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省縣自治法,為中華民國舊行之地方自治法條。由第2屆立法院立法於1994年7月7日,1994年7月29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此法所有法條全文,請詳《省縣自治法》條文。
該法之訂定時代背景,為中華民國在臺灣戒嚴時期(長達38年),臺灣省政府與各縣市、各鄉鎮縣轄市方面的地方自治,沒有來自國會立法院的法定授權,而一直由臺灣省政府自行頒定的行政命令《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施行。所以臺灣省方面各級政府的地方自治與選舉,原則上一直未能依法行政。隨時代變遷,民國83年(1994),立法院終於修訂《省縣自治法》,使臺灣省的各級政府實施已近40多年的地方自治與選舉,終於有法源依據。
1999年,《省縣自治法》又被第3屆立法院所制定之《地方制度法》取代。內容主要為明定地方政府組織及規範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而當時立《地方制度法》新法、廢《省縣自治法》的時代背景,另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又稱臺灣省虛級化)。
沿革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7 日 制定66條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廢止6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14 日公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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