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興達罷工事件
位於台灣新竹縣的興達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欠薪、離退辦法與無預警解僱等問題,導致其工會於2004年8月12日至9月3日進行罷工。此次罷工是桃園、新竹及苗栗地區自1989年遠東化纖罷工事件後15年來的首次罷工;而當時興達工會成立還未滿月便站上罷工火線,在工人運動史上亦屬少見。
事件背景
興達公司經營製罐工業,曾承製「台灣啤酒」、「舒跑」等飲料罐,此外在大陸地區也設有製罐廠與化妝品工廠,其施姓負責人曾代理路易·威登皮包在台灣的經銷權。該公司在台灣設有新竹(工業區)、新豐(中崙)二廠,分別生產鐵、鋁罐。
該公司近年由於財務不穩,不時欠薪、2004年3、4月間拖欠薪資達兩個月,前年度年終獎金亦拖欠未發。該公司先前雖有員工試組工會,卻屢遭瓦解。5月28日,興達員工在新竹縣產業總工會的協助下組成自救會,與資方協議欠薪問題與離退辦法。興達工會於7月17日正式成立,此時雙方雖就欠薪部份達成協議,而資方對離退辦法、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準備金等問題卻無正面回應。
7月30日,資方向工會表明將自8月4日起分三批裁減新竹廠所有員工。工會認為公司本業利潤仍高,而在2004年5、6月間,公司負責人又涉嫌違法掏空公司,當時已遭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所以對台灣《勞動基準法》第11條「裁員要件」中「虧損或業務緊縮」的條件符合與否,尚有疑慮;而資方僅以口頭告知工會即將裁員,也牴觸《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程序(即:60日前提出計畫、與工會協商、協商不成由主管機關協助進行);此外,資遣費又以分期支票給付,未依《勞動基準法》於解僱後30日內給付完畢。基於上述理由,興達工會反對裁員,並要求勞雇關係在達成共識前繼續存在;但資方仍停止新竹廠員工的勞健保與午餐供應,並禁止被裁員工入廠。
8月5日,新竹縣政府介入調解,失敗。8月10日,新竹縣政府多位官員至公司協商,公司同意恢復被裁會員勞健保至月底;新竹縣政府、新竹縣產業總工會也解釋了資方的合法部分,但對於違法部分則略過不提;僅在勞方表達異議後,新竹縣政府才表示將依法查處。8月11日下午5點,工會召開會員大會,150名會員中有142員出席領票,除一票廢票(遭雨水淋濕)以外全數通過罷工。罷工於9月12日上午8點正式開始;此時興達工會成立方25天,還是當時全台灣最年輕的工會。
工會訴求與口號
- 反對理由、程序都違法的裁員
- 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並重組福利會
- 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重組監督委員會
- 口號:
- 檢調查掏空 老闆裁工人
- 中年失業 情何以堪
- 有單不接 接單外包 假性虧損 解僱違法
- 老闆掏空 工人受害 違法解僱 抗爭到底
罷工進程
協商結果
- 資遣費一般以 1.3 個基數計算,所謂「優惠」退休者以 1.5 個基數計算。9、10月先付8萬,11、12月各付 10%,餘份最長分 36 期給付。勞資雙方對此互有讓步。
- 公司發給每人一萬元,資方稱之「中秋慰問金」,工會稱之「罷工期間薪資」。
- 全體會員年資結清後,公司預定再僱用五分之三左右的會員,並承諾不排除工會理監事。
工會將另行成立興達員工互助會,以協助留、離廠會員確認每期支票是否兌現,並舉辦「畢業旅行」、編印「畢業紀念冊」及定期連絡維繫感情等等。
特點
逆境
- 興達工會當時成立未滿周月,在關廠或大幅裁員迫在眉睫的情況、工會只有「自救會」兩個月期間的運作經驗;組訓、教育的工作亦極欠缺。
- 當時公司旺季將過,停工的效應較有限。此外,由於興達公司大量接單外包,廠內停工所造成的壓力很小。真正給公司壓力的是藉著罷工在官方、在媒體、在銀行界以及在土地買賣過程中給資方造成的困擾。
- 新竹、新豐二廠的員工年資不同(新竹廠員工年資不滿三年,新豐廠員工則多在十年以上),而新豐廠眼下尚無裁員危機,甚且傳出「留用三分之二」的風聲。兩廠員工在利益不同調的情形下,最後仍能合作抗爭。
工會地位訴求
工會在抗爭中除了提出與離退、職工福利金相關的訴求外,還要求資方爾後承認並尊重工會,並提供工會辦公室;如此訴求在台灣工運史中尚屬少見(通常只有錢的問題才與會員切身利益相關,才能爭取會員高度認同)。1989年遠東化纖罷工與1992年基隆客運罷工也關乎工會問題,此前不久的2004年信立化學罷工事件卻未將「常務理事復職」列入罷工訴求。
紀律問題
一般工會極少將會員除名,除非是在罷工等非常時刻,才以紀律考量行之。興達工會監事會在罷工投票之前,就向會員大會提報了兩名會員的除名案;罷工期間又陸續除名四名會員,於罷工結束時報大會追認。遭除名者無法享有會員的部份物質利益。
期間在罷工區內發生了飲酒情事,小組聯絡亦欠落實。但未造成大問題。
參考資料
- 興達工會抗爭 被迫提前爆發!(新聞稿,2004.08.09)
- 興達工會致各媒體的公文(2004.08.22)
- 興達工會8月31日新聞稿(2004.08.31)
- 竹縣遠化十五年後第一次:興達工會罷工勝利結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原載《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通訊》2,2004.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