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縣自治法

省縣自治法,為中華民國舊行之地方自治法條。由第2屆立法院立法於1994年7月7日,1994年7月29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此法所有法條全文,請詳《省縣自治法》條文

該法之訂定時代背景,為中華民國在臺灣戒嚴時期(長達38年),臺灣省政府與各縣市、各鄉鎮縣轄市方面的地方自治,沒有來自國會立法院的法定授權,而一直由臺灣省政府自行頒定的行政命令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施行。所以臺灣省方面各級政府的地方自治與選舉,原則上一直未能依法行政。隨時代變遷,民國83年(1994),立法院終於修訂《省縣自治法》,使臺灣省的各級政府實施已近40多年的地方自治與選舉,終於有法源依據。

1999年,《省縣自治法》又被第3屆立法院所制定之《地方制度法》取代。內容主要為明定地方政府組織及規範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而當時立《地方制度法》新法、廢《省縣自治法》的時代背景,另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又稱臺灣省虛級化)。

沿革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7 日 制定66條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2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88 年 3 月 30 日 廢止6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14 日公布

參考文獻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