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
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4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對加彭的相關事務由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共同管轄。[1]
![]() 中華民國 |
![]() 加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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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經濟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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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1月19日 |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 | 1965年3月27日簽署議定書 1966年2月5日、1969年6月23日、1972年8月29日簽署協定 |
1973年11月8日 | 《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糖業合作協定》 |
交通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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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參見
-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加彭駐外機構列表
- 駐加彭外交機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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