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毀滅
人道毀滅(英語:,又稱動物安樂死),是以最低的受痛苦程度,把動物生命「人為地結束」,“euthanasia”源於希臘文,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也就是安樂死。人道毀滅的原因一般是不治之症或者實驗室的實驗程序需要。盡管方法可能很類似,人道毀滅和屠宰場的動物屠宰還有害蟲防治是有所區隔的。
系列中的條目 |
安樂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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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動物 · 兒童 自願 · 非自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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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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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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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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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1995年絕症患者權利法案 俄勒岡州死亡與尊嚴法案 華盛頓州死亡與尊嚴法案 |
訴訟案件 |
華盛頓州訴格拉斯堡案(1997年) 岡薩雷斯訴俄勒岡州案(2006年) 巴克斯特訴蒙大拿案(2009年) |
替代方案 |
協助自殺 臨終關懷 雙重結果原則 緩和鎮靜 |
其他 |
自殺觀光產業 格羅寧根協議 安樂死設備 安樂死與滑坡謬誤 |
對於飼養的動物,這個程序又被委婉稱作上路或者說再見。
方法
人道毀滅的方法可分作藥物性的或物理性的。普遍接受的藥物性手法包括注射藥物或者氣體吸入式,首先癱瘓神經系統,接著停止循環系統來致死。普遍接受的物理手法則必須先阻斷中樞神經來停止其意識。以下介紹最常見的手法,但根據狀況的不同會有其他的可接受方式。[1]
不可逆麻醉
在實施不可逆麻醉後,昏迷、呼吸停止和心跳停止通常會在30秒內依序快速地發生。[2]
一些獸醫會選擇兩步式:先打第一劑讓對象寵物失去意識,接著再來第二劑來致命。如此可以允許飼主緩和地和還在生的寵物道別,也能防止一些如死後痙攣或者神經反射等死後動作引起飼主的不良情緒反應。
對於較大型的動物如馬或牛,則可能會使用不同的藥物或配方,像是鹽酸辛可卡因和Tributame(乙甲丁酰胺/氯喹/利多卡),可在注射後快速導致昏迷和心跳停止,藥效快且安全有效率。
當動物死後,死後抽搐和失禁等現象並不罕見。
吸入劑
一些吸入性藥物像是異氟醚或七氟醚常被用來做為小型動物的人道毀滅手段。這些動物會被關進密封的空間內然後注入高濃度的上述藥物。也可能使用較低劑量的上述藥物導致昏迷後,再注入二氧化碳來致死。[3]在某些對野生動物的人道毀滅上,也可能單單使用二氧化碳致死。 [4]是否要使用混和方案常常取決於人類自身的經驗來判斷不麻醉而直接致死會不會讓該動物感到壓力。[5]在2013年,美國獸醫協會(AVMA)提出對於二氧化碳用於人道毀滅的指導,當中指出對於小型齧齒目,每分鐘注入10%至30%總容積的二氧化碳屬於人道毀滅。[6]
扭斷頸椎
扭斷頸椎是一種宰殺小型動物例如老鼠時的古老方法。如果操作熟練可以在很少或沒有成本和設施的底下給予無痛死亡。執行者必須知道用何種方法和位置才能導致頸椎斷裂,否則不熟練的手法可能不會導致立即死亡且會導致不必要的痛苦。另外由於不清楚動物在被扭斷頸椎後會保持多久意識,還有會受到多少痛苦,這種方法已經漸漸減少被採用。
人道毀滅的理由
一些對寵物或其他動物的人道毀滅理由像是:
- 絕症,例如癌症或狂犬病。
- 一些不致命的外傷或疾病,但是會導致動物往後的生存很痛苦,或者飼主無法負擔其療程,或者飼主對其療程反對。
- 獵人的憐憫之殺
- 無法糾正的行為問題。例如:侵略性--曾經造成人或其他牲畜嚴重傷害的狗隻往往都會被人道毀滅。
- 高齡導致行為無法治理並影響到生活品質。
- 流浪動物或無主動物
- 動物試驗:在一些科學研究或實驗當中,動物最後會被人道毀滅來進行解剖,或者避免其因為進行過的實驗而受苦,或者防止疾病散撥,或其他原因。[1]
小型動物的人道毀滅常常由在獸醫診所或醫院、或者動物收容所,由獸醫或者其監督的獸醫助理執行。有時候動物收容所的工作人員也會接受訓練來執行人道毀滅。一些獸醫會在飼主的家裡執行人道毀滅,特別是在要對一些大型動物進行人道毀滅的場合。在一些大型動物受重傷的場合,比如說賽馬場意外,獸醫也可能執行現場人道毀滅。
遺體處理
許多寵物飼主會選擇領回人道毀滅後的寵物遺體並舉行葬禮和埋葬,[11]這方面有專門的寵物殯儀館來執行寵物葬禮或火化。[12] 否則,相關部門通常會把遺體冰凍保存並配合環保單位送往掩埋場。[13] 在一些實例上,於動物收容所內人道毀滅的動物遺體會送往肉品處理工廠[14][15][16]並製成化妝品、肥料、飼料、藥物或寵物食品等製品。[17]曾有質疑上述製品中存在的戊巴比妥可能導致攝食的狗在面臨人道毀滅時對該藥物產生抗藥性。[18]但是,在2002年FDA的研究報告指出,在其抽樣的寵物食物當中沒有檢測到狗或貓的DNA,所以前述理論應該是源自被人道毀滅的馬或牛。但即使如此,上述藥物在寵物食品中的含量仍在安全無虞範圍。[19]
法規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立法院在2015年1月2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2條修正案,雖然缺乏相關配套措施,還是在2017年2月開始執行,廢除了收容所內狗或貓的合法安樂死。
参考文献
- Close B, Banister K, Baumans V, Bernoth EM, Bromage N, Bunyan J, Erhardt W, Flecknell P, Gregory N, Hackbarth H, Morton D, Warwick C. . Laboratory Animals. 1996, 30 (4): 293–316 (295). PMID 8938617. doi:10.1258/002367796780739871.
- UK Veterinary Medicines Directorate Product Notes for 20% Pentobarbital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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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lee KM, Stephens ML, Rowan AN, King LA. . Lab. Anim. April 2005, 39 (2): 137–61. PMID 15901358. doi:10.1258/0023677053739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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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ine JP, Buckingham W, Strunin L. . Can. Vet. J. September 1988, 29 (9): 724–6. PMC 1680841. PMID 17423118.
- Calif. Penal Code 597u (a)(2)
- Tom J. Doherty, Alex Valverde, Manual of Equine Anaesthesia and Analgesia,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6 (p. 352)
- C.J. Laurence, "Animal welfare consequences in England and Wales of the 2001 epidemic of foot and mouth disease", Rev. sci. tech. Off. int. Epiz, 2002, 21 (3), 863–868)
- Allen, Moira Anderson. . Pet Loss Support Page. 2002 [9 June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5).
- Porstner, Donna. . Boston.com. 15 April 2004 [9 June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25).
- . Knoji: Consumer Knowledge. 21 February 2011 [May 21,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0).
- Becker, Geoffrey S. (PDF). The National Agricultural Law Centr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s. 17 March 2004 [9 June 201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02-17).
- Smith, Van. . Baltimore City Paper. 3 November 1998 [9 June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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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mon, Stephanie. . Washington Post. 27 January 2002: A14.
- Myers, Michael. . FDA Veterinarian Newsletter. 2004, XIX (1) [8 June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01).
- .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28 February 2002 [9 June 2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