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

鞭刑(caning)是一种在新加坡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可再细分为以下六种情形:司法、监狱、军事、感化院、学校、以及家庭。新加坡鞭刑基本上与邻国马来西亚汶莱的一样,都是从受大英帝国统治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都曾经是英属殖民地)。

六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司法鞭刑只适用于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罪犯,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多数是严重罪行,例如强奸贩毒抢劫,一次庭审最多只能判鞭打24下。司法鞭刑总是伴随着监禁,由受特训的监狱署人员在监狱里执行,用一根1.2米长、1.27厘米粗的鞭抽打犯人的屁股,另外还有医生在场监督过程。之前没被判鞭刑并在监狱里服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服刑期间严重犯规,也有可能会被处以鞭刑。被关在少年感化院的未成年犯也会因为严重犯规而被鞭打。

新加坡共和国武装部队(SAF),男性军人如果严重犯军规,例如不服从合法命令或在军中闹事,有可能会被军事法院判处鞭刑,一次最多只能判鞭打24下。军中体罚在关押军事罪犯的SAF拘留所执行,程度比司法/监狱鞭刑较轻许多,使用的藤鞭比较轻细。

新加坡的许多中小学以体罚方式惩罚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反复不当行为的男生,但往往都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根据教育部规则,学校只能用轻细的藤条鞭打学生,每一次最多只能打三下,而且只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只有校长或者由校长明确授权的学校员工才有权力执行体罚,而且校方在处罚学生前必须先通知家长或监护人。由于学校不可对女生执行体罚,女生犯校规时会被罚留校,做社区服务或者停学。

在家中,许多家长也会使用轻细的藤条或其它器具惩戒子女。[1][2] 家庭体罚虽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家长如果过分使用体罚、对孩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有可能会被控虐待儿童,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也会进行调查并干预。

司法鞭刑

历史

新加坡鞭刑源自英国刑法。大英帝国于19世纪初在新加坡、马来亚一带设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四条例》。[3]在新加坡受大英帝国统治的时期(19世纪初至1962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威尔士适用桦条鞭笞(birching)的罪行一样,其中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的人。[3]

马来亚联合邦(如今的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相继于1957年和1965年宣布独立后,新加坡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条款,并将鞭刑的实施面扩大许多,提高了最低鞭打数量,并增添了不少可适用鞭刑的罪行。[3][4]

法律基准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

  • 只有由医疗官证实身体状况合适、年龄介于18至50岁的成年男性罪犯才可被判鞭刑。
  • 不论罪案的数量,犯人在一次庭审中最多只能被判鞭打24下。如果是分开庭审,鞭刑的总数量或许会超过24下。[5]
  • 若犯人未达18岁,他一次最多只能被判鞭打10下,且藤鞭的规格会比一般还轻。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未达16岁的男性判处鞭刑,初等法院无权将他们判处鞭刑。
  • 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1.27(0.50英寸)
  • 死刑犯是不会被判处鞭刑。
  • 鞭刑不可分期执行。最高法院曾在判决书里解释不分期执行鞭刑的原因:假设犯人在第一次受鞭刑时因为昏迷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受刑,如果法律上允许分期执行鞭刑,等他康复后他还得接受剩下的鞭数。最高法院认为鞭刑必须一次过执行才能达到效果,分期执行反而会给犯人添加没必要的痛楚,因此裁定不分期执行鞭刑。[6]

以下者不会被判处鞭刑:[7]

在2017年5月9日之前,法院通常会把免受鞭刑的犯人的刑期延长(长达12个月),[11]但最高法院裁定从当日起,法院如果没有恰当的理由,不可随意延长免受鞭刑的犯人的刑期。[12] 根据法律上的指示性准则,被判多过19下鞭刑的犯人如果无法受鞭刑,法院可将他的刑期延长9到12个月。[13]

适用鞭刑的罪行

新加坡法律一共有超过40种不同的罪行都适用鞭刑,其中包括:劫持人质、绑架造成严重身体伤害、非法吸食毒品骚乱性侵犯非礼)、偷窥、非法拥有武器、非法拥有腐蚀性或爆裂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等等。鞭刑对以下罪行是强制性的:抢劫、破门行窃、强奸、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非法贷款(协助债主骚扰债务人也有可能会被判鞭刑)、破坏公物(包括涂鸦、喷漆、标记或刻印于任何公共或私人财物)、勒索[14]以及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15][4]

虽然多数适用鞭刑的罪行是源自英国刑法的,可是《破坏法》是新加坡在1966年新添的一项法案。据说,新加坡独立至今的唯一执政党人民行动党(PAP)决定通过此法案是为了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因为在1960年代时,反对党的支持者曾在公共场所以涂鸦方式表示反对PAP。在《破坏法》未通过以前,破坏公物者最多只会被罚款50新币或被判监禁一周,但法案通过后就可被判监禁和至少三下鞭刑。[16]

自1990年代以来,在诸如性侵案件、引致严重伤害的非强制性刑罚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已经更倾向于判处鞭刑。1993年,一个18岁青年的非礼罪名成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杨邦孝不但驳回他对被判六个月监禁所提出的上诉,甚至提高刑罚,添加三下鞭刑。虽然之前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从未判处鞭刑,当时的首席法官杨邦孝却认为判处鞭刑是有鉴于日益增多的非礼案件,此一裁决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与议论。由于新加坡法律有遵循判決先例的原则,因此在非礼女性的案件中,如果犯人触摸女性受害者的私处,法院将判处至少九个月监禁和三下鞭刑。[4]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犯罪,男性雇员也可能会受连累而被判鞭刑。《危险烟火法》规定非法进口、运输或售卖危险烟火的公司的经理或老板会被判强制性鞭刑。批准或参与引进非法外劳员工的公司的经理也可能会被判鞭刑。[14]1998年7月,新加坡警方透露在1997和1998年间,有六个人因为雇佣非法移民而被判监禁和鞭刑。[17]

