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国际劳工组织英語:,縮寫:ILO)是一个以追求社會正義為目標的聯合國專門機構。该机构制订政策和方案以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就业机会,并确定劳工标准。總部設於瑞士日内瓦,训練中心位於意大利都靈,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稱為國際勞工局。

國際勞工組織
  • 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標誌及旗幟
簡稱ILO
成立時間1919年
類型联合国专门机构
法律地位活跃
總部 瑞士日内瓦
領導人 蓋伊·萊德
上級組織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網站http://www.ilo.org/

该机构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1]其重要贡献之一是建立了作为各國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的國際勞動基準

然而,与世界衛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相比,該机构是比较低調的。

成员资格与组织结构

國勞總部
總部大廳

成員資格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首先包括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新章程的成员国。此外,任何联合国原始成员国,和之后向联合国承认新章程的国家也可成为成员国。其他国家在国际劳工大会获得超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后可被接纳成为新的成员国。[2]

三方架構

与聯合國其他的專門機構不同,國際勞工組織具有三方架構 – 分別代表政府僱主工人。该架構背後的基本原理是“建立政府和社會夥伴之間自由而公開的辯論”。[3]

管理機構

理事會

国际劳工组织下设理事會,其工作內容包括決定國際勞工大會的議程、提出計畫與各會議之預算草案、選舉國勞大會主席、要求成員國提供有關國內勞動環境之資訊、任命調查委員會和代督國際勞工局監督成員國實行公約狀況等。理事會由28名政府代表、14名工人代表、以及14名雇主代表所組成,每任任期3年。[4][5][6]

大會

國際勞工大會會議每年六月在日內瓦舉行,進行公約和建議書的編撰和採納。此外,國勞大會还決定國際勞工局的總體政策、工作目標和編列預算。

每個成员国有四位大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和一位工人代表。所有代表都有投票權,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投票效力皆相同。雇主與工人代表的投票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相一致。一般來說,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勞工組織依据凡尔赛条约成立,并作为國際聯盟下的一個機構而存在,但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在1919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交流社會政策、分享經驗和想法。一战前,國際協會(IALL)和第二國際就已经組織了有關勞動立法的国际行为,這也为國際勞工组织运作的制度化做了铺垫。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

二战后,国际联盟解散,联合国成立,國際勞工組織成为联合国的一个專門機構,该組織成為也是聯合國系統的第一個專門機構。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196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最后条款修正公约[7]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64年9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二十九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对本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一问题的若干提议,并

认为这些提议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10月9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全称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主要列明了因国际联盟解散而应修改的过往合约的部分字样,比如“国际联盟秘书长”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删除“国际联盟的”等。

公約

在國際勞工組織生效的公約需要各国政府批准才會被采用,但這並不表示投票赞成某公约的政府最終會将其批准實行。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已生效,但十年以後依舊只被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就職場安全、衛生、員工與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得到了相對廣泛的認可。这些公约已經被大多數成员員國批准,一般将其总偁為國際勞動基準()。

截至2011年7月,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189項公約。公约一旦被各国政府所採納,就具備效力,且各国国内認可其規定適用性的法律義務即產生。然而,國際勞工公約無論是否被成員國签署都是普世性的國際勞工標準。

四個基本策略

1998年,第8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基本原則和工作權利宣言。該聲明包含四個基本策略:

  1. 工人自由結社集體談判
  2. 強制、強迫勞動之結束
  3. 童工之結束
  4. 工人間不平等歧視的結束

公约列表

参考文献

  1. . Nobelprize.org. [2006-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02).
  2. . [2011-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25).
  3. (PDF). [2009-03-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9-03-18).
  4. . ilo.org. [2012-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6).
  5. Article 7, ILO Constitution
  6. . ilo.org. [2015-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6).
  7. . treaty.mfa.gov.cn.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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