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
原因和动机
行为失常
所有由于肇事者行为偏离正常人行为原则造成的纵火都归入此项。
至于肇事者与火灾中被损毁的物品的关系,在此归类项中并没有明确被指出。可以推测的是,肇事者与火灾中被焚毁的物品或其所有者有密切关系。 在另外一些情况中,肇事者与被损毁物品之间的关系不能被确定(例如放火癖)。但肇事者普遍会考虑如何减少罪行被发现的可能,纵火的机会和火灾造成的群众效应。
縱火焚燒古蹟
一些人可能會為了經濟利益而蓄意縱火破壞既有的物資。像例如在臺灣,由於土地開發的利益之故,縱火焚燒古蹟成了一個常見的破壞古蹟以清出土地進行開發的手段,很多古蹟在正式被列入古蹟前就遭反對者縱火。[1]
政治原因的纵火
縱火者欲对公众造成压力和恐慌,意图去改变某些已存在的事实。其中可以是政治的,社会的,种族的甚至是宗教的原因引起的。典型的例子是發生在1933年,德國柏林的国会纵火案。除了炸彈攻擊,縱火也是恐怖活動常見的方式之一。
縱火也是衝突事件中常使用的攻擊或防禦手段,在巷战或街頭暴亂中常發生燃烧垃圾桶、車輛等物,以製造路障,阻擋執法。在軍事上蓄意縱火攻擊敵人的戰術又稱火攻。
儿童纵火
儿童纵火不属于上述的三种归类。这是出于儿童对火焰的形态和声音的好奇,而引致的火灾。
参考文献
- . 信傳媒.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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