《陆路交通法》也规定第三次或其后被定罪鲁莽驾驶醉酒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时驾驶,并引致他人死亡或受严重伤害的犯人可被判最多六下鞭刑。[18]

在其它国家,经常有很多人误以为在新加坡售卖或食用口香糖会受鞭刑。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新加坡虽然禁止进口口香糖,可却从未把售卖或食用口香糖定为适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进口口香糖顶多只会被罚款。[19] 同样的,在新加坡境内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者会被起诉罚款,但不会被判鞭刑。[20]

统计资料

在1993年,一共有3244鞭刑判决数量。[21]到了2007年,判决数量增加近两倍,一共有6404个判决,共有95%执行完畢。[22]自2007年起,每年的鞭刑判决数量年复一年降低,2016年只有1257个判决。

年度鞭刑判决数量实际执行(除去被免刑的人数)附加注释
19933244[21]
2006598495%[23]
2007640495%[22]
2008407898.7%1月至9月[24]
2009422899.8%1月至11月[25]
2010317098.7%[26]
2011231898.9%[27]
2012250088.1%[28]
2014143086%1月至9月[29]
2015138281.7%1月至10月[30]
2016125778.5%1月至10月[31]

研究指出,鞭刑次数六下者占16%,12下者占12%,24下者占10%,其余则包括从一至20下的其它奇数和偶数。[4]

行刑官

执行鞭刑的监狱工作人员一般上都体格健硕,身材魁梧高大,有些甚至是搏击或武术高手,[32][33]而且还是新加坡监狱署特种部队SPEAR的成员。

除了通过一番精挑细选,他们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别培训才能被认可。他们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树练习鞭打的技巧,非常讲究力量、精确度、协调性和鞭打的动作,目的是要在犯人身上造成最大的痛苦和最低的伤害。他们鞭打犯人时用的不单是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长手臂并紧握住藤鞭,以双脚为中心转轴用全身所有的力气挥鞭而下,以达到最低时速160公里和至少90公斤的打击力道。[4]

在1960年代,行刑官每打一鞭,获得的酬劳是1新币。到了1990年代,每打一鞭的酬劳是10到20新币,另外每个月的薪资再加20新币。[4]

刑鞭

刑鞭是由制成,[34]俗称‘藤条’。有些外国媒体经常误报刑鞭是鞭或鞭。法律对藤鞭的尺寸与大小有详细规定:用于成年男性的藤鞭长度大约是1.2(3.9英尺),直径不超过1.27(0.50英寸)粗厚。[35][4]与军事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相比,司法鞭刑使用的藤鞭比前者粗两倍。[33]

行刑前,藤鞭前三分之一的部分浸在水中,使它更加柔韧和具有弹性,不容易折断,不会在伤口留下扎刺。[4] 新加坡监狱署否认在行刑前将藤鞭浸在盐水中,但确认会对藤鞭进行消毒抗菌剂处理,以避免犯人受到感染。[36]

行刑过程

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单独判罚。如果犯人向法院提出上诉,他在等待判决的期间不会被处以鞭刑。即使犯人不向法院提出上诉,他在可提出上诉的有效期间也不会被处以鞭刑。

行刑地点是监狱里一间特别指定的鞭刑室。行刑时,外人不得在场,监狱的最高长官和医生必须在场监督整个过程。[37] 根据一些前囚犯所说,犯人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等候时,有时会见到排在前面的犯人受刑或听见他们的惨叫声,因此增加了恐惧感。[38][39] 犯人排队的顺序取决于他们各自的鞭刑数量,从最大的数量开始。[40]

犯人不会收到预先通知几时受刑,只在行刑当天才知道。[41][4] 许多犯人由于处于这种不确定的情形中,往往都会受到不少心理困扰,天天提心吊胆。[42]

医生会测量犯人的血压并检查他的身体状况,如果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犯人就被免刑,法院可能会因此将他的监禁刑期延长。行刑前,监督官会让犯人确认鞭刑次数。[43]

按照监狱惯例,犯人全裸受刑,脱光全身衣服后走到木制‘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弯身俯在刑架前面的靠垫上,脚踝被皮革脚镣固定在刑架底座,手腕也同样被皮革手铐固定在刑架后面的木杠,全身从胯部弯曲将近90度,屁股翘起,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保护肾脏和脊椎骨。[36]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屁股,[44]因为屁股脂肪多,打一顿不会对筋骨和身体器官造成很大的伤害。[6] 犯人是不被封口的。[4]

行刑官站在刑架旁边,用藤鞭衡量并调整自己的位置。监狱署署长曾在1974年的一次记者会详细说明整个过程:“行刑官的位置是很重要的。如果他太靠近犯人,藤鞭的尽头会超过犯人的屁股,打击力道会使藤鞭的尽头弯曲,减少鞭打的效果。如果他离犯人太远,藤鞭只打中犯人屁股的一部分而已。”[33]

行刑官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后,官员就开始报数,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每鞭之间大约间隔10至15秒。行刑官必须不考虑犯人的年龄或罪行的轻重,每一鞭都使出全力,[36]尽力把每一鞭打在犯人屁股上不同的部位,并巧妙地避開已經严重损伤的部位,后一鞭比前一鞭略高或略低,像机器般准确地在犯人屁股上整齐排列鞭痕。

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不能分期。[45] 如果鞭刑数量很大,几名行刑官会轮流鞭打犯人,以确保鞭打的效果从始至终保持一样。[46][39]

如果犯人半途昏迷不醒,或者医生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鞭刑立刻停止。[47] 犯人康复后会被送往法院,让法院根据鞭刑的所剩次数延长他的监禁刑期,长达12个月。[48][4]

