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委员会 (文革)
历史
“革命委员会”和“三结合”
1967年,上海市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政权机构,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2月5日正式成立。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青岛市、太原市、黑龙江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的临时权力机构名称都含“革命委员会”。路阳认为,这是对《十六条》提出的“文化革命委员会”名称的模仿。[1] 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东北的新曙光》支持黑龙江省的夺权,并第一次使用“三结合”的说法,即建立一個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
2月12日,毛泽东与张春桥、姚文元、王力和戚本禹谈话,说服他们放弃人民公社称号。2月20日,毛泽东批示贵州夺权说:“名称叫革命委员会好”。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夺权斗争宣传报导问题的通知》,正式否定“人民公社”名称,并以“三结合”作为评判各地权力机构的标准。[1] 3月31日,《红旗》杂志发表社论《论革命的“三结合”》,引述毛泽东指示:“在需要夺权的那些地方和单位,必须实行革命的‘三结合’的方针,建立一个革命的、有代表性的、有无产阶级权威的临时权力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叫革命委员会好。”
革委会实行“一元化领导”,取消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分别,合为一体;革委会委员采取“三结合”方式,即由革命干部、群众组织代表和部队军管代表组成。在这种机构中,干部由于熟悉业务,一般负责日常业务;工农兵代表掌管大政方针,群众组织代表维护本单位下层人员的利益。到了文化大革命后期,工农兵代表逐渐撤出革命委员会。
重新设立党委
1967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已经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的单位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的批示》。12月2日,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将《关于整顿、恢复、重建党的组织的意见和问题》下发各地征求意见。文件建议在革命委员会中建立“党的核心小组”,基层成立支部和小组,实施党的组织领导。1970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通知》,提出陆续召开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党委。此后,地方各级党委先后成立。新党委和原来的革命委员会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一般兼任同级革委会的主任。各级党委恢复后,革委会不再是党政合一的机构,而成为同级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性质的机构。
军队代表退出
1972年8月21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征询对三支两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三支两军”人员撤回部队;凡建立党委的地方和单位,军管、军宣队、支左领导机构撤销,少数军队干部转业留在地方工作。此后,大部分军队代表陆续返回部队,但还有一些军队代表留在地方,他们主要是在党政机关和省市一级革委会任主要负责人。“三支两军”人员撤回后,各级地方党委成员适当作了调整,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返各级领导岗位。
撤销
1975年全国人大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革委会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的职责,但实际上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陷于瘫痪,尽管如此,革委会被作为第六届人大计算。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議案,將革命委員會改組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革命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一直到1980年代才全部撤销。
省级革委会建立简况
注:黑龙江省最初称“黑龙江省红色造反者革命委员会”,3月23日改称“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山东省最初称“山东省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大联合革命委员会”,2月23日改称“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上海市于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2月23日改称“革命委员会”;贵州省最初称“毛泽东思想贵州省革命委员会”,8月1日改称“贵州省革命委员会”;山西省于1967年1月12日完成夺权,3月18日成立“革命委员会”。
参见
参考文献
前任: 各级人民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革命委员会 (各级地方最高行政机关) 1960年代末-1980年代初 |
繼任: 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前任: 各工厂、国营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 |
革命委员会 (各级单位最高管理机关) 1960年代末-1980年代初 |
繼任: 各工厂、国营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