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國家統一[2]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国大陆)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3][4]。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區事務另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5]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背景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两岸关系面临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1948年5月10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6]。动员戡乱时期一直持续到1991年。在“动员戡乱”时期,中华民国将两岸关系定位为“战争状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改革开放和对台政策的攻势之下,中华民国政府在1987年11月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关系开始发生转折,并产生了以法律规制两岸交往关系的需要。1988年初,时任中华民国立法委员赵少康等人开始提出要通过为两岸关系立法的形式以规范两岸交往,并迅速提出了自拟草案。1989年2月,中华民国法务部公布了第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992年7月经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7]

概括

該條目自立法以來曾經過多次修正,為中華民國政府,不論是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的政府,對於中國大陸事務的重要法律之一,之後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8]、《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9]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0]等子法。

2013年7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710號解釋」,認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至2項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且不符《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11][12]

2019年4月9日,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條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13]

2019年5月31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动议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经立法院“双审议”,并举办全台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总统公布生效。[14]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为充分落实“国会”监督精神,负责协议机关提出缔结计划,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

2020年5月8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员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等人提出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15]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一读通过。该修正草案是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条、第26条之1及第63条予以修订,具体内容为将第1条“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内文中的“国家统一前”删除,修改为“因应国家发展”;将第26条之1及第63条中的“国家统一前”修改为“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时”。[16]不過在5月15日,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提案的蔡易餘要求撤回修正草案[17]

港澳地区的适用条件

在未另定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如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发生变化以致危害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中华民国行政院可报请中华民国总统停止《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采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

相關事件

封殺大陸OTT平台

2019年3月28日,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发言人邱垂正对《日经亚洲评论》透露,为了遏制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造的针对台湾假新闻,中华民国政府计划爱奇艺,并阻止腾讯视频进入中華民國。邱又表示,中华民国经济部正在查处爱奇艺的台湾代理商“欧锑锑”,如果发生了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情况,最严重的处罚是关闭“爱奇艺台湾站”。[19][20][21][22][23]

2020年8月19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務司宣佈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條例,將循代理商在台灣落地的大陸OTT平台納入商業禁止項目表,目前在台灣運營的愛奇藝和騰訊WeTV繼續運營須在該公告預告期的14日內(9月1日起)停止運營,否則會被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關係條例》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將連續處罰[24]

重要大陸事務法規列表

  1. 入出國及移民法[25]
  2.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26]
  3.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27]
  4.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28]
  5.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29]
  6.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30]
  7.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31]
  8.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32]
  9.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3]

参考文献

  1. .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2020-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9).
  2. 該法第一條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紀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立法院法律系統
  4.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沿革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5.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6.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80 年 05 月 01 日
  7. 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 . 九州出版社.
  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9.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10.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11. 司法院大法官. . 司法院大法官. 2013-07-05 [2013-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18) (中文(台灣)‎).
  12. 翟思嘉. . 中央通訊社. 2013-07-06 [2013-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08) (中文(台灣)‎).
  13.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4).
  14. .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3).
  1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16. . 联合日报. 2020-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8).
  17. . [2020-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31).
  18. . [2020-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29).
  19. Cheng Ting-Fang and Lauly Li, Nikkei staff writers. . Nikkei Asian Review. 2019-03-29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20. Edward White. . Financial Times. 2019-04-02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21. 叶宣. . 德国之声中文网. 2019-04-01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22. 王枫. . 多维新闻网. 2019-04-02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23. . 端传媒. 2019-04-02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24. . 聯合新聞網. 2020-08-19 [2020-08-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4).
  25. 入出國及移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26.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灣地區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27. 大陸地區人民在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28.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29.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30.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31. 大陸地區人民來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32.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33.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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