生理反应、心理影响和伤口愈合

目击者和媒体报告都肯定了鞭刑对肉体所造成的严重伤害。[33] 一份新加坡律师协会的报告曾写道:“行刑官使尽力气挥鞭而下,当藤鞭打中犯人裸露的屁股时,皮肤会裂开,先是出现一条白色裂纹,接着渗出鲜血。”[49] 行刑官在出手时不但会使尽全力抽打,而且还会确保藤鞭的尽头迅速地在伤口上划过去,导致皮肤擦破和鲜血渗出。一般上,打了三鞭后,犯人的屁股因为伤口重叠,通常会经开始流血了。多数的犯人被打最初的三鞭时都会奋力挣扎,然后渐渐变得虚弱无力。许多犯人不但害怕挨鞭的痛楚,而且还非常担心自己是否能保持镇定、不痛哭流泪,至少给自己保留点颜面。[33][50] 受过鞭刑的犯人都用以下词句形容挨鞭的感觉:‘疼痛难忍’、‘火燎屁股’、‘仿佛被红蚂蚁咬伤’、‘如同触电’、‘一生中最痛苦的经验’等等。一个挨过10鞭的犯人在受访时说:“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33][51][50]

有观点认为早期的报导和描述可能故意夸大鞭刑的严重性,甚至说“鞭刑现场血肉横飞”,目的大概是希望能遏制犯罪行为。[4] 新加坡监狱署曾对此说法辟谣,但也确认鞭刑会导致流血并留下伤痕。[33] 1994年在新加坡受鞭刑的美国青年麦克·费尔曾说:“我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湧,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52]

鞭刑完毕后,犯人的屁股通常會皮開肉綻、鮮血直流。医护人员把犯人送往医疗室治疗,先将血迹擦掉,然后在伤口涂抹抗菌剂和紫药水,必要时会包扎伤口,[53]给犯人服下止痛药和抗生素。[39]

伤口大约要一周至一个月之间才能痊愈。犯人在第一周可能会因疼痛难忍而无法入睡,甚至不敢洗澡和大小便。往后的数日之内,犯人多半无法以正常的姿势坐下,也很难以一般的仰躺姿势睡觉,伤口可能还会继续留血,蹲着大便则容易使伤口裂开,必须小心避免不当的姿势才能使伤口早日愈合。新加坡人权律师拉維(M Ravi)在监狱探访他的当事人袁叶明(Ye Ming Yuen 译音)时曾描述袁叶明受24下鞭刑后的状况:“他的屁股到处都有鞭痕和深深的裂伤,实在令人震惊。随我一起探访他的女助理见了后几乎昏倒。他的伤口非常深,不仅还在留血、而且皮肤和肌肉多层都露出。他们没有包扎他的伤口,只给他一块毛巾遮盖他的屁股。他不能坐下太久,所以一直站着。”[39]

根据许多报告的描述,伤口愈合后会留下永久性疤痕。[54][4]

