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繼承制
長子繼承制是指仅立嫡長子为继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只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之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但在一些母系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同时,长子继承制间接地将配偶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東亞地區的嫡長繼承制
在東亞傳統父系社會和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而子女又有嫡出和庶出之分,於是採取“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正妻有子的话立其最年長之儿子——嫡長子,没有嫡子的话立妾中所生最年長儿子——庶長子)的制度,稱為嫡长继承制,但因条件局限,而未能嚴格长期实行。
在有嫡子的情况下,历史上一般都由嫡长子拥有最优先继承权。但是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谁的继承权优先,争议很多。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庶子的母亲地位越尊贵,其继承权就越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优先)和“立长”(年纪较大的庶子更优先)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如禮記就記載石駘仲之案例。
在民間,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之思想和習慣,一個家庭若雙親不在人世了,長子則負責照顧年幼之弟弟妹妹,承擔父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後,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同時也不再和封地掛鉤,嫡長繼承制的適用範圍為爵位、蔭官等身份權利,與家族共有之祭田或祭祀公業管理權,而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範。至於女兒,通常遺產「傳男不傳女」,但家長會給予女兒一筆妝奩(嫁妝)。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然奉行此傳統。閩南語中便有大孫跟大漢孫之別。
中國
嫡长继承制在夏、商时期已经萌发,至周朝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朝代[註 1]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註 2]和选立储君[註 3]。宗祧、官爵、财产继承上,嫡长子较其他子女有优先继承权。对于宗祧和官爵,“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1][2]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的财产称为“长支财”。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2][3]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4]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5]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5]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和平权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業也往往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長子繼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但财产继承方面奉行“传男不传女”,仍是为普遍现象。2015年,中国大陆一项对公证遗嘱的调查报告显示[6],大多数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儿子为财产继承人。以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时,配偶、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採取傳男不傳女制度,故如未有在遺囑指定給予女兒,遺產只會分予兒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歐洲
中世紀伊比利半岛上的王国的社会结构类似財團。世家門閥中施行长子继承制(Majorat),家庭中的长子可以继承家产,次子则可能剃髮修道,成為修士,或在與摩尔人的战斗中碰运气,用努力来赢取荣耀和土地。
註釋
參考
- . [2016年8月10日].
- 王跃生. .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页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简体中文).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 田涛. .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
- . 腾讯网. 2015-06-10 [2018-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4) (简体中文).
- 1873年《太政官布告》263号
- 1875年太政官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