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50年於臺灣地區施行地方自治所頒布的行政命令。其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知識份子因為在台灣日治時期時曾經有過參與地方選舉的政治經驗,同時臺灣相較於中國大陸又包含戶籍制度與教育普及等條件,因此在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便要求繼續能夠實施地方自治。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包括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以及來臺宣撫的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白崇禧也先後提出將實施地方縣市首長民選的改革,但是一直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往臺灣時仍遲遲未能真正落實。

一直到1950年4月5日時,行政院才在《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正式核准臺灣省藉由行政命令試辦地方自治活動的想法。其中臺灣省政府希望藉有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中華民國和日本兩國之行政區劃制度的差異,因此決定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實施地方自治。除了將行政區劃分為5個、16個以及陽明山管理局,並且成立地方自治機關及選舉體系。

而1967年與1979年時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升格成為直轄市後,行政院便仿效臺灣省之前例而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自治依據。不過《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的結果,造成中華民國對於臺灣地區和中國大陸大陸地區的縣制制定並不相同。一直到1994年頒布《省縣自治法》後,有關縣自治的方才正式獲得法律授權,不過福建省則是在戰地政務解除後才回歸適用《省縣自治法》。而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1999年公布的《地方制度法》成為現在縣制之法源並且規定縣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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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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