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 (中華民國)
鄉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一,設於縣之下,地位與鎮及縣轄市相同。鄉設鄉公所及鄉民代表會,作為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1]。鄉下轄村,與縣轄市、鎮、區下所轄之里同級。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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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臺灣日治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範鄉的設置標準,現時的臺灣省各縣的鄉、鎮大多是由臺灣日治時期的1920年施行「街庄制度」下的庄、街直接改制而來[2]。不過若有鄉、鎮、縣轄市之合併設置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區劃,但做為配套法律的《行政區劃法》並未立法完成。一般來說,沿襲舊制也是鄉鎮地界劃分參酌的因素之一。
原住民鄉
臺灣的鄉又可以再分成「平地鄉」與「山地鄉」,平地鄉的前身是日治時期1920年在台灣的「街制度」下所設置的「」。山地鄉則源自於日治時期各原住民所居住之蕃地,在戰後初期所改制,境內以原住民族為主要居民。「山地鄉」鄉長,從以往《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到現行《地方制度法》都規定,須經過民選且為原住民族籍者方能擔任。
「平地原住民鄉」則是原住民居住人口較多之平地鄉,其民選鄉長不一定需具備原住民族籍。又「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3]
注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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