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曲
中國
“家兵”时期
早在新朝末年农民起义时,地方豪强曾以军事编制部勒所属的宗族、宾客、子弟等,组成武装力量。
部曲正式起源自東漢末年,黄巾之乱后,由于诸侯征伐,五匪盜寇四起,农民就去依靠世族大姓以自保,他们是當時的士族地主所掌握最主要的農業勞動力,称为佃客;这些人中的壯丁,与世族大姓的宗族、宾客、子弟、门生、故吏編為大門第自卫性质的军隊,这些人都称为部曲,也称家兵,在没有战争时部曲也种地做佃客。
另外在正式军队編制中,属于将军的部曲也发生变化[2],不作战时也进行屯垦。而后一些将帅见有利可图,更广为招募部曲从事生产。乱世人无所归,部曲永随将帅,从属于主将私人所有的色彩也越来越浓。
魏晋以后,客的身分卑微化,部曲地位也随之卑微化。但仍然有受到尊敬的宾客,部曲的地位还不算太低。
而后有些政权把部曲合法化,例如:
但是这时期朝廷随时可把私人部曲收归国家,部曲依附关系还不稳定。
在南北朝前期,已有主人视部曲为贱口,但并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一直到北周武帝建德六年(公元577年)下令释放西魏平江陵[3]及与北齐对立期间掠得的战俘奴婢[4]。此命令乃历史学界迄今所认为最早明确规定部曲为贱口身分,即部曲是已释放而未离本主的奴婢,而且说明部曲身分高于奴婢低于良人。
“贱口”时期
部曲的贱口身分在《唐律》中更规定的更明确,推测是继承北周而来。这种作为贱口的部曲,已经与军事组织无关,主要从事土地劳作。
隋唐时期,當時所行均田制,以家中人力多少分配田地的方式,亦是配合這種以部曲為主力的莊園式生產方式。一直到唐末五代宋之際,這種部曲制度逐漸崩壞,代興的是佃戶制,佃戶與部曲最大之不同,是其與地主為訂契約的方式,有較多的人身及遷居自由,而佃戶的義務為交租而非服勞役,且在法律上佃戶不再是賤民而是良民。宋以后向进步的方向发展,佃戶在订立租田契约之际,具有很大的选择权,而佃户将田地退还给地主,佃户立即可以恢复自由。但宋代的荆湖南北路、四川等离中央较远地区,依附于大地主庇护的所谓“佃户”,本质上还是部曲。
部曲的地位
部曲的权利与限制
註釋
參考文獻
- 宮崎市定〈從部曲走向佃戶〉
- 《中国大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