著名案件

外国人
  • 1981年,三个新西兰军人因为在新加坡军营里贩卖大麻,各自被判三年监禁和鞭打三下。他们在1982年向新加坡总统蒂凡那求情,可是遭到拒绝。[55]
  • 1993年,美国青年麦可·彼得·费尔(Michael Peter Fay)在新加坡破坏公物,被当地法院判处罚款3500新元以及四个月监禁和鞭打六下。许多国家的各大媒体针对此事件报道一段时间,新加坡鞭刑也在当时成为全世界的焦点。此事件也引发了新加坡和美国之间的一场外交风波。新加坡总统王鼎昌最终把费尔的刑罚减轻,改成鞭打四下。1994年5月5日,费尔在女皇镇监狱受刑。
  • 1993年,牵涉在麦可·费尔受鞭刑案的香港青年苏奇河(Andy Shiu Chi Ho)也因为破坏公物,原先被判八个月监禁和鞭打12下,但最终改判六个月监禁和鞭打六下。[56]
  • 1997年11月,新西兰退伍军人大卫·威廉·培登(David William Peden)因签证过期非法滞留以及吸食毒品,被判一年监禁和鞭打三下。他在1997年12月12日受鞭刑。新西兰大使馆官员在一天后到监狱里探望他。[57][58]
  • 2010年5月17日凌晨,瑞士籍男子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割破铁丝围栏后闯入新加坡SMRT地铁的樟宜车站,在一列地铁的车厢上涂鸦。事发被捕后,弗里克于2010年6月25日被判五个月监禁和鞭打三下。[59]
  • 2010年9月,台湾人苏伟英(Su Wei Ying)和吴伟春(Wu Wei Chun)在新加坡从事暴力讨债,分別被判24及21个月监禁,各自被判鞭打15下。2011年1月,又有一个台湾人陈慈帆(Chen Ci Fan)因犯同样的罪而被判46个月监禁和鞭打六下。[60]
  • 2014年11月,一共有20多个来自南亚国家的外籍劳工因为参与2013年新加坡小印度骚乱被判监禁,其中三个印度籍男子各自被判25个月监禁及鞭打三下、33个月监禁及鞭打三下,和30个月监禁及鞭打三下。[61]
  • 2014年11月,两个德国人安德烈亚斯·冯克诺雷(Andreas Von Knorre)和埃尔顿·欣茨(Elton Hinz)闯入地铁车站,在一列地铁的车厢里涂鸦。2015年3月5日,他们罪名成立后各自被判九个月监禁和鞭打三下。[62]
  • 2007年,马来西亚籍男子杨伟光(Yong Vui Kong)涉嫌走私海洛因被捕,因非法走私毒品罪名成立而原先被判死刑。后来因为新加坡法律有所更改,杨伟光于2013年被改判终身监禁和鞭打15下。杨伟光通过他的辩护律师拉維(M Ravi)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争辩说鞭刑不但违反新加坡宪法,而且还带有歧视性。[63]2015年,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桑德莱什·麦农)裁定鞭刑不违反宪法,并驳回杨伟光的上诉。[64]
  • 2017年2月3日,沙特阿拉伯外交官班德尔(Bander Yahya A. Alzahrani)因性骚扰旅店实习生被判26个月和一周监禁以及鞭打四下。他随后提出上诉,并上交两万新元保释金,暂时被释放。[65]2017年7月21日,高等法院驳回他的上诉。[66]
  • 2017年,三个英国籍越南裔男子被控在新加坡性侵一个马来西亚籍女子,原被控强暴,经过四天审判后,他们在8月15日坦承罪行、以换取严重非礼的较轻罪名。Khong Tam Thanh被判六年监禁和鞭打八下,Vu Thai Son被判六年和六个月监禁以及鞭打八下,Michael Le被判监禁五年六个月监禁和鞭打五下。[67]
  • 2017年12月6日,一家澳大利亚赛马公司的总经理华德·詹姆斯·伯里奇(Wade James Burridge)因为在2015年在新加坡非礼两名女子,被判11个月监禁和鞭打三下。他向法院提出上诉,并上交四万新元保释金,暂时被释放。[68]
  • 2018年1月,英国籍华裔唱片骑师袁叶明(Ye Ming Yuen 译音)因贩毒罪名成立,被判20年监禁和24下鞭刑。英国报刊《每日邮报》的记者在未获得新加坡监狱局批准的情况下对袁叶明进行了采访并登报,引起了英国媒体的注意。英国外交大臣杰里米·亨特在2019年1月访问新加坡时提起袁叶明一案,并表示英国政府反对所有肉刑。[69]袁叶明最终上诉失败,在2020年8月19日受24下鞭刑。[70]他的代表律师拉维(M Ravi)正在考虑根据国际人权法起诉新加坡政府。[39]
  • 2018年5月,挪威人Gregersen Tommy因为于2017年8月在克拉码头一家夜店外非礼一个醉酒女郎,被判一年监禁和鞭打三下。[71]
新加坡人
  • 1987年11月31日,新加坡籍男子Qwek Kee Chong被控四项持武器抢劫罪名,罪名成立后被判10年监禁和鞭打48下(每项罪名鞭打12下。)1988年4月8日,他被一次过被鞭打48下,随后被送入樟宜监狱医院接受治疗。1991年3月1日,他起诉政府并索赔偿。[72]政府承认监狱管理方面出了差错,因为根据法律犯人是不能在同一时间被鞭打多过24下的,所以给了他一些赔偿款。Qwek的三个同伙也同样被鞭打多过24下:Chia Teck Kiam被鞭打48下、Kwek Hak Seng和Lou Chou Fei各自被鞭打36下。他们当时不知道是不合法的,知道后在2007年也纷纷向政府索赔偿款。[73]
  • 2007年2月28日,新加坡籍男子陈永文(Dickson Tan Yong Wen)因协助非法贷款者骚扰债务人,被判九个月监禁和鞭打五下。3月29日,监狱管理方面出了差错,陈永文被鞭打八下。[74]陈永文向政府索三百万元的赔偿,先是被拒绝了,但最终还是得到了一些赔偿款。[75]
  • 2007年9月2日,新加坡服役军人张铭(Dave Teo Ming)在值勤时携带一把SAR-21突击步枪和8颗子弹溜出军营,声称要射杀已经变心的女友。20小时后,张铭在乌节路一带被警方逮捕。2008年7月,张铭的非法拥有武器罪名成立,被判九年两个月监禁和鞭打18下。[76]
  • 2013年8月,新加坡籍男子Mohamad Khalid Mohamad Yusop因在新加坡战亡纪念碑涂鸦,破坏公物罪名成立,被判有三个月监禁和鞭打三下。[77]
  • 2015年,曾是青年奥林匹克骑自行车项目参赛选手的Alvin Phoon Hui Zhi因运输和吸食毒品被判五年监禁和鞭打五下。[78]
  • 2017年,一家新加坡公司的董事吴永吉(Goh Eng Kiat)因用空壳公司引进117名外劳捞钱,非法引进外劳罪名成立,被判50个月监禁以及鞭打五下。他也是首名因非法引进外劳而被判鞭刑者。[79]

汶莱、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鞭刑的比较

汶莱鞭刑马来西亚鞭刑新加坡鞭刑
伊斯兰法鞭刑 实行 实行 不实行
未成年犯 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学校体罚方式”受鞭刑。 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未成年犯穿着衣服,以“学校体罚方式”受鞭刑。 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
年龄上限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但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岁男子犯强奸罪,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80]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
鞭数上限 24鞭(成年犯),18鞭(未成年犯)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24鞭(成年犯),10鞭(未成年犯)
用词 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whipping”一词来指鞭刑。 正确的词汇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语,但是媒体报导经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来指鞭刑。 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caning”一词来指鞭刑。
刑鞭粗度 长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长度1.09米(3.6英尺),粗度1.25 cm(0.49英寸) 长度1.2米(3.9英尺),粗度1.27 cm(0.5英寸)
刑鞭 使用的刑鞭是一样的。 使用的刑鞭不一定是一样的,粗鞭是用来鞭打犯重罪的犯人,细鞭是用来鞭打犯轻罪的犯人。 使用的刑鞭是一样的。
行刑方式 犯人弯腰俯身趴在刑架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垫,双手被捆绑在刑架上面,以双腿伸展的姿势受刑,身上套着一种特制的“框子”遮盖腰部和大腿,只露出屁股。 犯人弯腰俯身趴在刑架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81]

监狱鞭刑

在监狱里服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服刑期间严重犯规,即使之前没被法院判处鞭刑,也可能会因为严重犯规而被处以鞭刑。被关在戒毒中心的男性囚犯如果严重犯规,也同样可能会被处以鞭刑。监狱鞭刑的执行方式和司法鞭刑的完全一样。

