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务会议
最高国务会议是根据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的会议[1]。
最高国务会议由国家主席召开和主持,会议的详细内容并没有明确注明,一般参与会议的包括: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及其他民主党派等主要领导人。
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国家的重大事务,由国家主席把会议提出的意见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因此国家主席在当时拥有国家政务上的实际参与权,可以被视为实权元首。
1975年修订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的设置,同时取消了最高国务会议。自此《宪法》里再未出现有关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1982年修订的第四部《宪法》重新设立国家主席职务,但已经失去对国家政治决策的干预权,性质变为虚位元首。
1954年宪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
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参考文献
- . [2012-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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