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
妾,又稱陪房、偏房、側室、副室、妾侍、小妻、旁妻、下妻、庶妻、嬬[1]、姬、簉室[2]等,亦有小老婆的俗稱,中華民國初期又稱姨太、姨太太。狭义上指一夫一妻多妾婚姻中,获得法律认可,但地位低於正妻的女性配偶。广义上可包括,除情妇外,未获法律认可的姬妾在内。
中国
「妾」字为会意字。从辛,从女。 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义是女奴。 「妾」在先秦和秦汉时是指女奴,由于在奴隶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发生性关系,甚至使女奴的专属于男主人的性行为对象,于是妾的词义开始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奴隶制度的演变,以及良贱制度的产生,妾开始指一种半自由人:她出身于良民家庭,是由购买而成为夫家的成员,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纳妾”,但她又不全属于奴隶,身份仍属于良民。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礼记》:
"天子有,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
天子之妃曰“”,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天子有一、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发生。实际上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 [3]。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4]。
自清朝乾隆年间承认兼祧合法性之后,民间多以兼祧之名娶平妻,即法律上的妾。生活中,两妻地位平等,此风延续至民国。民国建立之初的十几年,法律尚未涉及婚姻。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颁布的民法《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5]但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却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诸如:“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5]“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5]“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5]这些司法解释造成男人纳妾不算重婚,使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5]。社会生活中,男子多妻是为常见。抗日战争时期,局势动荡,出现大批“抗战夫妻”。1947年1月1日,民国政府以大赦令的方式,解决“抗战夫妻”触犯通奸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次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此后,纳妾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当代两岸三地社会生活中,俗称的“妾”或“姨太太”,多是指男性在婚外包养的情妇。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流动财产上庶出子女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但一般低于嫡出子女。 《大明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一说古代中国纳妾是因为正室不能生育,传统上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6],妻子如未能生育,害怕丈夫绝后,妻子为了维持自己在夫家的地位,所以才出此下策,晋朝时,有人名张硕,“妻无子,纳妾”[7]。另一方面,在皇帝或是貴族等需要直系子女繼承大業,也會大量生育來挑選屬意的接班人,但后来却成了男人为了欲念而做的一种行为。另一方面,则认为这是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延伸。亦有人类学方面的观点,认为是生物保存血统的自然性,但此说仍未有充足证据证明。
妾的分类和等级
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教森严,等级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严格的区分,被分为数个不同的卑尊级别,各级别之间制度严明,无法逾越。按出身,妾分为贵妾,良妾和贱妾三类。贵妾是出身皇亲国戚与达官贵人之家的妾,在三类中地位最高。良妾是出身一般寻常百姓之家的妾。贱妾乃出身于戏子、妓女、乞丐和童养媳,在三类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区分为三类之外,妾又更进一步的根据血缘远近和亲属亲疏区分为以下数个等级:[8][9][10][11][12]
媵
西周以前诸侯娶妻时不但有娶亲姊妹和堂姊妹为妾,还有娶妻子的姪女为妾,称作媵。西周以后此俗在汉族中變少,但在貴族中還有存在。譬如漢明帝娶的馬皇后和賈貴人是表姊妹,漢成帝娶趙飛燕和趙合德是親姊妹,曹操將三個女兒嫁給漢獻帝,蜀漢后主劉禪娶了張飛的兩個女兒...等等。在少数民族中也有流行,如清朝顺治帝之母孝莊文皇后博尔济吉特·布木布泰就是随她姑姑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哲哲下嫁清太宗爱新觉罗·皇太极。
侧室
侧室为娶正妻的亲姊妹或堂姊妹为妾。侧室出嫁时坐红墙蓝顶轿子,和元配同时出嫁时,轿子在元配轿子之后,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必须让道的特权。与元配同时出嫁时,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从正门进的特权。但侧室如单独出嫁,路遇官轿则必须给官轿让道,到新郎家时,只能从侧门进。侧室即使没生任何子女,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样,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但非必须,最后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侧室低于正妻之处。继承权方面,如正室无子,侧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侧室之子们之间则按侧室的等级次序继承。根据长幼卑尊,血缘远近,侧室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等级,按以下顺序逐次递减:
等级排名 | 亲缘关系 |
---|---|
1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亲姊妹 |
2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亲姊妹 |
3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亲姊妹 |
4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亲姊妹 |
5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亲姊妹 |
6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亲姊妹 |
7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堂姊妹 |
8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堂姊妹 |
9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堂姊妹 |
10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堂姊妹 |
11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堂姊妹 |
12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堂姊妹 |
其中,庶出亲/堂姊妹又可按其母亲们为不同等级的妾进一步划分。丈夫如需填房,侧室为第一优先,扶正次序按侧室等级安排(贱妾出身的侧室除外,不能扶正)。