监狱的最高长官有权力对严重犯规的男性囚犯处以鞭刑,一次最多只能打12下,[82]而且必须获得监狱署署长批准后才可执行。严重犯规行为包括参与帮派活动、叛变、企图逃脱、破坏监狱所属财物、以及殴打监狱工作人员或其他囚犯。[83] 犯人会在监狱里先受审,有机会听控状并提出辩护词。[84] 虽然太平绅士也有权力对囚犯判处24下鞭刑,但监狱署曾确认此类例子非常罕见。[83]

2008年,新加坡政府对此规程进行改革,让外部评审团复审每一案。[85]

军中体罚

根据《新加坡武装部队法》,严重犯军规的男性军人可被判处鞭刑,所谓的严重犯军规包括不服从合法命令、擅离职守、逃亡、在军中闹事、蓄意破坏军中所属财物、蓄意使自己生病等行为。虽然军人每犯一次军规最多能被判打12鞭(未成年者最多只能判10鞭),总数却不可超过24鞭。[86][87][4] 只有军事法院或者拘留所的最高长官才有权力判处鞭刑,而且必须获得军事委员会的批准后才可执行。[88] 虽然军法规定只有16岁以上的军人才可被判处鞭刑,但一般的新加坡男子都是在18至25岁之间服强制性兵役[89] 被判鞭刑的军人往往都是年龄介于18岁至25岁、在服兵役时不守军规的年轻士兵。[90]

新加坡军中体罚制度与司法鞭刑制度相比,前者较轻,对肉体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也不会留下永久的疤痕。执行鞭刑之前,医生必须先检查军人的身体,证实他身体状况适合受罚。[91] 军中体罚和司法鞭刑同样是打屁股,军人以弯腰90度的姿势被捆绑在刑架上受罚,唯一的不同点是军人受罚时必须穿上一种特制的‘防护布料’保护屁股,避免皮肤受损,[92][89]而且军中体罚使用的鞭的粗度不超过6.35(0.250英寸)[93][94]

新加坡政府未曾透露任何有关服役军人受鞭刑的统计资料。

少年感化院体罚

新加坡的少年感化院施行合法的体罚制度。法院可判16岁以下违法的男女少年(未成年犯)关进感化院长达三年。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管辖的新加坡男童收容所(Singapore Boys Home; SBH)有大约400个年龄介于11岁至18岁的男性“问题少年”和未成年犯,因犯了偷窃、抢劫、骚乱等罪行被判入感化院。[95]

少年感化院的负责官有权力对严重行为不当的男女少年执行体罚。他们必须把受罚少年所犯的过错和一切有关的证据详细地记录下来,并在记录本里详细地解释决定执行体罚的原因。[96]

少年感化院体罚是私下执行的,外人不得在场。执行体罚的工作人员通常是感化院主任官或者与被罚少年同样性别的员工。体罚使用的条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相似,必须通过社会福利署署长批准后才可使用。根据官方条例,感化院一次最多只能打十下,男女都可被打手掌心,但只有男性可被打屁股(隔着衣物)。[97]

住在SBH的少年经常因犯了严重过错(打架、欺凌、企图逃脱等等)而被鞭打。据2006年《海峡时报》报道,SBH每个月平均有两起欺凌事件,一个受访的少年甚至说他住在SBH的三年期间内一共被鞭打了60下。[98] 另有一个受访者说,他18岁时因为企图逃脱而被鞭打十下,两周后屁股才完全复原。[99]

除了国营少年感化院,新加坡还有其它由志愿福利组织管理的少年院舍,例如蒙特福特修士会开办的男童城(Boys Town)。[99] 这些少年院舍和国营少年感化院一样有权力对严重行为不当的少年执行体罚,唯一的不同点就是必须先获得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才可执行体罚。[100]

学校体罚

新加坡教育部准许全国中小学以及初级学院和高级中学使用体罚方式处罚有严重不当行为或反复不当行为的学生。根据新加坡《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体罚只适用于男生,对女生执行任何体罚是不合法的。[101] 由于学校不可对女生执行体罚,女生会被罚留校(detention),做社区服务(corrective work order)或者停学(suspension)。[102][103][104][105]

大多数的学校往往都会先采用其它方式处罚学生,比如留校、做社区服务或者停学,直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才会使用体罚。有些学校使用记分制,学生每次犯错就记分,如果连续犯错,累积的记分达到了规定的数量,学生就会被体罚。教育部也建议学校在使用体罚后让学生接受心理辅导,协助他检讨过错,下次不再重犯。[106]

年龄介于6岁至19岁的男生都有可能被体罚,但多数被体罚的学生都是14岁至16岁的中学生。[107] 截至2018年,全国13%的小学和53%的中学(不包括女校)在学生手册里或学校网站上明确说明校方可能会以体罚方式处罚有严重不当行为的男生。[107] 所谓的严重不当行为包括:殴打同学或老师、欺凌偷窃吸烟勒索破坏公物、非礼、在测验或考试时作弊流氓行为、对老师无礼或进行言语攻击、逃学或旷课等等。[107]

在每所学校,只有校长或者由校长明确授权的员工,比如副校长、训导主任(Discipline Master)或运营经理(Operations Manager)才有权力执行体罚。在处罚学生之前,校方必须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详细地解释学生所犯的过错和决定处罚他的原因,有些学校甚至会获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才对学生执行体罚。[101][108][107]

新加坡《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说学校执行体罚时“只能用轻细的条”,并没有详细规定藤条的尺寸,因此藤条的长度和粗度不定。《教育(学校)条例》第88项也规定学校一次最多只能鞭打三下,[107]而且只能打屁股(隔着衣物)或手掌心,不可打其它身体部位。[101][108] 2017年之前,学校一次最多能鞭打六下,但鞭打超过三下的例子非常罕见。[107] 鞭打手掌心虽然合法,但几乎所有学校都选择打屁股,因为打屁股对身体的伤害最低,而且不会影响学生的手写能力。全国内似乎只有圣安德鲁中学采用双管齐下的体罚制度:犯小过就打手掌心,犯大过就打屁股。[109]

