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英語:德語:)是歐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的前身可追溯到歐盟初成立時的「司法與內政合作」,在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則為《歐盟運作條約》中所設定的「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之一[1],其實現方式則由幾個更具體的任務領域所構成: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警察合作、邊境管制、難民政策、移民政策。

歐洲聯盟

本文是
歐洲聯盟的政治與政府
系列条目之一

歷史

在歐洲整合的歷程中人們逐漸發現,尤其是由於歐洲共同市場國界自由通行的制度,也給會員國和其人民帶來新的危險:特別是跨國犯罪、非法移民、以及利用會員國之間法制的落差來鑽法律漏洞。

《馬斯垂特條約》時期

為了對付這些事,1992年簽訂、1993年生效的《馬斯垂特條約》在延續歐洲共同體的經濟合作之外,也將政治合作事項擴張到會員國之間的「司法和內政合作」(英語:德語:),並成為此時期的「歐盟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帶有濃厚的政府間合作色彩:政策的形成一律由歐盟立法機關的上議院,即歐盟部長理事會的一致決議始能通過;而歐盟立法機關的下議院,歐洲議會,則毫無參與決策的權力。具體而言,此時期的第三支柱分為以下三個部門:

  • 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英語:德語:
  • 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英語:德語:
  • 「促進第三國人員在歐盟境內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德語:),亦即關於政治庇護、難民、移民政策的諧調。

《阿姆斯特丹條約》時期

1997年簽訂、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將上述這些總稱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並明文將它提升為歐盟的政治目標。同時,「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與「促進第三國人員在歐盟境內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被移到「歐盟第一支柱」,使它們得以適用歐盟兩個立法機關的共同決策機制--由歐盟部長理事會多數決之後,再由歐洲議會表決。「第三支柱」的內涵改名為「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

《里斯本條約》時期

2007年簽訂、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將第三支柱中仍存留的「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拆成歐盟政治領域事務中的「警察合作」「刑事司法合作」,並與其他項目統整於「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這個理念之下,後者為目前「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之一。至此,原本的第三支柱被完全拆散,不復存在;而歐盟的一切內政與司法合作決策,皆復歸由兩個立法機關(歐盟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共同參與的通常立法程序。

依據《里斯本條約》的架構,「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的體系位置如下:

《歐盟運作條約》
第1部:原則
第1篇:聯盟權限與任務分類
第4條2項:聯盟與會員國共同的主要任務領域
(j)款: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第3部:聯盟內政與措施
第5篇: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第1章:一般規定
第67條2項:消除聯盟內部的國界管制,形成共同的難民政策、移民政策、聯盟外部邊界管制政策。
第3章(第81條):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4章(第82-86條):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5章(第87-89條):警察合作

會員國參與程度

英國愛爾蘭丹麥三國,行使了附加議定書裡的權利,對於內政與司法合作只做有限的參與。

歐盟制度演變圖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的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  
                     

註腳

  1. 《歐盟運作條約》(官方英文版,2010年3月30日):第1部(Part)、第1篇(Title)、第4條(Article)、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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