為一名巴黎外方傳教會神父發現,並以插技方式移植至薄扶林道一帶的伯大尼修道院。1908年,當時的植物及林務部總監鄧恩 () 判定洋紫荊為新物種,並於 《植物學報》(英國及外國) 第46卷,324至326頁 ()發表有關資料。洋紫荊的拉丁文學名的种加詞命名為「Blakeana」,以紀念熱愛研究植物的第12任香港總督卜力()伉儷。現存於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植物標本室編號 Hong Kong Herb. No.1722 的模式標本相信是最初發現的原樹標本。由於洋紫荊是混種植物,不能自行繁殖。

香港象徵

洋紫荊早於1965年獲被定為香港的區花[2],當時的市政局選用洋紫荊作為標誌,寓意香港這個遠東海港,有如該棵於1880年唯一一次於野外發現的洋紫荊一樣唯一和珍貴。

1990年代香港教育電視中學英文科片頭以花卉系列為主題,其中中學二年級版本為洋紫荊()。

1993年發行的香港硬幣,因為香港主權即將移交,過往一直印有英國君主頭像的香港貨幣需要更改設計,作為香港象徵的洋紫荊,被選為取代伊麗莎白二世頭像成為印在香港硬幣的圖案[3]。於同年成立的香港金融管理局也採用洋紫荊作為標誌。

於1997年7月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採納洋紫荊花的元素作為區旗及區徽,區旗的洋紫荊圖案花蕊以五顆星表示,與中國國旗上的五星相對應,寓意中國大陸與香港的關係,雖然洋紫荊原為紫紅色,區旗只用紅白兩色,象徵香港實踐一國兩制,故洋紫荊圖案改成白色。

在港英政府時期的多個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醫療輔助隊民眾安全服務隊香港懲教署香港海關香港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等政府部門的徽章設計,都包含象徵英國皇室的皇冠,於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當天均以洋紫荊取代徽章上的皇冠標誌。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新翼向維多利亞港一面對開為金紫荊廣場,放有象徵香港主權移交紫荊雕像,寓意「永遠盛開的紫荊花」。

名称混淆

洋紫荊花
紫荊花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洋紫荊在文字避諱下,「洋」字被故意省略,變成「紫荆花」,在撰寫《香港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會略去洋紫荊的「洋」字,誤称为“紫荆花”[4],中國大陆媒体也依照“紫荆花”来宣传[5],故中國大陆民眾多称香港市花为「紫荆花」,与一般意义上的“紫荆花”(即豆科紫荊屬的紫荆『Cercis chinensis』)相混淆。

事實上,洋紫荊與紫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物種,洋紫荊為豆科蘇木亞科羊蹄甲屬有花植物,是兩種羊蹄甲花的混種,只能靠人工培植,與豆科紫荊屬的紫荊()為同科不同屬的,而且兩者外形也並無相似之處,論外觀品種都與紫荊花分別極大[6]

有評論指這是出於「政治正確」的考慮而略去「洋」字。雖然基本法曾有公眾諮詢,但諮詢時區旗區徽未定,故此基本法草案中,第十條此段未撰,僅標示為「待擬」。在諮詢完結後,1990年2月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對基本法作出最後修訂時,便使用了「紫荊花」一詞。[7]其實,香港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向該次會議所提交的工作報告,使用的是「洋紫荊花」:「圖案均以動態的洋紫荊花、五角星和紅色為基礎。動態形象的洋紫荊花,象徵着有活力而繁榮的香港;五角星和紅色,象徵着香港屬於中國。」[8]基本法英文翻譯版本無此謬誤,仍稱作,而不是。基本法公布後不久,已經有學者指出這個錯誤。[9]事實上,洋紫荊與紫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物種,洋紫荊為豆科蘇木亞科羊蹄甲屬有花植物,是兩種羊蹄甲花的混種,只能靠人工培植,與豆科紫荊屬的紫荊()為同科不同屬的,而且兩者外形也並無相似之處,論外觀品種都與紫荊花分別極大[10]。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曾在專欄文章提及此問題,指《基本法》中文條文說是「紫荊花」,可能是為了去殖民化,但這樣的話特區的區旗和區徽便不符合基本法[11]

相关徽章、旗帜图集

参考文献

  1. 香港市花洋紫荊的故事 存檔,存档日期2015-12-30.
  2. . 香港01. 2017-06-24.
  3. . [2009-10-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05).
  4. 香港基本法第十條中文版誤称香港區旗區徽上的花是「紫荆花」,但英文版仍稱為bauhinia。原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紅旗。The regional flag of the HKSAR is a red flag with a bauhinia highlighted by five star-tipped stamens.
  5. 例子可見新華網稱香港市花是「紫荊花」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6. 參見姚德懷著〈“英文為準”與“中文為準” ──香港中文的一個難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一文,曾刊於《一九九七與香港中國語文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國語文學會與香港中文大學吳多泰中國語文研究中心聯合出版,1996年12月,及《中國語文》1996年第2期總第251期
  7. (PDF). [2017-03-0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6-02).
  8. (PDF). [2017-03-0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4-07-22).
  9. 參見姚德懷著〈“英文為準”與“中文為準” ──香港中文的一個難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一文,曾刊於《一九九七與香港中國語文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國語文學會與香港中文大學吳多泰中國語文研究中心聯合出版,1996年12月,及《中國語文》1996年第2期總第251期。
  10. 參見姚德懷著〈“英文為準”與“中文為準” ──香港中文的一個難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一文,曾刊於《一九九七與香港中國語文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國語文學會與香港中文大學吳多泰中國語文研究中心聯合出版,1996年12月,及《中國語文》1996年第2期總第251期
  11. 曾鈺成. . am730. 2015-11-09 [2015-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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