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律

唐太宗命房玄齡長孫無忌杜如晦等著手編修舊制唐律[1],並採用魏徵所建議的仁恩原則[2],於貞觀十一年(637年)正月颁布法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罪行二十級:笞刑五條、杖刑五條,各十為差;徒刑五條,半年為差;流刑三條,五百里為差;死刑二條[3][4][5]。史称《貞觀律》比起隋朝舊律明顯慎刑許多。[6]

貞觀律》是唐朝太宗貞觀年间制定并颁布的律文。

參考資料

  1. . js.ifeng.com. [2018-08-24].
  2. 新唐書·志四十六·刑法》:「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徵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愛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倖免也。」自房玄齡等更定,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3. 資治通鑒·唐紀十》:「房玄齡等先受律令,以為:「舊法,兄弟異居,廕不相及,而謀反連坐皆死;祖孫有廕,而止應配流。據禮論情,深為未愜。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者俱配役。」從之。自是比古死刑,除其太半,天下稱賴焉。玄齡等定五百條,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大辟九十二條,減流入者七十一條,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
  4. 唐会要·定格令》 :「貞觀十一年正月十四日。頒新格于天下。凡五百條。分為十二卷。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者七十一條。分為三十卷。二十七篇。一千五百九十條。七百條。以為通。」
  5. 舊唐書·志三十·刑法》 :「玄齡等遂與法司五百條,分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有,為五刑。笞刑五條,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條,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條,自徒一年,遞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條,自流二千里,遞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條:。大凡二十等。」
  6. 新唐書·志四十六·刑法》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嘆曰:『夫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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