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是一项对劳动时间的倡导,主张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个小时。这一制度最早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其后由于欧美资本家对劳工的剥削不断加剧,最终北美的工人率先实行并走上街头抗议,倡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爆发了历史最大的罢工,也正是以倡导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八小时工作制普遍被列为法律条令,但实际上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一条令也被一些企业视为一纸空文(996工作制)。
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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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
中国大陆
- 1922年5月1日,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1931年12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也宣布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 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例如,1949年11月由潍坊兵工厂、渤海兵工厂、胶东兵工七厂抽调800余人组建的山东轻金属公司(现今的中铝山东铝业公司)“当年实行十小时工作制,白天上班,晚上还要扛起枪当护厂队”。[1]
- 1952年7月25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2]
-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建筑业实行8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3]
-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8小时工作制上升为法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超过工作日法定劳动小时的,按照双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三倍的小时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香港特别行政区
目前还没有标准工时的相关法律。[5]2012年,香港七大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雇主联合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以标准工时立法将破坏香港自由经济体制为由,发表反对立法声明书。[6]2013年4月9日,香港标准工时委员会宣布成立。首任标准工时委员会主席梁智鸿。2014年7月底,香港标准工时立法的公众咨询期结束。[7]
蘇聯/俄罗斯
1917年苏俄十月革命四天后正式宣布法令,实施八小时工作制。
美国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Adamson Act,规定在跨州经营的铁路行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时工作要支付额外加班费。其背景是美国面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市场需求旺盛,工会要求不得超长工时。这是美国第一次有联邦法律干涉私企的工时制度。这遭到了雇主对该法案的抵制,并联合起诉该法案违宪。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合宪。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1940年改为40小时),加班工资为1.5倍,最低工资标准25¢每小时,最低就业年龄以反对童工(18岁以下不能从事危险工种,16岁以下不能在学校授课时间从事工作)。该法案适用于跨州经营的行业的70万雇员。
日本
1947年通过的労働基準法,规定全国实行八小时劳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