学校体罚可分成以下种类:[107]

  • 私下鞭打(最常见的):学生在校长办公室里被鞭打。除了校长或副校长,还有至少一名教师(通常是学生的班级主任)在场当见证人,有些学校甚至会邀请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场观看。
  • 课室鞭打:学生在课室里在全班同学面前被鞭打。
  • 公开鞭打:学生在全体师生或所有同年级的学生面前被鞭打,地点通常是学校礼堂台上。被当众鞭打的学生通常都是犯了严重过错的,比如偷窃、和同学打架,吸烟或破坏公物。公开鞭打有杀一儆百的效果:让全校知道不遵守校规的后果,并让受罚的学生感到羞耻,以后不再犯错。

新加坡学校体罚是很庄严、有仪式性的,和20世纪时英格兰学校体罚制度很相似。学生被鞭打时必须保持‘安全’姿势,以防不小心打偏了,伤了腰部(肾脏和脊椎骨部位)。学生把裤袋里的东西取出,双手放在桌面或椅子上,向前俯身弯腰,双腿站稳并伸直,屁股撅起,被鞭打时不可转身或回头。有些学校甚至会把物件(书本、簿子、文件夹、卷起来的报纸或杂志、皮带、纸皮、毛巾垫等等)塞进裤腰或套在腰部保护肾脏和脊椎骨,同时查看学生没偷偷地把东西塞进裤子里或多穿几件内裤,再把裤子往上拉紧(尤其是因为现在流行穿比较宽松的裤子),每次出手前再三确认安全了才使出全力打屁股。[107] 为了增加体罚的仪式性,被当众鞭打的学生必须在受罚前或受罚后向全体师生道歉,表示忏悔。在一些学校,尤其是比较传统的男校,学生受罚时必须穿体育服装,因为体育短裤的布料似乎比校服裤子的薄一些,打屁股时会比较疼,而且体育短裤里很难藏东西。有观点认为新加坡是个热带国家,所以校服裤子的布料本来就很薄了,穿体育短裤应该没有太大的差别。学生穿体育短裤受罚大概是为了增加体罚的仪式性,秉承源自英格兰学校的体罚传统。[107]

多数的学生被鞭打时都会尽力忍痛,不发出任何声音,装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保持颜面。有些学生或许会因为忍不住疼痛而低声喊痛、快速喘息或流泪。较少的学生会放声大哭,站起来揉擦屁股。如果是打两下或三下,有些学校会耐心地等学生喘息、静下来并恢复姿势后才继续打。[107] 据学生说,藤条落下时,屁股会先感觉到中度至严重的疼痛,在接下来的数小时内会转变成一般的疼痛和酸痛。坐下的时候会很不舒服,屁股也会出现轻微、肤浅的瘀伤和鞭痕,几天至一周内就痊愈了。[107]

学校体罚在新加坡是很普遍的,因此本地媒体一般上都不会报导,只有非常特殊的事件才会受到媒体关注。[107]

著名案件

  • 1987年2月,英华初级学院七个男生因为在学校演讲厅偷了音响设备,各自被鞭打一下至三下。[110]
  • 1999年4月,先驱中学六个男生因为殴打同学,各自被当众鞭打两下。其中一个16岁男生的家长十分不满,因为他们坚信儿子没有犯错,而且认为学校并没有彻底地查清事情的真相。教育部经过审查后,认为先驱中学的确有按照程序处理此事,家长最终决定不追究此事。[111]
  • 2001年9月,励进中学41个男生因为无故缺考,各自被校方在校长办公室鞭打两下,同样无故缺考的17个女生则被罚做社区服务。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有82人写信到《海峡时报》发表意见,其中66人支持校方的做法,16人反对。[112][113]
  • 2002年,蒙福中学三个学生因为在升旗礼时屡次表现不敬,被当众鞭打。据校长说,他已经在之前慎重地警告了那三个学生,可是他们听不进。[114]
  • 2002年9月,碧苑中学(如今与培雅中学合并)一个17岁男生在东海岸公园参加学校活动时殴打一个50岁老师,随后被当众鞭打两下。由于学校向警方报案,这个男生于2003年6月被起诉罚款1000新币。[115][116]
  • 2004年4月,南侨中学校长黄利发在教训一个屡次犯校规的14岁女生时,一气之下用一本平装书打她的脸部,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则(学校不可对女生执行任何体罚),决定自行辞职。许多学生、家长和校友写信到管理南侨中学的新加坡福建会馆,要求恢复黄利发的校长职位,可是黄利发坚决辞职。[117]
  • 2004年,裕廊一所小学的一个七岁男生因为犯了严重过错,被当众鞭打一下。据校长说,这个男生所犯的过错相等于成年人破坏公物或高楼抛物。这起事件引起了社会舆论,有些家长认为这个男生年纪还小,校方不应该在其他学生面前处罚他。[118]
  • 2005年,莱佛士书院[119]一个学生因为在学校网上论坛对老师发表攻击性帖子,被当众鞭打。[120]
  • 2006年,实乞纳中学(如今的美廉中学)一个17岁男生在一场足球赛殴打维多利亚中学一个16岁学生,导致对方下颌骨骨折,结果被当众鞭打两下,禁止参加足球赛。[121]
  • 2006年1月,巴西立中学一个男生被当众鞭打。有些家长听说后觉得学校举措不当,因为当众鞭打不但伤害被鞭打的学生的自尊心,而且其他学生见了会很害怕并受到心理困扰。[122]
  • 2008年1月,圣安德鲁中学[119]两个14岁学生企图用手机偷拍一名女教师的裙底照片,该名女教师报警,两个学生被当众鞭打。据媒体报导,前一年圣安德鲁中学也发生一起相同的事件,两个学生因为偷拍另一名女教师的裙底照片,被当众鞭打。[123]
  • 2009年4月,英华中学 (巴克路)[119]三个中三学生因为欺负一个中一同学,被当众鞭打。[124]
  • 2009年10月,三巴旺一所小学的两个小五男生在年底考试几天前被当众鞭打。有些家长认为校方举措不当,因为其他学生见到同学被鞭打后很害怕,受到了心理困扰,考试时的表现可能会受影响。[125]
  • 2011年5月,圣安德鲁中学一个15岁学生和一个14岁学生在Facebook网页上起了争执,互相挑衅对方在学校打架,引起了公众注意,结果各自在校长办公室被鞭打一下。[126]
  • 2016年10月,英华中学 (巴克路)[119]有30个介于中一至中三的学生被发现用手机偷拍六名女教师的裙底照片和视频并互相分享。其中一个学生被开除,七个偷拍的学生各自被当众鞭打两下,九个接收相关照片和视频的学生在校长办公室被鞭打,其余的学生有些被鞭打、罚留校,或者在学校假期回校接受辅导。[127]
  • 2017年,励众小学一个11岁男生因为屡次违反校纪,被副校长在办公室鞭打一下,回家后家长发现是打在大腿上而不是屁股,大腿处鞭痕红肿淤青,男生痛了一周无法坐。校方表示学生已接受辅导,已经回到学校继续学习。[128]
  • 2019年9月,圣加俾尔小学一个12岁男生因为与同学起冲突,被训导主任私下用藤条抽打手臂和腿部,校方也没有通知学生家长。家长发现儿子身上的红肿鞭痕后立刻报警。由于校方没有按照教育部的规则处罚学生,警方以蓄意伤人案对此事展开调查。[129]

