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專政即“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施专政”,一般被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一种,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1]。“人民民主专政”最早由毛澤東提出,被写入1954年版和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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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来源于由马克思提出并由列宁发展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馬克思主義认为,權力只能由無產階級或資產階級單獨掌握,而不能由「中間階級」或幾個階級的聯盟去掌握。列寧则在1905年提出「工農革命民主專政」方案,作为俄國建立純粹無產階級專政之前的政治制度。20世紀20-30年代,共產國際在中國及其他亞洲國家,也運用這種指導方針[2]。毛澤東提出的「人民民主專政」概念一般被认为繼承自列寧。
內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根据毛泽东划分的“三类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既不同于“資產階級專政”,也有别于“工人階級專政”,而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各個革命階級的聯合專政”,即「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3]。其中,工人階級是最堅強的核心,通過代表其利益的政黨來行使領導權。其次是農民,他們是無產階級最可靠的盟友。然後是小資產階級,他們充其量是追隨者。最後是民族資產階級,他們有可能離棄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敵對陣營。這4個階級行使「人民民主專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采用“人民民主專政”,而不是传统的無產階級專政,是為了適應從戰後轉折到「社會主義建設」的環境。[4]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9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修订中,将無產階級專政改为人民民主專政。[5]
名词解释
人民
-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定义为“在中国,在现阶段(1949年),(人民)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
学术讨论
参考文献
- .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4: 第5页. ISBN 978-7-107-28182-2.
- J.K. Fairbank(費正清)等編,李向前等譯:《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66-82)》(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頁7-8。
- 《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頁677。
- 《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66-82)》,頁7。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2年
- . [2011-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3).
- 李金河、 孙俐俐. (1).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
-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3).
-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7).
- 王桂五; Yichu Xu; Dengju Zhao. . 法律出版社. 1991 [2014-03-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1).
- 朱蓬蓬. . 天马出版有限公司. [2014-03-24]. ISBN 0978799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