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国际劳工组织(英語:,縮寫:ILO)是一个以追求社會正義為目標的聯合國專門機構。该机构制订政策和方案以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就业机会,并确定劳工标准。總部設於瑞士日内瓦,训練中心位於意大利都靈,其秘書處(工作人員)稱為國際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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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標誌及旗幟 | |
簡稱 | I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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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19年 |
類型 | 联合国专门机构 |
法律地位 | 活跃 |
總部 | 瑞士日内瓦 |
領導人 | 蓋伊·萊德 |
上級組織 |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
網站 | http://www.ilo.org/ |
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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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曾在1969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1]其重要贡献之一是建立了作为各國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的國際勞動基準。
然而,与世界衛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專門機構相比,該机构是比较低調的。
成员资格与组织结构
管理機構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勞工組織依据凡尔赛条约成立,并作为國際聯盟下的一個機構而存在,但國際勞工組織的創始成員在1919年之前,就已经开始交流社會政策、分享經驗和想法。一战前,國際協會(IALL)和第二國際就已经組織了有關勞動立法的国际行为,這也为國際勞工组织运作的制度化做了铺垫。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1964年10月9日第二十九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最后条款修正公约[7]。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64年9月19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第二十九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对本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一问题的若干提议,并
认为这些提议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10月9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
最后条款修正公约全称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的执行事宜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主要列明了因国际联盟解散而应修改的过往合约的部分字样,比如“国际联盟秘书长”改为“国际劳工局局长”、删除“国际联盟的”等。
公約
在國際勞工組織生效的公約需要各国政府批准才會被采用,但這並不表示投票赞成某公约的政府最終會将其批准實行。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已生效,但十年以後依舊只被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就職場安全、衛生、員工與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得到了相對廣泛的認可。这些公约已經被大多數成员員國批准,一般将其总偁為國際勞動基準()。
截至2011年7月,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189項公約。公约一旦被各国政府所採納,就具備效力,且各国国内認可其規定適用性的法律義務即產生。然而,國際勞工公約無論是否被成員國签署都是普世性的國際勞工標準。
公约列表
参考文献
- . Nobelprize.org. [2006-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02).
- . [2011-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25).
- (PDF). [2009-03-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9-03-18).
- . ilo.org. [2012-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6).
- Article 7, ILO Constitution
- . ilo.org. [2015-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6).
- . treaty.mfa.gov.cn. [2020-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