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埠
商埠的由来
商埠最早存在于实行锁国政策的国家。在中国,自明朝和清朝两度宣布海禁政策后,海外贸易业迅速萎缩,对外贸易逐渐集中于泉州、福州、宁波等几个有限港口,贸易对象也从东南亚、阿拉伯、东非各国减少至琉球国、朝鲜、日本和葡萄牙等少数几国。在日本,德川幕府于1630年代确立了锁国体制,将一切对外贸易集中于长崎,贸易对象也仅限于中国和荷兰。这一时期的广州十三行和长崎出岛成为两国仅有的两处对外商埠。
1842年8月,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即史上有名的五口通商,中国的锁国体制就此被打破。1858年日本与美国、英国、法国、荷兰、俄国签订《安政五国条约》,也被迫开放神奈川(横滨)、长崎、兵库(神户)、新潟、函馆五处港口。1876年2月26日,日本与朝鲜在江华岛签订《江华条约》,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
商埠的特点
被定为商埠的城市,其主要共同点是具有优良的交通条件,拥有优良的港口或为内陆边境贸易重镇,周边的商品经济或商品农业比较发达。在商埠中,通常划定一定的区域,供相关国家商人定居、开业、存放货物,称为商埠地,各国在商埠地设立领事馆,保护本国侨民利益。有时相关国家在商埠地还驻扎有小股军队。但是与1860年代之后出现的租界不同,商埠地所属国家通常保有对商埠地的主权,以及行政、警察、司法等权力。
中国的商埠
英国
- 南京条约(1842年8月29日):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
- 天津条约(1858年6月26日):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为烟台)、台湾(台南)、潮州(实际在汕头)、琼州(实际在海口)、镇江、汉口、九江、淡水、南京
- 北京条约(1860年10月24日):天津
- 烟台条约(1876年9月13日):宜昌、芜湖、温州、北海
- 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1890年3月31日):重庆
- 藏印议订附约(1893年12月5日):亚东
-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1897年2月4日):腾越、梧州、三水(三水县江根墟)
- 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2年9月5日):长沙、万县、安庆、惠州、江门
- 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4月27日):江孜、噶达克、亚东
俄国
法国
日本
- 马关条约(1895年4月17日):沙市、重庆、苏州、杭州
- 通商行船续约(1903年10月8日):长沙、奉天(沈阳)、大东沟(丹东)
- 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12月22日):凤凰城(凤城)、辽阳、新民屯(新民)、铁岭、通江子(通江口)、法库门(法库)、宽城子(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宁安)、珲春、三姓(依兰)、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1909年9月4日):龙井、局子街(延吉)、头道沟、百草沟
根据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则,一旦与上述国家中的一国签订条约开放商埠,则其他国家自动取得在相应商埠地的一切权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庆、苏州、杭州的四处商埠地,被一些中国历史学家算作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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