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 (中華民國)

公所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縣轄市行政機關名稱。目前鄉、鎮、市公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施行地方自治。區公所原本均為直轄市政府與政府(原「省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僅能執行上級機關所交付的政務。但在2014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原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恢復地方自治團體的法人地位,準用鄉鎮市相關規定[1]

統計

  • 鄉公所:為轄下之鄉的行政機關,山地鄉24個、(一般)鄉122個,合計共146個。其中以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8.3萬人,2017年度統計)。
  • 鎮公所:為縣轄下之鎮的行政機關,共38個。其中以南投縣草屯鎮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9.8萬人,2017年度統計)。
  • 市公所:為縣轄下之市的行政機關,共14個。其中以彰化縣彰化市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23.4萬人,2017年度統計)。
  • 區公所:為直轄市下負責一般市轄區行政的市政府派出機關164個,以及直轄市下的市轄區屬山地原住民區行政機關6個,共170個。其中以新北市板橋區公所轄區的戶口人數最多(55.2萬人,2017年度統計)。

圖集

區公所
市公所
鎮公所
郷公所

參見

參考資料

  1. 直轄市原民區 可選區長、區代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自由時報,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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