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農

租地耕作的佃農

佃農是指租用他人田地,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中國

形成

一般而言,農民因家人有病、災荒、婚喪開支等原因,用光積蓄,為債務所迫,只好賣出或放棄土地,變成佃戶。[1]光景好時,農民會買來土地,佃戶會稍為減少;困難時則農民喪失土地,佃戶數目稍為增加。[2]不過,如果土地太貧瘠,地租回報太低,願意買地的人不多,則佃戶數目也不會高。[3]

社會地位

在較富饒和商業繁榮的地區,佃戶只須交地租。在落後或交通不便的多山地區,佃戶則要向地主交出額外的物資,如新年時要送糕點、肉類、家禽等禮物;地主家中有婚喪時,佃戶要去幫忙,地位有如奴僕[4]。至民国时期,佃农地位仍极为低下,公民权缺失。以苏北鲁南地区为例,地主阶级对佃农有“生杀之权”。在重重剥削、欺压之下,地主阶层对佃户妻女的“初夜权”,反显“人道”[5]

宋代

唐代均田制崩壞以後,地主和佃農廣泛出現。部份學者估計,宋代有34%的戶口是佃戶,和廿世紀的情況相同。當時北方、浙江東部和江西中部,是佃戶比率較低的地區。[6]

明清

明清兩代,長江下游和東南沿海地區佃戶較多。[7]明太祖沒收大量今日江蘇省地區地主的土地,田地歸官府管轄,佃戶地租從繳納給地主,改為繳納給官府。據學者估計,明代江蘇有略高於50%的田地出租,租佃率和廿世紀時相近。[8]

明末張獻忠的大屠殺,使四川湖南二省在清代初期較為荒涼,有大量有待開墾的土地,佃戶較少。其後兩省佃戶漸增,到18世紀中,有50%-60%土地在地主手中,和廿世紀時的情況相似。[9]

民國

民國時,大約有30%的農民是全無土地的佃戶。[10]跟清代後期相較,佃戶數目接近或稍低。由於地主不易收到地租,當時也有其他投資的途徑,買地的資金沒有增長,佃戶數目亦大體不變。[11]一般而言,佃戶在北方較少,南方較多。當中亦有例外,如山西山區佃戶較多,廣西雲南有些地方佃戶又較少。[12]

1949年後

在内战前后,中国共产党也推行过类似臺灣的改革,但在1950年代由国家强行合并为人民公社。佃农的身份彻底消失。 但作為公社成員不是自耕農,所以常只想分到公社的好處,又不主動努力貢獻。 中共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农民承租国有土地的制度开始实行,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大陆只有土地国有的地权制度,事实上农户定位類似国家的佃农,但不同真正的佃農,即需要上交的作物較少,政府也不可以輕易驅逐農民。但因為對於土地用途的限制,很多農民仍然不滿意,直到2006年农业税彻底取消連類似佃農地位[13]

臺灣

臺灣,佃農自從實施375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政策後,佃農約佔農民總數為百分之八。[14] 2012年底台灣佃農戶數27,760戶,在台灣農牧戶總數779,375戶中,比例百分之3.6[15]

註釋

  1.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16。
  2.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9。
  3.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3。
  4.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4。
  5. 作者:马俊亚. . 中国社会科学网,来源:《文史哲》2013年第1期. 2015-07-22 [2017-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5) (简体中文).
  6.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6。
  7.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8。
  8.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7。
  9.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7-128。
  10.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13。
  11.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28-129。
  12. Perkins:《中國農業的發展》,頁114。
  13.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3月6日 [2012年3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4月19日).
  14. 陸年青. . 中國文化大學. [2009-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7).
  15. 中華民國102年農業統計年報,第199頁(農家與農業勞動,台灣地區農牧戶-按耕地所有權屬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4年8月出版。

參考書目

相關條目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