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英語:)是香港立法會議長以及首長,並且同時兼任全體委員會主席。1997年以前稱立法局主席,1997年至1998年稱臨時立法會主席。1993年前,按照《1843年皇室訓令》第五條規定,立法局主席由香港總督兼任。1993年以後,主席一職改由議員互選產生,承沿至今。[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主席
現任
梁君彥

2016年10月12日就任
尊称主席
任命者由全體立法會議員從議員中互選產生
任期至立法會解散為止[1]
首任砵甸乍爵士(議員互選前)
施偉賢爵士(議員互選後)
设立1843年(議員互選前)
1993年(議員互選後)
薪资每月港幣202,000元
立法會大樓立法會主席專座

主席選舉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於每屆首次會議中選出,由立法會秘書處於首次會議前向各議員發出提名邀請,首次會議由未獲提名的議員中連續擔任議員時間最長且按中文姓名繁體字筆劃較少者主持,實際行使主席職權。若獲提名的議員多於一人,各議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於首輪投票中若多於一名獲提名議員獲得相同的最高票數,則進行次輪投票,於相同最高票數者中選出;若在次輪投票中仍未能出現最高票者同票情況,則由主持會議的議員以抽籤方式選出。

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主席須由年滿40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20年,無外國居留權,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擔任。

職權

立法會主席負責主持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會議,並根據基本法享有下列職權:

  • 主持會議;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決定開會時間;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應行政長官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然而,立法會主席並非內務委員會的成員,亦不能成為立法會任何委員會的成員(行政管理委員會除外)。

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缺席會議時,由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行職務。此外,當主席任期結束後,選舉新一任主席前,最資深的議員代理主席職權,直至選出新主席。

福利

立法會主席可獲得以下的福利:

  • 月薪HK$202,000(一般立法會議員薪金的200%)
  • 每年酬酢開支HK$221,520
  • 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第7位(與行政會議非官守召集人以及其他行政會議成員並列)
  • 可分配位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內的立法會主席辦公室
  • 有專用的車牌,為「LC 1」,是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的縮寫。
  • 其餘福利與一般立法會議員一樣[3]

歷任主席

 英屬香港立法局(1843年-1997年)

自立法局成立以來,香港總督兼任立法局的主席。二戰期間的1941年11月13日,楊慕琦宣布立法局無限期休會。同年12月25日,楊慕琦向日軍投降。日佔時期,華民代表會及華民各界協議會成為當時的諮詢機構。香港重光後,英軍在香港成立軍政府。1946年5月1日恢復文官政府管治,楊慕琦復任,立法局復會[4]

為配合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立法會主席將由議員互選產生,1991年10月,時任港督衛奕信開始實行過渡措施,任命施偉賢為立法局議員兼副主席,代其主持日常會議。1993年2月19日,末代港督彭定康辭任主席,立法局非官守議員首次互選主席,當日由時任布政司霍德爵士代理立法局主席[5]。最後,施偉賢當選首位互選主席,結束港督兼任時期。

肖像 主席 任期 政黨 選區 選舉
上任 離任 時長
- 施偉賢爵士 1993年2月19日 1995年7月31日 2年162天 無黨籍 委任
- 黃宏發 1995年10月11日 1997年6月30日 1年262天 無黨籍 新界東南 1995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1997年-)

肖像 主席 任期 政黨 選區 屆別
上任 離任 時長
1 范徐麗泰 1997年1月25日 1998年6月30日 1年156天 無黨籍
建制派
不適用 臨時
1998年7月2日 2000年6月30日 1年364天 選舉委員會 第一屆
2000年10月4日 2004年9月30日 3年362天 第二屆
2004年10月6日 2008年9月30日 3年360天 香港島 第三屆
2 曾鈺成 2008年10月8日 2016年9月30日 3年358天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香港島 第四屆
2012年10月10日 2016年9月30日 3年356天 第五屆
3 梁君彥 2016年10月12日 現任 4年127天 香港經濟民生聯盟 工業界(第一) 第六屆

參考文獻

  1.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2020-10-15].
  2. . [2012-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1).
  3. 立法會議員酬金及福利
  4. 《從立法局到立法會 : 邁向新綜合大樓的歷程》,頁20
  5. (PDF). 香港立法局: 1539. 1993-02-19 [2019-07-0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0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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