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笞

[1],又稱打藤笞刑鞭刑(caning),是一種沿用已久的刑罰執行方式。執行者用製成的鞭子打人,通常都是打臀部背部,往往都會導致皮開肉裂。鞭笞不但見於國家刑罰,也常見於家庭和學校,主要是打手掌心或臀部,但其殘酷程度通常不及國家刑罰。

鞭笞刑鞭

由於這種刑罰普遍被國際組織認為是對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權,此刑罰在世界上多數地區已經廢除。如今,世界上大約有16個國家實施類似笞刑,大部份在亞洲非洲(多数也實行沙里亞法),例如: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阿富汗伊朗坦桑尼亞波札那尼日利亞等。

司法應用

羅馬帝國

在羅馬帝國時代,鞭刑是打背部或全身的,優先于其它刑罚的,受刑人通常被綁在柱子上受刑。羅馬人製作的鞭子是套著鉛球或獸骨的繩鞭或皮鞭(Roman flagrum),所以會被打得皮開肉綻、血肉模糊,在一刻不停的抽打下,最终骨肉分離。由於行刑過程非常殘酷和痛苦,有受刑人在鞭苔過程中就已經鞭至死亡或失血過多而死。聖經記載耶穌被釘十字架前就受過這樣的刑罰,才被釘死。

中國

笞刑在中國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於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輕的,打10至50下的為笞刑,打60至100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部、臀部和腿部。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

英國本土

英國本土刑法曾訂明笞刑為法定刑罰之一,使用樺條(一般刑法、學校違紀及未成年海員)或九尾鞭(軍法及監獄違紀)執行,1948年后被廢止。

英國殖民地

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和一些非洲地區。部分地區採用九尾鞭(打背部),另一部分則採用藤鞭(打臀部)。

香港

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曾有行過笞刑,因有人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2] 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內仍繼續執行,[3] 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4] 2020年 何君堯倡重設1990年已廢除的笞刑(鞭刑)

而IPLSA以簡體字撰寫的2021年工作計劃文件,進一步披露中心在推動司法改革運動的「具體要點」,是要擴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包括增設一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一名港區政協委員,支持愛國者成為法官;又建議量刑時參考新加坡,重設香港早於1990年已廢除的笞刑(鞭刑)制度,在有期徒刑和社會服務令之間提供過渡性刑罰選項。(撰寫至蘋果日報) [5]

日本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臀部,明治維新后推行「文明開化」而廢除,但在殖民地台灣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臀部,限打16歳以上60歳以下的男性。

日本殖民地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係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一些相關的作法如下:

  •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 刑具是竹板,打臀部。
  •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 朝鮮每次打臀部不能超過30下。
  • 台灣每次打臀部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現狀

由於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目前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以下說明一些現在有鞭刑的國家其鞭刑使用的概況。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鞭刑主要懲治搶劫犯、毒犯、強姦犯及非法入境者。只有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可被判鞭刑,但50歲以上的強姦犯例外。監獄局按照犯罪嚴重程度分別使用輕、重兩種藤鞭,只打臀部,每次最多只能打24下。曾在網上流傳甚廣的「大馬笞刑」短片中,推使馬來西亞的8000名律師要求政府廢止笞刑,但政府仍堅稱是合法的刑罰[6]

此外,馬來西亞亦對伊斯蘭教徒實施伊斯蘭教法,違反教法者可被伊斯蘭法庭判處笞刑,但不常見,且最多只可判處6下。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7]

新加坡

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無論是否新加坡人)都可以被判鞭刑,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懲治對象不一定是重犯。此外,在監獄違紀的男性囚犯,亦可被加判笞刑。1993年,一名美國青年麥克·彼特·費爾因為在新加坡境內塗鴉而被判入獄、罰款和笞刑。費爾為首位被判處笞刑的美國公民,且此事後演變為國際事件,最終在1994年受刑。[8] 藤製刑鞭的粗度不能超過1.35公分,超過的部分至少需要鞭打50下(無論是否高級法院),亦不設上限。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傳出外國人被判處鞭笞的事件。一名來自瑞士的IT顧問奧利弗·弗里克在新加坡當地做出塗鴉和破壞等行為,被初級法院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及鞭打3下。這件事也演變為國際間所矚目的事件。[9]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受到很强烈的国际批评和反对,尤其是在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之后。国际特赦组织形容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10] 有些人认为鞭刑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是新加坡不在此公约的签署国当中。[11] 人权观察也反对鞭刑,说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很残酷的刑罚”。[12]

 文莱

在汶萊,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一定被判鞭笞,最多24鞭(未滿21歲最多18鞭,未滿18歲最多10鞭,未滿14歲最多6鞭,與已廢止的香港笞刑標準相若),而懲治對象一般為重犯(其中性侵犯、搶劫及盜竊等為強制性判決罪名);而在執行方式上,則與新加坡相若,犯人均以90度屈曲姿勢,被綁在刑架上受刑。

此外,汶萊由2014年起亦對穆斯林實施伊斯蘭教法,違反教法者可被伊斯蘭法庭判處笞刑(一般10鞭以上),執行方式類似沙特阿拉伯的伊斯蘭教法笞刑。

 印尼(亞齊特區)

印尼亞齊特區實施最嚴格的伊斯蘭教法,對違反教法者往往均會判處公開鞭刑,而且次數一般在10鞭以上,亦不設上限(例如在2016年,有6對未婚情侶因違反教法,作出過分親密行為而被判處10-20下鞭刑;[13]而在2018年,亦有兩名男子因性侵犯罪行,被判處100下鞭刑。[14])在此等笞刑中,行刑官一般會鞭打犯人背部,並有醫生在場監察;若犯人中途身體不適,會暫停鞭打一會後再繼續。如果鞭打次數較多(如1000鞭),亦可判處分期執行。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上限,超过的部分至少需要鞭打500下,且鞭刑不能分期執行。

加勒比海國家

目前,安提瓜和巴布達(1990年重新採用)及千里達及托巴哥法律中仍然保留鞭刑條款,但採用九尾鞭(而不是藤鞭)執行鞭刑。此外,亦有一部分加勒比海國家於1990年代重新引進上述鞭刑,但最後被當地最高法院裁定違憲。

沙烏地阿拉伯

2011年12月,一名沙特男子因犯了强奸罪,被判13年监禁和鞭打2080下。[15]

2020年4月,在人權團體多次關切下,沙烏地阿拉伯宣布廢除鞭刑與未成年死刑。

參見

註釋

  1. 《粵語審音配詞字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笞音雌(ci1)(由陳康健於2019年08月01日查閱)。
  2. 150年屈辱:香港二十八总督
  3. 香港歷史事件
  4. 撩开香港监狱的面纱
  5. . [2008-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17).
  6. (英文) 国际特赦组织对马来西亚鞭刑的报告
  7. . [2008-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6-19).
  8. . BBC News Online (London). 25 June 2010.
  9. (英文) 2008年国际特赦组织对新加坡的报告 Archive.is存檔,存档日期2012-07-28
  10. (英文) 新加坡所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11. (英文) . 人权观察. [2015年1月25日].
  12. 印尼亞齊省6對情侶未婚擁抱、親吻 公開鞭刑20下
  13. 印尼鞭刑五下求饒 醫生看完再鞭95下
  14. . 国际在线. 2011-12-12 [2011-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7).

參考資料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鞭刑部》,出自《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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