家庭体罚

新加坡杂货店里售卖的藤条

在新加坡的许多家庭中,家长会对子女使用体罚,其中的原因包括子女考试成绩不理想、[130][131]对父母长辈无礼、[132]不听话、作业没完成、[133]撒谎、[134]逃避惩罚、偷东西等等。[130] 家长最常用的体罚工具是藤条,非常细小,大约65厘米长,很多组屋区杂货店都有售卖,一根大约5毛钱。店主透露最佳的售卖时期是在学校考试前,因为家长在这时期用得着藤条,而且藤条用多了也很容易折断,须要买新的。[135] 除了藤条以外,有些家长会用鸡毛掸子、竹竿、戒尺衣架打子女,[136]又或者只用手打孩子。[137] 孩子通常是被打屁股或手掌心,[138]但有时后打屁股时因为打偏了,打中大腿或小腿,增加了疼痛。[130] 一般上,孩子被打了一顿后,被打的身体部位会留下淤青红肿的伤痕,几天后就痊愈。[131]

家庭体罚虽然在新加坡是合法的,但政府并不鼓励家长使用体罚方式管教子女。根据新加坡《儿童和青少年法》,虐待儿童定义为对其造成不必要的身体疼痛、痛苦或伤害,以及任何情感伤害或对儿童的健康或发育造成伤害。负责照顾或监护被虐待儿童的人可被判罚款高达8000新币,或长达八年监禁,或两者兼施。[139][140] 2020年12月,受亚洲新闻台采访的律师说在法律上,家庭体罚是否构成虐待儿童罪,要考虑一些重要因素,其中包括儿童的年龄、体罚与儿童所犯过错的比例、以及对儿童使用体罚的频率。当家庭体罚对儿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心理创伤时,新加坡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的儿童保护组织会进行调查并干预。[141]

2009年1月,《海峡时报》对100名家长进行调查,当中有57名赞同家庭体罚,而且还透露自己曾以体罚方式处罚子女。[1] 2019年,YouGov进行的一项新研究发现新加坡将近80%的父母在家里对子女执行体罚。[2]

公众意见

司法鞭刑

新加坡司法鞭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犯人感到羞耻和震慑犯罪。1966年,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国会上提出把破坏公物定为强制性适用鞭刑的罪行时曾说:“…如果犯人知道他会被鞭打三下,他会失去很大的激情,因为挨鞭不但是很不光彩的事,而且还带有耻辱感。”[142] 2004年,李光耀在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解释为何新加坡应该继续保留鞭刑,提到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时说:“每个国家都有自己须要应付的犯罪问题。就算你把犯人关进监牢,他也不会改变,因为他知道只要他守规矩,他会有足够的食物吃,足够的时间运动、呼吸新鲜空气、晒晒太阳等等。如果你使用鞭刑,他会在犯罪前好好地考虑,因为他知道他会被打屁股,痛得他至少一周不能舒服地坐下。"[143]

虽然有观点认为鞭刑是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推广施行的制度,可是反对党并不反对鞭刑,因为他们认为鞭刑对震慑犯罪有很大的作用。[144] 2006年大选时,新加坡民主联盟候选人黄泗荣曾说:“鞭刑能震慑罪犯…我不会改变成功的配方。”[145] 工人党国会议员林瑞莲也曾在2007年时说:“监禁、罚款和鞭刑的目的是什么?鞭刑虽然在全球饱受争议,但是如果我们必须解释为何我们对罪犯处以鞭刑,我们会说是因为他对受害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受鞭刑是罪有应得。鞭刑是一种很严重的刑罚,总是伴随着监禁,因为适用鞭刑的罪行往往都是很严重的,而且监狱署在管理方面比较容易执行鞭刑。”[146]

