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之下,地位與縣轄市相同。鄉設鄉公所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1]。鄉下轄,與縣轄市、鎮、下所轄之同級。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虛級化)








相關行政區劃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臺灣省各縣的鄉、鎮大多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2]。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鎮地界劃分參酌的因素之一。

現況

現今中華民國的鄉數目統計(含山地鄉):

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金門縣連江縣全國總計
鄉數 91118814142981013534 146

原住民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平地鄉」與「山地鄉」,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街制度」下所設置的「」。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山地鄉」鄉長,從以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現行《地方制度法》都規定,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又「直轄市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3]

注釋

  1. 依據1999年1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地方制度法》第三條之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復劃分為縣、市。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縣轄市」。
  2. . 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 2007-11-30 [2019-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1). 改州為縣,改郡為區,各區置區置,於山地另設區署,並將街庄改為鄉鎮。
  3. 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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