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治组织

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总称,分三级:

  1. 自治区(第一级行政区)
  2. 自治州(第二级行政区)
  3. 自治县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二级行政区,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三级行政区)

民族乡民族苏木)、民族镇民族村等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单位都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歷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权在蒙古族地区第一次成立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截至2003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和数量庞大的民族村等基层的民族自治组织。根据2000年中国大陆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划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民族自治区域统计

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版,数据截止2012年底。

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地级民族自治地方 县级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区人口
小计 地级市 自治州 小计 县级市 自治县(旗) 总人口(万人)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 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全国57731307026812018762.349003.4747.99
河北66207.62124.1059.77
内蒙古11291011132489.85542.2421.78
辽宁88332.33167.3550.36
吉林111163333.29114.2034.27
黑龙江1125.225.2520.82
浙江1117.311.9111.06
湖北111022464.22264.1656.90
湖南111517520.65401.0977.04
广东3349.5618.2536.82
广西114141097125240.001988.0037.94
海南66179.3691.5151.02
重庆44273.79194.5271.05
四川335114759.54460.5060.63
贵州33464111712.861008.0258.85
云南88787292249.731272.7056.57
西藏171741308.00282.8491.83
甘肃222127352.29207.8158.99
青海663527366.53238.5065.07
宁夏155212647.19235.0336.32
新疆114251012262233.001385.4962.05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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