鞭刑的严重性和羞耻性都受到很广泛的宣传,除了种种媒体报导以外,新加坡政府还通过教育来劝导国民遵守法律。比方说,监狱署有时会带被关在感化院的未成年犯和行为不当的学生到监狱参观,在参观时用假人示范鞭刑。[144]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受到很强烈的国际批评和反对,尤其是在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之后。国际特赦组织形容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147] 有些人认为鞭刑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是新加坡不在此公约的签署国当中。[148] 人权观察也反对鞭刑,说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很残酷的刑罚”。[149]

新加坡政府坚持对鞭刑的立场,说鞭刑不等于折磨,而且监狱署必须根据严格的标准,并在医疗监督下行刑。[150] 多数的新加坡人都支持鞭刑或者没意见,曾有位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表示:“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结果是在犯人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永远提醒他再也不能犯罪。”有少数的新加坡人,包括异议人士乃尔(Gopalan Nair)、[151]人权律师拉维(M Ravi)[63]和企业家何光平完全或部分反对鞭刑。[152]

一个曾经被判九下鞭刑的前囚犯受访时说,虽然第一次受鞭刑是非常痛苦和可怕的经历,可是罪犯一旦尝过了最可怕的刑罚,未必会因为害怕受鞭刑而不再重犯。他还说:“当他尝过了鞭刑的滋味,他就不会觉得鞭刑那么可怕了,因为他知道鞭刑是怎么一回事,知道差别只在鞭数而已。其实坐牢没我想象的那么糟,除了没有酒和女人以外,其它的还好。”[38]

学校体罚

批评者说新加坡既然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就有义务“通过所有合适的法律、行政、社会和教育方式保护儿童,使其免受各种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或虐待。”新加坡政府阐明立场说“明智的体罚方式对教育儿童有好处。”[153]

相关作品

影视作品

  • 《铁狱雷霆》(Behind Bars):1991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加坡广播局与新加坡樟宜监狱合作拍摄。剧里面揭露了监狱内的各种设备及运作,其中两集有两个囚犯因为触犯监狱规矩而被鞭打。
  • 《决不去监狱》(Prison Me? No Way!):新加坡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在90年代花了40,300新币制作,在樟宜监狱和樟宜少年感化院实地拍摄的一部15分钟录像片,目的是要震慑犯罪的青少年。此片讲述两个年轻男性罪犯在监狱和少年感化院里的生活,其中一段情节是有关鞭刑的,但是是重演而并非真实的。全国罪案防范理事会于1998年10月通过教育部在140多所学校发行此录像片。[154][155]
  • 《美丽家庭》(Love is Beautiful):2003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传媒8频道制作。剧中的黄乐善因强奸宋慧被判坐牢18年及鞭打12下,其中一段描述黄乐善回想起被鞭打时的情景。
  • 《Guru Paarvai》:2004年新加坡泰米尔语电视剧,春天频道播出。剧中的四个男生因为在学校附近的便利店偷啤酒,被训导主任鞭打两下。
  • 《三个好人》(One More Chance):2005年新加坡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它讲述三名犯人在监狱里的生活,以及他们出狱后面对社会歧视的种种经历。其中一名囚犯被判鞭刑六下。这部影片并没有详细地描述鞭刑。[156]
  • 小孩不笨2》(I Not Stupid Too):2006年新加坡星霖电影制作的华语电影,梁智强导演。电影的主角杨学谦因为把色情光碟带到学校,继而殴打老师,被训导主任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三下。那一幕在长老会中学拍摄,拍得非常详细,但是杨学谦挨打时的表情和反应与真实的情况比较却有些夸张。[157]
  • 《十三鞭》(The Homecoming):2007年新传媒集团制作的华语电视剧,內容讲述四名好友年少闯祸,各被判监禁九个月和鞭刑三下。其中一名主角陈汉源被打四鞭,感到愤愤不平、无法释怀。多年后,他成为大律师,发现以前他被多打一鞭是因为三名好友出卖他,从此激起他们四人在友情、爱情间的恩怨。[158]
  • 《我们等你》 (Don't Stop Believin'):2012年新加坡华语电视剧,新传媒8频道制作。剧中的钟俊良被误会非礼女同学,结果被训导主任在礼堂台上当众鞭打三下。
  • 爸妈不在家》(Ilo Ilo):2013年新加坡電影。主角家乐因为在学校殴打同学,被训导主任当众鞭打。
  • 狮城辣妈》(Lion Moms):新加坡英语电视剧。在第一系列(2015年),Jeremy因为偷东西,在学校被校长当众鞭打。在第二系列(2017年),Chae Lian的女儿Hillary因为撒谎,被母亲当众用藤条抽打手掌心。
  • 《Chandi Veeran》:2015年印度电影。在电影开头,主角Paari在新加坡监狱被鞭打三下。
  • 遇见贵人》(Take 2):2017年新加坡华语电影,梁智强监制,讲述四个前囚犯出狱后的生活。他们在电影的开头被鞭打。
  • 《藤条》(Rotan):2017年新加坡国际电影节时播放的一部马来语短片,Hamzah Fansuri导演。短片讲述一所中学的训导主任的儿子(在同一所中学就读)触犯校规,父亲因为必须秉持原则,迫不得已鞭打儿子。[159]

文学作品

  • 《麦可·费尔受鞭刑案:一名新加坡人叙述内幕》(The Caning of Michael Fay: The Inside Story by a Singaporean):ISBN 981-00-5747-4,1994年出版,新加坡作家兼神经外科医生Gopal Baratham编写的一本英文纪实书,从个人和社会方面探讨麦可·费尔一案,并详细描述新加坡鞭刑。[160]
  • 《新加坡鞭刑:麦可·费尔案件》(The Flogging of Singapore: The Michael Fay Affair):ISBN 981-204-530-9,1994年出版,Asad Latif编写的一部英文纪实书。此书讨论麦可·费尔一案会如何影响新加坡在国际政治社会中的地位。[161]

参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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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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