副室
副室为正妻表姊妹出身的妾。因为中国古代为父系社会,姑姑仍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姊妹出身的妾高于正妻舅表姊妹和正妻姨表姊妹出身的妾。同样,舅为男,姨为女,在父系社会中正妻舅表姊妹出身的妾又高于正妻姨表姊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属于夫家的人,已经不属于原来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于侧室。
副室出嫁时坐红顶蓝墙轿子,即使和元配同时出嫁时,也和单独出嫁一样,不能享受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必须让道的特权,而必须给官员让道。即使和元配同时出嫁时,也和单独出嫁一样,不能享受到新郎家时,从正门进,而必须从旁门进。副室如果没生儿子,但生了女儿,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样,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但非必须,最后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副室低于正妻和侧室之处。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无子,副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副室之子们之间则按副室的等级次序继承。
只有正妻姑姑和姨母的亲生女儿才可称为副室: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数个妻妾,其它非正妻姑姑姨母所出的姊妹虽然在辈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姊妹,嫁给同一个丈夫后这些正妻的表姊妹却不能成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因为非正妻姑姑姨母所出的表姊妹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正妻姑姑和姨母嫁为妻或嫁为妾直接影响到副室的地位高低,根据长幼卑尊,血缘远近,副室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等级,按以下顺序逐次递减:
等级排名 | 亲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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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姑表姊妹 |
2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姑表姊妹 |
3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姑表姊妹 |
4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姑表姊妹 |
5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姑表姊妹 |
6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姑表姊妹 |
7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舅表姊妹 |
8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舅表姊妹 |
9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舅表姊妹 |
10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舅表姊妹 |
11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舅表姊妹 |
12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舅表姊妹 |
13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姨表姊妹 |
14 | 嫡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姨表姊妹 |
15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姨表姊妹 |
16 | 嫡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姨表姊妹 |
17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姨表姊妹 |
18 | 嫡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姨表姊妹 |
其中,庶出亲/堂姊妹又按其母亲们为不同等级的妾进一步划分。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则为第一优先,扶正次序按副室等级安排(贱妾出身的副室除外,不能扶正)。
偏室
偏室为正妻姑表姊妹和姨表姊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数个妻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儿们虽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但在辈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姊妹。因和正妻无血缘关系,这些正妻姑的表姊妹和姨表姊妹嫁给同一丈夫后不能成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偏室和偏室以下的妾出嫁时坐全蓝色轿子,不管是和元配同时出嫁,还是单独出嫁,遇到官员需让道,到新郎家从旁门进。偏室如果没生儿子,但生了女儿,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名字入族谱,但非必须,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偏室低于正妻、侧室和副室之处。偏室和偏室以下的妾如没生儿子,历代法律禁止其牌位入宗庙受祭拜。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和副室无子,偏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偏室之子们之间则按偏室的等级次序继承。根据长幼卑尊,血缘远近,偏室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等级,按以下顺序逐次递减:
等级排名 | 亲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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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姑表姊妹 |
2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姑表姊妹 |
3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姑表姊妹 |
4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姑表姊妹 |
5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姑表姊妹 |
6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姑表姊妹 |
7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长姨表姊妹 |
8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元配/平妻所生的嫡出年幼姨表姊妹 |
9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长姨表姊妹 |
10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填房所生的年幼姨表姊妹 |
11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长姨表姊妹 |
12 | 嫡妻无血缘关系的由母亲是妾所生的庶出年幼姨表姊妹 |
其中,庶出亲/堂姊妹又按其母亲们为不同等级的妾进一步划分。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和副室,偏室则为第一优先,扶正次序按副室等级安排(贱妾出身的偏室除外,不能扶正)。
