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

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是指中華民國加彭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兩國於1960-1974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對加彭的相關事務由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共同管轄[1]

中華民國與加彭關係

中華民國

加彭

政治

紫色國家表示在1971年的投票中支持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其中包括加彭
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以電子簽證的方式入境加彭。
加彭護照加彭公民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中華民國

外交

1960年12月9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1965年5月,於首都自由市設立中華民國駐加彭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74年3月30日,與中華民國斷交。

簽證

兩國公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中華民國公民可至該國移民局的電子簽證申請系統取得入境許可後,於抵達首都的利伯維爾國際機場辦理落地簽證入境,單次簽證停留最多1-3個月;多次簽證停留最多6個月。入境須出示黃熱病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2][3]

加彭護照加彭公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也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4][5]

相關警示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中華民國外交部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將加彭歸類為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宜儘速離境(2020年3月21日發布);[6]衛生福利部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將加彭歸類為第一級注意:提醒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2019年12月16日發布)。另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將各國家與地區歸類為第三級警告: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2020年3月21日發布)。[7]

經濟

貿易

2019年,加彭是中華民國第157大貿易夥伴、第118大進口夥伴、第177大出口夥伴。出口至加彭的金額為83萬0,346美元,年減27.213%。自加彭進口的金額為661萬1,444美元,年增165.016%。貿易呈現入超赤字)578萬1,098美元,年增326.981%;2018年,加彭是中華民國第162大貿易夥伴、第140大進口夥伴、第172大出口夥伴。[8]

協定

雙邊協定[9]
日期簽署備註
1963年1月19日《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農業發展技術合作協定》1965年3月27日簽署議定書
1966年2月5日、1969年6月23日、1972年8月29日簽署協定
1973年11月8日《中華民國與加彭共和國糖業合作協定》

交通

客運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19年12月19日[註 1]):

 中華民國

駕車

持有中華民國國際駕駛執照或申請加彭駕駛執照,並投保車險,可在加彭駕車。[10]

注釋

  1. 有鑑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暫停更新。

參考資料

  1.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3. . 中華民國外交部.
  4.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5.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6.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7. . 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
  8. .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 [2018-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3).
  9.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7-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6).
  10.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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