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長 (美國)
根據美國憲法,除了聯邦政府的權力之外,其餘權力均留給各州。因此,美國州長的權力,相對一般國家來說較大。此外,美國的州長均由民選產生,但任期不一,一些州份對州長的任期連任次數設限制,如加州、特拉華州和阿肯色州;一些州份則不設限,如紐約州和伊利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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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州長(英語:)是第一級行政區——州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統籌州內的行政部門事宜。
美國州長的英語原名為「governor」。除50個州的州長外,美國5個屬地的行政長官也稱為「governor」,中文通常譯作「總督」。歷史上,美國海外領地未建州時,總督也由總統任命,但現存5個屬地(波多黎各、美屬處女群島、美屬薩摩亞、北馬里亞納群島、關島)的總督皆由民選產生,他們也是美國州長協會(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的會員。美國唯一沒有「governor」的第一級行政區是首都華府,其行政長官是市長()。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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