偏房
偏房是和正妻没有任何血缘和亲属辈份关系的妾,可以是贵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贱妾。偏房为可以和丈夫,元配,侧室,和偏室同桌吃饭的最低级别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须产子才能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否则不行。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和偏室无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房
陪房为陪嫁侍女,多为贴身丫鬟或女管家,等级高于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为填房的最低级别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无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侍妾
侍女被收房成为妾。此等级及以下等级的妾不能被扶正。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无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婢妾
婢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没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连之罪而受牵连入狱。官府罚婢到大户人家做工,薪资收归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为妾。一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狱。男主人将其部曲的女眷收房为妾,其等级也为婢妾。契约劳工是婢妾另一主要来源,如黄梅戏天仙配中的男主角为葬父卖身三年为奴。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为侍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侍女可以辞职不干,但婢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附属关系,不能像侍女那样可以随时辞职不干。婢妾即使怀孕,也可被主人转送他人。如大文豪苏轼就曾把两个怀孕的婢妾转赠他人,以致后来宦官梁师成自称为苏东坡之子。但婢妾一旦生下孩子,就不能被转赠他人或逐出家门,如果尚未被收房,则必须被男主人收房。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偏房、陪房和侍妾无子,婢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通房
通房和婢妾类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为虽和婢妾一样被官府罚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无法像婢妾一样借着和男主人结婚而免罪出狱。根据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将通房收房为妾,须向官府缴一大笔费用,但并非所有罪过可以通过缴费赎罪。通房的其他来源为被男子赎身的妓女、买来的家妓、乞丐和童养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转让转让转卖。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后宫中最低级别的嫔妃:皇后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将其所生子女收养,嫔妃本人必须服从。同样,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养,而通房本人则无权表态反对。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产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则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遗产。只有被收房之后,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
外地娶的妾,可以是以上妾中任何一种。
外妇
男子包养的情妇,无正式婚姻关系。外妇所生子女为私生子女,私生子即使是长子也无法继承封号爵位,也无法分得长支财。私生子有遗产继承权,但平分遗产时,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他儿子所分得的一半。[13]
其他地区和国家
在李氏朝鮮,庶出的子女需把父親、嫡母和嫡出的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
在閃米特諸教經書《聖經舊約·創世記》中,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能生育[14],於是把自己的婢女夏甲給丈夫做妾[15]。夏甲在懷孕後對撒拉不敬[16],於是被後者虐待報復[17],說明她和撒拉仍然是主僕的關係。(註;在此段經文在亞伯拉罕與撒拉改名前,亞伯蘭為亞伯拉罕之舊名[18]、撒萊為撒拉之舊名[19]。)“撒萊對亞伯蘭說,我因你受屈。我將我的使女放在你懷中,她見自己有了孕,就小看我。願耶和華在你我中間判斷。亞伯蘭對撒萊說,使女在你手下,你可以隨意待她。撒萊苦待她,她就從撒萊面前逃走了[20]。…… 當時,撒拉看見埃及人夏甲給亞伯拉罕所生的兒子戲笑,就對亞伯拉罕說,你把這使女和她兒子趕出去,因為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以撒一同承受產業。”[21] 《創世記》中還記載雅各娶利亞與拉結姐妹二人[22](平妻)。二人又各自將自己的使女給雅各為妾。[23]兩個妾所生的兒子被視作是其主母的兒子。[24][25]
在伊斯蘭教國家,实行一夫多妻制度,各个妻子的地位原则上是平等的,参见:伊斯蘭婚姻法學。伊斯兰教认为先知穆罕默德的祖先是哈哲尔(即夏甲)所生的儿子易司马仪(圣经和合本作以实玛利),并称哈哲尔与撒拉是平妻的关系,具有相同的地位。
注釋
- 章太炎《新方言.釋親屬》:「廣州謂妾曰嬬。」,《說文解字.女部》:「嬬,下妻也。」清.段玉裁.注:「下妻,猶小妻也。」
- 《老殘遊記·第一七回》;俞正燮《癸巳類稿.釋小補楚語笄內則總角義》:「小妻,曰妾、曰嬬、曰姬、曰侧室、曰簉室。」
- 《旧唐书·孝友传·李日知》
- 《旧唐书》卷135《李齐运传》
- . [2015-03-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1月14日).
- 《孟子·离娄上》
- 《太平广记》卷272《杜兰香》
- 王初桐. . 宁海州: 古香堂. 1797: 968 [2017年11月13日] (中文).
- 李永祜. .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968 [2017年11月13日] (简体中文).
- 姜跃滨. . 石家庄市: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1: 305 [2017年11月13日] (简体中文).
- 史凤仪. . 武汉市: 湖北人民出版社. 1987: 292 [2017年11月13日] (简体中文).
- 李永强. (Thesis).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 2008 [2017年11月1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1月13日) (简体中文).
- 《大明律·户令》: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
- 《创世记》第11章第30节
- 《创世记》第16章第1-2节
- 《创世记》第16章第4节
- 《创世记》第16章第6节
- 《创世记》第17章第5节
- 《创世记》第17章第15节
- 《创世记》第16章第5-6节
- 《创世记》第21章第9-10节
- 《创世记》第29章第16-29节
- 《创世记》第29章第24, 29节
- 《创世记》第30章第3, 6, 8, 9, 10-11, 12-13节
- 文中所述是經文中女性的說法,但不是當時當地的看法!當時當地的風俗是:不孕妻要為夫找女子,使夫留下後代。但,被建立的目的及對象是夫,而不是妻。撒拉、利亞及拉結都用了這風俗,但改成了她們想要的形式(被建立的是妻)。
外部連結
- [ 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